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二十一

卷第二十 故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一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二十二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一闘讼凡一十五条

 䟽议曰闘讼律者首论闘殴之科次言告讼

 之事从秦汉至𣈆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

 分击讯律为闘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

 闘讼律后周为闘竞律隋开皇依齐闘讼名

 至今不攺贼盗之后须防闘讼故次于贼盗

 之下

诸闘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

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䟽议曰相争为闘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

 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

 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

 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谓

 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

 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

 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

 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否

 答曰条云闘殴谓以手足击人明是虽未损

 伤下手即便𫉬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

 既是伤杀于人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

 用无惑

伤及㧞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

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䟽议曰谓他物殴人伤及㧞发方寸以上各

 杖八十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之所纵横径

 各满方寸者若方斜不等围绕四方为方寸

 若殴人头面其血或从耳或从目而出及殴

 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各加手足及他物殴

 伤罪二等其㧞发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

 有㧞鬓亦准发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

 科殴人痢血同吐血例

诸闘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

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

二齿二指以上及髠发者徒一年半

 䟽议曰因闘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冗(⿱宀儿)

 人耳鼻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

 其目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

 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汤若火烧荡伤人

 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物殴法若折

 二齿二指以上称以上者虽折更多亦不加

 罪及髠截人发者各徒一年半其髠发不尽

 仍堪为髻者止当㧞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

 因闘髠发遂将入已者依贼盗本以他故殴

 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计𧷢以强盗论以铜鐡

 汁伤人比汤火伤人如其以虵蜂蝎螫人同

 他物殴人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即

 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

诸闘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矟矛𥎞

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

 䟽议曰因闘遂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

 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刃矟矛𥎞之属称之属

 者虽用殳㦸等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

 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着即从殴法

 假如因闘斫射小功兄姊而不着者即依本

 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此之

 类即从殴法

若刃伤刃谓金鐡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

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䟽议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

 鐡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闘

 殴人折肋眇其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

 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

 年注云堕胎者谓在辜内子死乃坐谓在母

 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限外

 死者或虽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从

 本损伤法无堕胎之罪其有殴亲属贵贱等

 胎落者各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

 母定罪不据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

 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

 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假有殴姊

 胎落依下文殴兄姊徒二年半折伤者流三

 千里又条折伤谓折齿以上堕胎合徒二年

 重于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

 类

诸闘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馀条折跌

平复准此

 䟽议曰因闘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

 折其手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目谓一目䘮

 明全不见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

 四支之骨跌体者谓骨节差跌失于常处辜

 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一目于下文

 立辜限内骨莭平复及目得见物并于本罪

 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馀条折跌平复准

 此谓于诸条尊卑贵贱等闘殴及故殴折跌

 辜内平复并减二等虽非支体于馀骨莭平

 复亦同若支先挛是废疾𬒳折故此殴挛支

 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有荫合同减赎何

 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赎今先废

 疾不因殴令废疾所以听其减赎

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䔍疾若㫁舌及

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䟽议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

 折一支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假有旧瞎

 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

 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疾若㫁舌谓全不得

 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绝者各流三千里㫁

 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绝孕嗣者并从伤

 科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痖更㫁其

 舌如此之类各合何罪

 荅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

 乐天委命虽复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伤至

 于𬒳人毁损在法岂宜异制如人旧痖或先

 䘮明更坏其睛或㫁其舌止得守文还科㫁

 舌瞎目之罪

诸闘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闘

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

依闘法馀条用兵刃准此

 䟽议曰闘殴者元无杀心因相闘殴而杀人

 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闘而用刃即有害心

 及非因闘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各合斩罪

 虽因闘而用兵刃杀者本虽是闘乃用兵刃

 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同故杀之法

 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已因用兵刃拒而伤杀

 逼己之人虽用兵刃亦依闘杀之法馀条用

 兵刃准此谓馀亲戚良贱以兵刃逼人人以

 兵刃拒杀者并准此闘法又律云以兵刃杀

 者与故杀同既无伤文即是伤依闘法注云

 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为以兵刃伤人因而

 致死故连言之

 问曰故杀人合斩用刃闘杀亦合斩刑得罪

 既是不殊准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

 者与故杀同

 荅曰名例犯十恶及故杀人者准会赦犹除

 名兵刃杀人者其情重又同故杀之法会赦

 犹遣除名

不因闘及殴伤人者加闘殴伤罪一等虽因闘

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䟽议曰不因闘竞故殴伤人者加闘殴伤一

 等若拳殴不伤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

 之类虽因闘但绝时而杀伤者谓忿竞之后

 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

 绝时从故杀伤法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

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

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䟽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

 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

 刄刄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

 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

 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谓

 殴及伤各保辜十日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

 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

 因殴而有伤损故律云殴伤不相须馀条殴

 伤者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闘谋杀

 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

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増馀患而死者

 䟽议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

 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

 科㫁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

 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

 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假殴

 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

 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

 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故注云他故谓别增

 馀患而死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

 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

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馀

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

 䟽议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

 计谋共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

 甲为元谋乙下手最重殴人一支折以下手

 重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谋减一等合

 徒二年半丙丁等为从又减一等合徒二年

 若不因闘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

 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

 元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最重即甲

 合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

 殴即甲合流二千里馀各减二等各徒二年

 半之类至死谓𬒳殴人致死随所因为重罪

 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疮致死者

 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即乙为重罪由足

 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馀各减

 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二千里

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

以后下手为重罪

 䟽议曰其不同谋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谋

 因闘共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

 指折丁殴不伤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

 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三年丙为折指合徒

 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为各依所殴伤

 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人其

 疮不可分别𬒳殴致死以后下手者为重罪

 谓丁下手最后即以丁为重罪馀各徒三年

 元谋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𥘉闘者

为重馀各减二等

 䟽议曰假有人群党共闘乱殴伤人𬒳伤杀

 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后轻重若同谋

 殴之即以谋首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

 以𥘉闘者为重罪自馀非谋首及非𥘉闘各

 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谋闘

 者谋首流三千里馀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谋

 𥘉闘者流三千里馀亦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同谋殴人各拳殴一下合

 作首从以否

 荅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

 重罪此㩀辜内致死故有节级减文下又云

 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

 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杀罪拳殴人者笞四

 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人岂得减罪

 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与甲

 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

二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同谋殴人甲是元谋又先下

 手殴一支折乙为从后下手殴一目瞎各合

 何罪

 荅曰㩀上条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

 三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

 流三千里此即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

 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二事合流三千里若

 不同谋各损一事俱得本罪并徒三年

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闘殴论因而殴伤者

各加闘殴伤二等

 䟽议曰以威若力而能制缚于人者各以闘

 殴论依上条手足之外皆为他物缚人皆用

 徽𬙊明同他物之限缚人不伤合杖六十若

 伤杖八十因而殴伤者谓因缚即殴者伤与

 不伤各加闘殴伤二等谓因缚用他物殴不

 伤者杖八十伤者杖一百之类是名各加闘

 殴伤二等

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

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䟽议曰威力使人者谓或以官威或恃势力

 之类而使人殴击他人致死伤者威力之人

 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殴杀丙甲虽不下手

 犹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若折一指甲

 虽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之类

 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唤问事以杖依法决

 罚致死官人得杀人罪问事不坐若遣用他

 物手足打杀官人得威力杀人罪问事下手

 者减一等科

诸闘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

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

 䟽议曰闘两相殴伤者假有甲乙二人因闘

 两相殴伤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殴甲伤

 合杖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贱隶甲殴

 乙伤减凡人二等合笞四十乙殴甲不伤加

 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之类其间尊卑贵贱应

 有加减各准此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假

 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𬒳

 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

 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

 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

 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

 先下手殴侄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侄等

 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

 荅曰凡人相殴条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颇

 异只如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逓加

 一等若殴缌麻以下卑㓜折伤减凡人一等

 小功大功逓减一等据服虽是尊卑相殴两

 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若其殴亲侄弟

 妹至死然始𫉬罪伤重律则无辜罪既不合

 两论理直岂冝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

 㓜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诸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

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

 䟽议曰宫殿之内致敬之所忽敢忿争情乖

 恭肃故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嘉徳等门以内

 为宫内卫禁律宫城有犯与宫门同即顺天

 等门内亦是若忿竞之声彻于御所及有相

 殴击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既不

 论兵刃即是刃无大小之限

殿内逓加一等伤重者又加闘伤二等计加重于本罪

即须加馀条称加者准此

 䟽议曰殿内忿争逓加一等者谓太极等门

 为殿内忿争杖六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

 一年半以刃相向徒二年半若上阁内忿争

 杖七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二年以刃相

 向者徒三年伤重者各加闘伤二等假有凡

 闘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宫内

 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于宫内相殴徒一年

 凡闘殴人折齿合徒一年若于殿内是伤重

 加二等合徒二年是重于殿内相殴徒一年

 半此为各加闘伤二等注云计加重于本罪

 即须加谓殿内凡闘相殴不伤合徒一年半

 假有甲于殿内殴缌麻尊长本罪合徒一年

 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计加

 重于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殴缌麻兄姊合

 杖一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与

 殿内凡闘罪同此是计加不重于本罪止依

 本徒一年半为坐馀条称加者准此谓一部

 律内称加得重于本罪者即须加加不重者

 从本法

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

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

折伤谓折歯以上

 䟽议曰有因忿而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

 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吏卒等

 并于名例解讫殴者合徒三年伤者流二千

 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谓折歯以上依上条

 闘殴人折歯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

 (⿱艹石)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各徒一年此云折伤

 者折歯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艹石)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

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

 䟽议曰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

 诸陵署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隶寺监

 监署有印别起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所

 管吏卒而殴者各减殴五品以上官长罪三

 等合徒一年半若伤者流上减三等合徒二

 年折伤者死上减三等徒二年半减罪轻者

 加凡閗一等假有凡人故殴六品官长折肋

 合徒二年半从死减三等亦徒二年半拠上

 条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既云加凡閗一等

 从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处徒三年下条流外

 官殴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

 里如此等各减罪轻者加凡閗一等因殴致

 死者斩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本

 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

 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

 此名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

 乃成詈谓皆须𬒳詈者亲自闻之乃为詈

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閗伤一等死

者斩

 䟽议曰殴佐职者谓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

 上之官皆为佐职所部吏卒殴者徒一年伤

 重者假如他物故殴伤佐职凡閗合杖九十

 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

 等徒一年半之类是名伤重者加凡闘一等

 至死者斩

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

伤官长二等减罪轻者加凡闘一等死者斩

 䟽议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

 者若省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戌卫管诸

 府之类是所统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

 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

 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

 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并

 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

 一人佐职殴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罪二等

 即吏卒殴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

 官殴五品以上官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

 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伤者减三等徒

 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凡闘一等假如佐职殴

 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徒

 一年半凡闘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

 重于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馀罪

 计加得重并准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

 五品以上官长者各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

 殴五品以上官长折肋合死今为佐职殴减

 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别

 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

 罪轻者加凡闘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

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闘伤一等

 疏议曰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

 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闘伤一等

 谓折一指或折一齿凡殴亦徒一年比凡闘

 为轻加凡闘伤一等合徒一年半之类府主

 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凡殴得徒二年为

 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

 年半伤重以上并准例加一等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

伤重者加凡闘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

者斩

 疏议曰礼云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属

 皇家戚属理弘尊敬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

 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故闘及用他物不伤者

 其罪一也其于诸条相殴唯立罪名不言闘

 殴又不言以闘论者故殴闘殴及手足他物

 得罪悉同并无差降伤重者加凡闘二等假

 有殴折二齿凡闘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

 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假有殴

 缌麻折二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

 二千五百里期亲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

 年上递加殴伤者从徒二年上递加不加入

 死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

 主剌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

 所亲若有犯者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敬故异馀人长官

 佐职为敬所部尊敬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

 加之文法止各从重㫁若己之亲各凖尊卑

 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

 累加以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据皇家亲属立罪此

 由缘敬为重官高亦合累加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

折伤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流外官谓勲品以下爰及庶人殴议

 贵者徒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

 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

 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以上若殴折一支凖

 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闘二等流二千

 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云加

 凡闘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

 法

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

以上各加凡闘伤二等

 疏议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

 谓减议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

 伤者徒二年半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

 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徒二年半

 即是减罪轻于凡闘徒三年加二等处流二

 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闘

 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

 杖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即

 杖一百之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

 婢部曲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

 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

 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闘之

 罪其部曲奴婢殴凡人尚各加罪况于贵族

 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唯据本条加至死者

 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加凡

 闘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既于凡闘流三

 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绞刑别条虽加不入于

 死设有部曲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

 闘折一支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闘二等流

 二千五百里故殴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

 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

 名馀条不加入死之类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