后备军人召集优待条例
后备军人召集优待条例 立法于民国111年5月13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5月13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5月27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5月2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59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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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保障后备军人接受召集之相关权益,增加后备军人召集期间优惠及福利措施,并减少召集期间对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营运之冲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国防部。
- 本条例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
第三条
- 本条例所定召集,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临时召集入营服现役达一定期间以上者。
- 前项临时召集,以后备军人应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定平时为现役补缺之召集为限。但依法志愿再服现役者,不适用之。
- 第一项所定一定期间,由国防部视军事需要公告之。
第四条
- 后备军人志愿参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临时召集入营,并完成训练合计达五次者,应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训练后,由召训机关或部队发给召集奖金。
- 前项召集奖金之核发对象、条件、金额、认定基准、志愿参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国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五条
- 后备军人自当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内,持全民健康保险凭证及解除召集证明书至国军医疗院所就医,得享有免挂号费之优惠。
第六条
- 后备军人于前条所定期间内,得凭解除召集证明书至国防部福利事业管理处所属福利站购物及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军人之友社所属国军英雄馆自费住宿。
第七条
- 后备军人接受召集期间,其所属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应给予公假,薪资照给。
第八条
- 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给付员工依前条规定请假期间之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之所得额中减除。但该薪资金额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者,不适用之。
- 前项本文请假期间、员工、给付薪资金额范围、所得额范围与减除方式、申请期限、申请程序、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定之。
- 第一项租税优惠实施,年限为八年;其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一次,并以八年为限。
第九条
- 本条例所需经费,由国防部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第十条
- 本条例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