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92年)

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91年) 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92年4月16日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2003年4月16日
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93年)

  1. 中华民国91年3月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1)劳福二字第091000921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92年4月1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福二字第0920021230号令修正发布第2、3、5、7条条文
  3. 中华民国93年3月31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福二字第0930014476号令修正发布第3、5、7条条文
  4. 中华民国94年6月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福2字第0940029570号令修正发布第2~7条条文
  5. 中华民国97年5月3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福2字第0970135450号修正发布令第1条条文
  6. 中华民国102年7月1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福2字第1020135877号令修正发布第2、5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用辞定义如下:
一 托儿设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联合方式设置托儿服务机构。
二 托儿措施:指雇主以委托合约方式与已登记立案之托儿服务机构办理托儿服务,并由雇主提供补助托儿津贴者。
前项托儿设施或措施,以收托受雇者未满十二岁子女为限。
第一项第一款之托儿设施设置标准,依儿童福利法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办法补助标准如下:
一 托儿设施:
(一) 新兴建完成并登记立案者:补助托儿设施费用最高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 已设置并登记立案者:补助改善或更新托儿设施费用,每年最高新台币四十万元。
二 托儿措施:补助办理受雇者子女托儿服务措施,每年最高新台币二十万元。
前项第一款托儿设施,包括托儿游乐、厨卫设备、卫生保健、安全设备、教保设备、幼童专用车内部安全设施等。
第4条
地方主管机关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办理完成审查申请补助案,审查通过者,除依第三条第一项之补助标准酌予补助外,并送中央主管机关再予补助。
中央主管机关为办理前项申请补助案,于每年七月底前,邀请学者专家参与组成审查小组予以审查。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访视。
第5条
本办法补助额度,审查项目如下:
一 雇主设置托儿服务机构之收托总人数、总班数及收托受雇者子女人数、班数。
二 受雇者子女需要收托数与实际收托人数之比率。
三 雇主提供托儿津贴之补助状况。
四 雇主和立案托儿服务机构签约家数与受雇者子女收托总人数之比率。
五 雇主选定委托之托儿服务机构分布状况。
六 雇主选定托儿措施之方式。
七 收托费用降低幅度。
八 收托时间与受雇者上、下班时间配合度。
九 托儿卫生保健计画。
十 办理方式之创新性与多元性。
中央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之补助额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机关当年度办理本办法托儿设施及托儿措施之预算比例、申请情况及视当年度经费预算酌定。
第6条
依本办法办理之托儿设施、托儿措施,由政府设立、推动者,或当年度已获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补助者,不得再申请补助。
第7条
雇主申请托儿设施补助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托儿服务机构核准立案证书影本。
三 实施计画书。
四 受雇者子女托儿名册。
五 其他配合第五条审查项目之相关证明文件。
雇主申请托儿措施补助者,除应检具前项各款文件外,并应检具办理托儿措施之委托合约书影本、雇主补助托儿津贴之证明文件。
第8条
雇主接受经费补助者,应依所提计画及补助经费,确实执行,如有违背法令或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计画有效运用者,主管机关应予追缴。
第9条
雇主接受经费补助者,其经费请领、收支、结报及核销等事项,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办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