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志愿服务法
语言
监视
编辑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志愿服务条例
。
志愿服务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4 日
制定25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1.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118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5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增订第5之1条
修正第5, 18, 20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16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5、18、20 条条文;并增订第 5-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4 条第 1 项所列属“内政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15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933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0395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