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33年授权法
第一条
编辑政府有权制定法律连预算案及裁可法律在内;
第二条
编辑此种法律如不妨害国会与联邦议会,或妨害总统之权利, 可远异宪法;
第三条
编辑此种法律将由总理草拟而于公布之日实行,唯宪法之第六十八与第七十七条,不得妨害此种法律;
第四条
编辑与外国所订关于德国法制事件之条约,无庸经国会或联邦议会之认可;
第五条
编辑议案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而至一九三七年四月一日,或现国会更替之日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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