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属机构作业基金设置条例

教育部所属机构作业基金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107年11月9日(现行条文)
2018年11月9日
2018年11月28日
公布于民国107年11月28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279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11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7 年 11 月 9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1 月 2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279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教育部为因应所属机构发展趋势,提升社会教育及教育研究品质,增进财务经营管理之能力,设置教育部所属机构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基金之属性及主管机关)

  本基金属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纳入本基金之各机构作业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前项纳入本基金之各机构作业基金,其自筹财源须达一定比率,始得依本条例之规定设置。
  本基金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纳入本基金之各机构作业基金,以各该机构为管理机关。

第三条 (依本条例设置之机构,一切收支应纳入各该机构作业基金)

  依本条例设置作业基金之机构,其一切收支均应纳入各该机构作业基金,依法办理。

第四条 (基金之来源)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自筹收入,其项目如下:
   (一)门票及销售收入。
   (二)场地设备管理收入。
   (三)接受委托办理之收入。
   (四)社会教育活动、相关体验活动、推广教育、研习及产学合作收入。
   (五)资产使用费、权利金及回馈金收入。
   (六)受赠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出版品及衍生商品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五条 (基金之用途)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划及搜藏支出。
  二、图书资讯征集、采编及阅览支出。
  三、教学及研究发展支出。
  四、社会教育活动、相关体验活动、推广教育及产学合作支出。
  五、销售支出。
  六、编制外人员人事支出,占自筹收入之比率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七、行销支出。
  八、管理及总务支出。
  九、增置、扩充、改良资产支出。
  十、其他有关支出。

第六条 (基金之保管、运用及存储相关规定)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公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金因应业务需要得投资之范围)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八条 (基金受赠及投资取得之财产处理)

  本基金受赠之财产,除附有负担者外,以各该机构为管理机关,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免依国有财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本基金受赠及投资取得之动产、有价证券及权利,得报经教育部同意予以处分,不受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限制。
  前项有价证券出售,应依证券交易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依据)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由教育部统一订定会计制度,供依本条例设置作业基金之机构据以办理。

第十条 (基金年度决算賸馀之处理方式)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賸馀,应依规定办理分配。

第十一条 (基金之年度预算、决算及会计事务处理依据)

  本基金年度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结束之处理方式)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馀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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