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条例

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条例(废止)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7月19日
国民政府训令(33) 渝文字第404号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19 日 公布6条国民政府训令(33) 渝文字第404号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 废止6条行政院训令(34) 平壹字22758号

第一条

行政院为适应战时情况,得依本条例设置各省省政府行署。
各省政府认为有设置行署必要时,亦得呈请行政院设置之。

第二条

省政府行署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在管辖区内代行省政府职权,但对外行文以行署名义行之。
前项管辖区及行署驻在地,由省政府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条

省政府行署置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员中遴请简派,综理行署事务,并指挥监督所职员及机关。

第四条

省政府行署得视事务之繁简,设秘书政务警保三处,各置处长一人,荐派或简派。
行署各处得分科办事,置秘书科长科员及其他办事人员,均由省政府调充,必要时得酌置专任人员。

第五条

省政府行署组织规程,由省政府拟订,送由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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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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