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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受裁判者补偿金核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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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受裁判者补偿金核发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
先国防部,再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防部核准全文 9 条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防部核准修正第 3、6~10 条条文,并增订第 4-1、8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六日
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90)基修法字第 5179 号公告修正全文 13 条;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一日行政院(90)台防字第 030044 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90)基修法字第 11744 号公告修正第 3、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90)台防字第 071267 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94)基清法字第 0962 号令增订发布第 1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95)基清法字第 0359 号令修正发布第 8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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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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