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 (民国91年)
← | 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 (民国56年) | 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8日(现行条文) 2002年1月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09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2月1日至今 |
|
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制定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后备军人参加公职考试与比叙之优待,依本条例之规定。
- 前项所称公职,暂以公务人员为限。
第三条 (后备军人之定义)
- 本条例所称后备军人,其对象如左:
- 一、常备军官及常备士官依法退伍者。
- 二、志愿在营服役之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 三、作战或因公负伤依法离营者。
第四条 (参加公务人员考试之优待)
- 前条后备军人参加公务人员考试时,得予左列优待:
- 一、应考资格,除特殊类科外,得以军阶及军职年资,应性质相近之考试。
- 二、考试成绩,得酌予加分,以不超过总成绩十分为限。
- 三、应考年龄,得酌予放宽。
- 四、体格检验,得宽定标准。
- 五、应缴规费,得予减少。
第五条 (转任公务人员之比叙优待)
- 后备军人转任公务人员之任用比叙,得予左列优待:
- 一、后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与其他候用人员资格相等时,优先任用。
- 二、后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各官等任用资格者,按其军职官等官阶及年资,比叙该官等内相当职等及俸级。
- 三、任用公务人员之机关,遇有紧缩或改组时,应优先留用。
- 四、作战或因公负伤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外,并依其功勋,优叙俸级。
- 前项各款之比叙标准及其他有关优待事项,应于施行细则中明定之。
第五条之一 (转任公务人员考试之规则方式等)
-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以考试定其资格;其考试类科、应考资格、应考年龄、工作经验、考试方式、应试科目、成绩计算、及格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由考试院另以考试规则定之。
- 前项考试得按转任机关分别报名、分别录取任用,并得依应考人军职官等官阶采行不同考试方式。
- 第一项考试及格人员取得简任官等任用资格,并按其军职官等官阶及年资,比叙相当职等及俸级,其转任简任低职等职务及先以荐任第八职等或第九职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实授外,其依规定应取得之较高官等、职等任用资格,仍予保留。
- 第一项考试及格人员,按报名转任机关,由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国防部、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构)、中央及直辖市政府役政、军训单位任用,并仅得于各转任机关间转调。但转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构),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轮机、资讯、电子等特殊专长者为限。
- 随同业务移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构)之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尚未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本条例修正公布施行后,三年内得依原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核规则办理。
- 本条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经核定有案者,依原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核规则办理。
第六条 (施行细则)
-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