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建国方案及其实行的希望

我之建国方案及其实行的希望
作者:潘大道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1月10日
1925年1月10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25年第22卷第1期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我对于今后之建国,就年来经验所得,本有一点意见,如宪法问题最为大端。关于贿宪,我从未承认过。(以我自从去年南下后未曾出席参议院,及屡次否认宪法之宣言,足以证之。)其主要的原因是议宪之机关,已失其资格;而且贿宪之内容,也有许多冲突及不完备的地方。可是从前只管我们不承认,在他们有利益的时候,他们( 直系军阀)却就其有利之点,分别承认。这是我们无可如何的。现在局势总算变了,贿宪当然不成问题,但是二十年前在 日本学来的法律家,总觉得贿宪,在形式上是一读,二读,三读,没有缺憾的。一班失势的军阀,也扯起护宪的旗帜来。这本是另有肺肠,不必管他。惟有那般老法律家,讲了一辈子的法律,不晓得法律是拿来做甚么的,真是可怜。贿宪固然没有讨论之馀地;只是真正的宪法,应当如何产生?其内容应当如何规定?却是很重要的问题了。

  关于宪法之产生,可分起草及制定两项。听说执政府主张,要以拒贿议员全体,担任起草的事。就我个人而论,我是愿意的。但政府的意思,明明是以这件事作为安置这批议员的手段;不是诚意以这批议员为适当起草的人材。加之,这批议员,本领大的都做了政府的要人,或准要人,忙个不了。如果真正起草,这批人当然没有工夫。其馀的也正在想弄得一官半职,恐怕无心来干这闲事。至于没有活动能力,或不愿活动的议员们,又不见得于宪法有甚么硏究。如果为宪法起见而选择起草的人,最好是由政府或各团体,聘请若干有名的学者,专干此事,不必拿这种非常之业,作为敷衍冗员的礼物。关于制定一层,大槪的趋势,也分两种:一由国民会议,一由各省分别投票。各省分别投票,我去年曾主张过;现在形势不同,为便利起见,还是委之国民会议好了。

  以上是宪法之产生。至于宪法的内容,我的主张,应规定下列几项:

  (一)联邦制 在这种辽阔而交通不便的国家中,人民练习参政能力之机会,又异常之少。联邦制之有利,用不着多说了。尤其要紧的: 中国近十年内,恐怕仍脱不了军阀专政。此仆彼起,总不外军阀之兴废。若不行联邦制,则中央一度政权之移转,便影响于各省者非常之大。从前 袁段执政时代的情形,我们应该记得。有人怕:若行联邦制,各省军阀,将不免因此割据,联邦制反成了各省军阀之护身符了。这却不然。各省军阀,如有割据之实力。人民又老不管事,让他们糊闹。纵然宪法上如何规定,也是枉然。如果人民逐渐觉悟,宪法上又给他们一种武器,和地方军阀相搏。地方军阀,也想利用这种武器,和中央军阀抗衡。因而对于地方人民,不能不稍予妥协,以巩固自己之地位。于是真正的联邦制,便渐渐实现了。有人说:‘分权于省,不如分权于县。’谁说不应该分权于县呢?但这个分划的程度,让各省宪法去定好了。联邦制的好处;就在能适应各地方的情形。县宪之说,是反省宪派对于省宪派的一种高调。老老实实的去辩驳他,那就上当了。

  (二)五权宪法 我与近来的 国民党没有关系;但五权宪法,我是相对赞成的。所谓五权宪法者:(一)从有立法权的议会里,分出弹劾权来,付与另一种团体执行之。以 中国议会的情形看来,倒是分开的好些。(二)考试权从行政权独立,在这种用人无方的国家中,也有他的必要。

  (三)总统制 总统制之坏处,就是怕有野心的大总统。所以从前 袁世凯当国时代,这个制度,是行不得的。若是一面行联邦制,一面行总统制,那就不怕了。单一制的 法国,行内阁制;联邦制的 美国,行总统制。都各有各的成绩,便是一个好例。委员制,我是不赞成的。因为 中国的委员,在现状之下,一定是一班大军阀当选。他们自己不能来,又不能不派委员。委员不能作主,事事要请命于其主人。分明一件可以立决的事,几次电报往返,反为隔阂起来,不能办了。况且委员的委员,有时又要派委员。叠床架屋的委下去,真不成样子。 广东七总裁之故事,便是如此。至于总统制之下,弹劾权不妨仍然存在。弹劾可及于总统;幷且五权宪法下之弹劾权,应作官吏查办权解释,不限于国务员。

  (四)参事会及众议院 两院制本是因于历史上的必要。如君主国有势力庞大的贵族,便不能不有贵族的代表。联邦国有半独立的各邦,便不能不有各邦的代表。至于其他附加的理由:如所谓下院主进步,上院主保守等等,不是普遍的必然的情形,所以他存在的根据,异常薄弱。一九一一年以后的 英国贵族院,已是有名无实; 日本现在也有改造贵族院之提案。虽在两院制历史悠久的国家,已经有归于一院的趋势了。至于我们 中国,本无这种历史,是用不着两院并存的。即使行联邦制,必须一院代表地方,不妨参照 法国的情形,改成参事会。关于立法之事,纯归众议院。众议员之名额,以三百名为最大限;其被选资格,须有教育的限制。关于重大用人行政,宜得各地方代表之同意者,纯归参事会。且得与大理院合组一审判机关,受理大总统之弹劾。(其大总统以下官吏之弹劾,则归大总统处理之。)参事会之组织,由各省区平均派出代表二人,凡事须取同一步调,如 美国例。

  (五)大总统选举法 既取总统制,大总统之选举,应另组一大总统选举会,不得由众议院--或国会--包办。其组织之法,宜由众议院提出三人,交由各省省议会,省教育会,省商会等及各县县议会,县商会县,县教育会等合组之选举团体决择之;以全国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开票之责,参事会司之,军人非解职二年以上者,不得为大总统候补人。

  (六)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之实现,是万不能免的。但社会主义之派别很多,(拙著 社会主义与社会政策载本志二十一卷十六号可参考。)他的态度,也不一样。直接行动一派,对于社会心理之惰力,太轻视了。即使一时成功,不免循环反复,依然回到从前的地方。改良派的方法:一面从教育上着手;一面从立法上着手。循序渐进,虽然慢一点,却很稳当。所以宪法上经济制度之规定,最为必要。这种规定,以能容纳社会主义之发展为限度。如前次宪法起草委员会所拟生计一章,大体可以采用。有人以为 中国尚无经济问题,用不着规定的;有人以为应规定一种共产主义的宪法的。我以为经济问题,是 中国自古贤哲所注重的;现在尤有其必要。但共产主义之推行,为时尚早。

  (七)军制 关于军制,有数要点:(甲)义务民兵制。其义务之期间,不得逾半年。(乙)常备军之驻在地,以国防地带为限。(丙)国家常备军费,不得逾岁出若干分之一。(丁)各省除警备队外,不得自置常备军,及类似常备军之军队,幷不得设立军官学校以及军械制造所。

  以上诸端,系法制方面之问题。法制方面,见于纸上是容易的。见于事实,却很困难。所以要实行这个方案,非得国民--尤其是知识阶级--有一番大努力,终是空谈。对于贿宪,固然 曹 锟没有实行的诚意。但 曹锟要想实行,也办不到。他能够废巡阅督理么?他能够教兵费不超过岁出四分之一么?他能教各巡阅督军的兵,都屯在国防要塞么?他能够教各省督军不兼省长,让人民去选举么?若果他要试办一下,恐怕不待今日,早就赶下台了。段执政所召集的善后会议,听说有规定军制及整理财政两项。果使善后会议对于以上两项,议决了一种切实的办法; 段执政的力量,能强他们(各军阀)以实行么? 章太炎先生电责 段执政谓‘于驻防军之当撤,未有一切实之言。’假使他( 段)于驻防军之当撤有一百句切实之言,驻防军理他么?现在总统--或执政--固然管不了巡阅督理,巡阅督理也管不了师长旅长,师长旅长也管不了团长营长。在利害相关的时候,彼此敷衍对付,是可以的;若是利害冲突,登时便要翻起脸来。所以责备一二人是不中用的。国民啊!知识阶级啊!再不用袖手旁观了,快起来,管自己的事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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