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订资政院院章
改订资政院院章 大清资政院会同内阁总协理大臣 宣统三年六月初八日 1911年7月3日 公布于政治官报六月十二日第一千三百二十三号 |
第一章 总纲
编辑第一条
- 资政院钦遵 谕旨。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
第二条
- 资政院总裁一人。总理全院事务。以王公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由 特旨简充。
第三条
- 资政院副总裁一人。佐理全院事务。以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由 特旨简充。
第四条
- 资政院议员。以 钦选及互选之法定之。
第五条
- 资政院议员。于院中应有之权。一律同等。无所轩轾。
第六条
- 资政院会议期。分为二种。一常年会。一临时会。常年会每年一次。会期以三个月为率。临时会无定次。会期以一个月为率。
第七条
- 资政院开会闭会。均明降 谕旨。刊布官报。
第八条
- 资政院开会之日。恭请 圣驾临幸。或由 特旨派遣亲贵大臣恭代行开会礼。宣读开会 谕旨。
第二章 议员
编辑第九条
- 资政院议员。由左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
- 一、宗室王公世爵。
- 一、满汉世爵。
- 一、外藩(蒙藏回)王公世爵。
- 一、宗室觉罗。
- 一、各部院衙门官四品以下七品以上者。但审判官检察官及巡警官。不在其列。
- 一、硕学通儒。
- 一、纳税多额者。
- 一、各省谘议局议员。
第十条
- 资政院议员定额如左。
- 一、由宗室王公世爵充者。以十六人为定额。
- 一、由满汉世爵充者。以十二人为定额。
- 一、由外藩王公世爵充者。以十四人为定额。
- 一、由宗室觉罗充者。以六人为定额。
- 一、由各部院衙门官充者。以三十二人为定额。
- 一、由硕学通儒充者。以十人为定额。
- 一、由纳税多额充者。以十人为定额。
- 一、由各省谘议局议员充者。以一百人为定额。
第十一条
- 资政院议员 钦选、互选之别如左。
- 一、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硕学通儒、及纳税多额者 钦选。
- 一、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 互选后。由该省督抚覆加选定。咨送资政院。
第十二条
- 资政院议员 钦选及互选详细办法。照另定选举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 资政院议员。以三年为任期。任满一律改选。
第三章 职掌
编辑第十四条
- 资政院应行议决事件如左。
- 一、国家岁出入豫算事件。
- 二、国家岁出入决算事件。
- 三、税法及公债事件。
- 四、法律及修改法律事件。但宪法不在此限。
- 五、其馀奉 特旨交议事件。
第十五条
- 前条所列第一至第四各款议案。应由国务大臣拟定具奏请 旨。于开会时交议。但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事件。资政院亦得自行草具议案。
第十六条
- 资政院于第十四条所列事件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咨会国务大臣具奏。请 旨裁夺。
第四章 资政院与行政衙门之关系
编辑第十七条
- 资政院议决事件。若国务大臣不以为然。得声叙原委事由。咨送资政院覆议。
第十八条
- 资政院于国务大臣咨送覆议事件。若仍执前议。应由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及国务大臣分别具奏。各陈所见。恭候 圣裁。
第十九条
- 资政院会议时。国务大臣得亲临会所。或派员到会。陈述所见。但不列议决之数。
第二十条
- 资政院于各行政衙门行政事件。如有疑问。得由总裁、副总裁咨请答复。若国务大臣认为必当秘密者。应将大致缘由声明。
第二十一条
- 国务大臣如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得由总裁、副总裁据实奏陈。请 旨裁夺。
- 前项奏陈事件。非有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
第五章 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之关系
编辑第二十二条
- 资政院于各省政治得失。人民利病。有所谘询。得由总裁、副总裁札行该省谘议局申覆。 除前项谘询事件外。不得向各省谘议局行文。
第二十三条
- 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或此省与彼省之谘议局互相争议事件。除关于行政事宜。咨送内阁核办外。其馀均由资政院核议。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咨会国务大臣具奏。请 旨裁夺。
- 前项核议事件。关涉某省者。该省谘议局所选出之议员。不得与议。应于会议之时。退出议场。
第六章 资政院与人民之关系
编辑第二十四条
- 各省人民于关系全国利害事件。有所陈请。得拟具说帖。并取具同乡议员保结。呈送资政院核办。
第二十五条
- 前条陈请事件。应先由议长交该管各股议员审查。如无违例不敬之语。方准收受。
- 其经审查后批驳者。在本会期内不得再行投递。或另向他处投递。
第二十六条
- 资政院于人民陈请事件。若该管各股议员。多数认为合例可采者。得将该件提议作为议案。其关于行政事宜者。应咨送内阁核办。
第二十七条
- 资政院不得向人民发贴吿示。或传唤人民。
第二十八条
- 资政院于民刑诉讼事件。槪不受理。 陈请事件。如有涉及诉讼者。不准收受。
第七章 会议
编辑第二十九条
- 资政院会议时。以总裁为议长。副总裁为副议长。议长有事故时。由副议长代理。
第三十条
- 资政院常年会。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初一日止。其有必须接续会议之事。得延长会期一个月以内。
第三十一条
- 资政院于常年会期以外。遇有紧要事件。由特旨召集临时会。
第三十二条
- 资政院议员于召集后。应以抽签分为若干股。每股由议员互推一人为股长。
第三十三条
- 资政院会议。非有议员过半数到会。不得开议。
第三十四条
- 资政院会议。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若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第三十五条
- 资政院自行提议事件。非有议员三十人以上之同意。不得作为议案。
第三十六条
- 资政院于预算法律及其馀重要议案。应先由议长交该管各股议员调查明确。方得开议。
第三十七条
- 资政院会议。应由总裁、副总裁。先期将议事日表通知各议员。并咨送行政衙门查照。
- 议事日表。以 特旨及奏请交议事件列前。其因紧急事件。改定议事日表者。由行政衙门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条
- 资政院议员。于议案有关系本身或其亲属及一切职官例应回避者。该员不得与议。应于会议之时。退出议场。
第三十九条
- 资政院议员。如原有专折奏事之权者。于本院现行开议之事。不得陈奏。
第四十条
- 资政院议员。除现行犯罪外。于会期内。非得本院承诺。不得逮捕。
第四十一条
- 资政院议员。于本院议事范围内所发言论。不受院外之诘责。其以所发言论在外自行刊布者。如有违犯。仍照各本律办理。
第四十二条
- 资政院会议。不禁旁听。其有左列事由。经议员公认者。不在此限。
- 一、行政衙门咨请禁止者。
- 二、总裁、副总裁同意禁止者。
- 三、议员三十人以上提议禁止者。
第四十三条
- 资政院议事细则。分股办事细则。及旁听规则。另行釐定。
第八章 纪律
编辑第四十四条
- 资政院议场内。应分设守卫警官及巡官巡警。听候议长指挥。其员额及守卫章程。另行釐定。
第四十五条
- 资政院议员。于会议时。有违背院章及议事规则者。议长得止其发议。违者得令退出。旁听人有不守规则者。议长得令退出。
- 其因而紊乱议场秩序。致不能会议者。议长得令暂时停议。
第四十六条
- 资政院议员。有屡违院章。或语言行止谬妄者。停止到会。其情节重者。除名。
第四十七条
- 资政院议员。无故不应召集。或赴召集后无故不到会延至十日以上者。均除名。
第四十八条
- 资政院议员。有以本院之名义干预他事者。停止到会。其情节重者。除名。
第四十九条
- 资政院议员停止到会。以十日为限。由总裁、副总裁同意行之。除名以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行之。
第五十条
- 资政院议员有应行除名者。如系 钦选人员。应由总裁、副总裁奏明请 旨办理。
第五十一条
- 资政院有左列情事。得由特旨谕令停会。
- 一、议事逾越权限者。
- 二、所决事件违背法律者。
- 三、所议事件与行政衙门意见不合尚待协商者。
- 四、议员在议场有狂暴举动。议长不能处理者。停会之期。以十五日为限。
第五十二条
- 资政院有左列情事。得由 特旨谕令解散。重行选举。于五个月以内召集开会。
- 一、所决事件。有轻蔑 朝廷情形者。
- 二、所决事件。有妨害 国家治安者。
- 三、不遵停会之命令。或屡经停会。仍不悛改者。
- 四、议员多数不应召集。屡经督促。仍不到会者。
第九章 秘书厅官制
编辑第五十三条
- 资政院设秘书厅。掌本院文牍会计记载议事录及一切庶务。
第五十四条
- 资政院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由总裁、副总裁遴保相当人员。咨会内阁请 旨简放。
第五十五条
- 资政院秘书厅设一二三等秘书官各四人。由总裁、副总裁遴员咨会内阁奏补。
第五十六条
- 资政院秘书厅附设图书室一所。掌收藏一切书籍之事。图书室管理员一人。即以秘书官兼充。
第五十七条
- 秘书厅秘书长承总裁、副总裁之命。监督本厅一切事宜。
第五十八条
- 秘书官承秘书长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五十九条
- 秘书厅分为四科如左。
- 一、机要科。
- 一、议事科。
- 一、速记科。
- 一、庶务科
第六十条
- 秘书厅应设书记及速记生等员额。由秘书长酌量事务繁简。禀承总裁、副总裁酌定。
第六十一条
- 秘书厅办事细则。由秘书长拟订。呈候总裁、副总裁核定施行。
第十章 经费
编辑第六十二条
- 资政院经费。其款目如左。
- 一、总裁、副总裁公费。
- 二、议员公费及旅费。
- 三、秘书厅经费及守卫经费。
- 四、杂费及预备费。
第六十三条
- 资政院经费。由度支部每年归入预算。按数支拨。
附条
编辑第一条
- 本章程以奏准奉 旨之日起。为施行之期。
第二条
-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总裁、副总裁会同内阁总理大臣奏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