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材〔2021〕4号
2021年8月30日
发布机关:教育部
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材〔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已经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21年8月30日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确保教材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以下简称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及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编写修订、翻译(编译),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配套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民族文字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四条 民族文字教材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教材管理规定审核,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民族文字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管理、监督民族文字教材建设,负责统一规划民族文字教材建设,负责统一组织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及其他学科翻译(编译)版教材的审核。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纳入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行严格管理。组织编写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并进行初审。负责对国家课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译(编译)进行初审。

第八条 使用民族文字教材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好民族文字教材。

第三章 编写修订、翻译(编译)

第九条 民族文字教材依据《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修订、翻译(编译)。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教育,注重培养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理论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教材,挖掘体现中华民族共同历史的典型人物和鲜活故事,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教材内容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坚持与时俱进,聚焦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生动展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实践、新业绩、新作为,及时反映新时代思想道德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新变化新成果新趋势,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认知规律和语言习得规律等,注重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培养有机结合,体现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和优秀成果,体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要求。

(五)注重教材编写的系统性。要确保教材体系完整,逻辑完备,章节安排和结构设计科学,各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之间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要导向正确、积极向上,选文作者(译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设计合理、数量适当,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第十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单位除应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质外,要有熟悉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遴选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熟悉学科的专家、教研人员和一线优秀教师组建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队伍,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相关编写要求。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队伍应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编写单位遴选的编写人员,须经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语文课程标准和国家统编语文教材选篇的主题和方法,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需要和习得规律,组织编写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少数民族语文教材要根据中央关于教育工作、关于民族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和统编语文教材修订周期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除少数民族语文外,其他学科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国家课程教材目录中选择版本作为母版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编译)。国家课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译(编译)要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材母版编写、出版单位备案。母版编写、出版单位应对翻译(编译)版本教材内容进行监督,每次母版修订后,应及时修订相应翻译(编译)版教材。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

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条 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区)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条 民族文字教材出版发行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族文字教材出版、发行单位除具备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外,还应具备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公开出版、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资质。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送审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人员培训工作,提升编写人员专业素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人员、有关专家对一线教师开展教材使用培训,增强教师理解和应用教材的能力。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负责对各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民族文字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区域内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民族文字教材出现《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实现省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全覆盖,确保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中毕业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标要求,切实履行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关于教材建设的总体要求,安排民族文字教材相关经费,纳入省(区)年度财政预算,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提供经费保障。中央财政对有关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宜按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教民〔2006〕5号)和《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教民〔2013〕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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