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盗
作者:曾巩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南丰文钞/006卷

盗三十人,凡十五发。繇孙仙而下,盗吴庆船者杀人皆应斩,盗朱缟船者赃重皆应绞,凡应死者十有八人。繇汤庆而下,或赃轻,或窃盗,或常自言,凡应徒者十有二人。此有司之法也。

今图之所见者,其名氏、税等、械器,与其发之日月,所盗之家、所取之财,至于人各别其凡若干发,皆旁行以见之。人各别其凡若干发者,又别之以朱,欲览者之易晓也。吴庆之船,赃分为三,与吴庆、吴道之属有亲疏,居有异同。至于孙仙、汤庆之族属,以及十二人之所以得不死者,皆别见于图之上下,而狱之轻重详矣。

其创作兵仗,合众以转劫数百里之间,至于贼杀良民,此情状之尤可嫉者也。

方五六月之时,水之害甚矣,田畴既以荡溺矣,屋庐既以漂流矣。城郭之内,粜官粟以赈民,而犹有不得食者。穷乡僻壤、大川长谷之间,自中家以上,日昃持钱,无告籴之所,况于蹑所素困之人乎!方且结草苇以自托于坏堤毁垾之上,士有饥饿之迫,无乐生之情。其屡发而为盗,亦情状之有可哀者也。

《康诰》曰: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凡民罔不憝。孟子以谓不待教而诛者也。是则杀人之盗不待教而诛,此百王之所同,而未有知其所始者也。然而孔子曰:“天下有道,盗其先变乎?”此谓养之既足,导之既明,则为盗者知耻而自新。则非杀人之盗有待教而诛者,此亦百王之所同,而未有知其所始者也。不待教而诛者,天下之所不得容也;待教而诛者,俟之之道既尽矣,然后可以责之备也。苟为养之既有不足,导之既有不明,俟之之道既有不尽矣。故凶年人食不足,而有起为盗贼者,天子尝密下宽大之令,许降其罪,而此非有司之法也。至杀人与赃重者亦不降,有司之法存焉,亦《康诰》之意也。

余当阅是狱,故具列其本末情状以览观焉,以明余之于是尽心矣。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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