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条例
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条例(废止)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7月19日 国民政府训令(33) 渝文字第4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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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适应战时情况,得依本条例设置各省省政府行署。
- 各省政府认为有设置行署必要时,亦得呈请行政院设置之。
第二条
- 省政府行署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在管辖区内代行省政府职权,但对外行文以行署名义行之。
- 前项管辖区及行署驻在地,由省政府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条
- 省政府行署置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员中遴请简派,综理行署事务,并指挥监督所职员及机关。
第四条
- 省政府行署得视事务之繁简,设秘书政务警保三处,各置处长一人,荐派或简派。
- 行署各处得分科办事,置秘书科长科员及其他办事人员,均由省政府调充,必要时得酌置专任人员。
第五条
- 省政府行署组织规程,由省政府拟订,送由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