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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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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前国立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物图录印制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国立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物图录印制作业基金设置保管运用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命令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一月九日
行政院(64)台教字 0228 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九月四日
行政院(65)台忠授字第 4723 号令修正发布第 4、9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年三月十一日
行政院(80)台忠授字第 2401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原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物图录印制作业基金设置保管运用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院(90)台孝授一字第 05224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16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物图录印制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九日
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50000702A号令
修正发布第 6、7、9 条条文;并删除第 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二月四日
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0556A号令
修正发布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6389A号令
修正发布第 1、4~8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1000000187A号令
修正发布第 6、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1000004392A号令
修正发布第 1、4、5、8、14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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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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