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经济管制补充办法 (民国37年)
改善经济管制补充办法(非现行条文) 行政院临时政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行政院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10月31日 1948年10月31日 |
(甲)为改善经济管制起见,议决补充办法如左:
(一)粮食依照市价交易,自由运销;其有操纵居奇者,依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之规定从严惩处。
(二)六大都市配售粮食,仍由政府继续办理。
(三)纱、布、糖、煤、盐,由中央主管机关核本定价,统筹调节;其他重要物品,包括民生日用品及工业原料,授权地方政府,参酌供应情形,依核本定价之原则,加以管理。
(四)地方妨碍粮食及其他货物流通之措施,未经行政院核准者,一律禁止。其有擅自阻关阻运者,从严惩办。
(五)对于市场投机囤积行为,及黑市买卖,继续严格取缔。
(六)公用及交通事业,应核计成本,由主管官署核定调整价格。
(乙)为扶助重要生产事业起见,议决补充办法如左:
(一)对于重要生产事业、补充设备、供应原料等,由政府切实予以协助。
(二)国家银行及商业行庄,应以其所有资金协助重要生产运销及公用交通出口事业,但 中央银行对于重贴现、转抵押、应从严办理。
(丙)为调整待遇起见,议决补充办法如左:
(一)文武职公教人员待遇,参照生活之必需,酌予调整;其调整办法另订之。原发副食费者,其副食费酌为增加,均自十一月份起实行。
(二)工资,参照维持工人生活之需要,酌予调整,由各地主管机关核定之。
(丁)为增加国库收入起见,议决令行财政部,关于货物税及其他从价征收之税捐,应依税法,参照物价,调整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