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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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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7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28 日公布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637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5 日
修正第6条
增订第6之1条
中华民国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28440 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并增订第 6-1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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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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