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文化局组织条例

教育部文化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6年8月26日(非现行条文)
1967年8月26日
1967年9月7日
公布于民国56年9月7日

中华民国 56 年 8 月 26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56 年 9 月 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10 日 废止16条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

第一条

  教育部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全国文化事宜。

第二条

  本局设左列各处室,各处得分科办事:
  第一处。
  第二处。
  第三处。
  第四处。
  秘书室。

第三条

  第一处职掌如左:
  一、关于民族文化之复兴与宣扬事项。
  二、关于文化运动与文化活动之策划与推进事项。
  三、关于文化事业与文化机构、团体之联系、辅导事项。
  四、关于文化资料之搜集、整理事项。
  五、关于文化书刊之编译事项。
  六、关于地方政府文化业务之指导事项。
  七、关于公共关系事项。

第四条

  第二处职掌如左:
  一、关于文学、音乐、美术、戏剧、舞蹈、摄影等各种文艺之辅导事项。
  二、关于各种文艺机构、团体之管理及辅导事项。
  三、关于各种文艺活动之倡导与奖助事项。
  四、关于各种文艺创作及作家之奖助事项。
  五、关于各种文艺之国际活动事项。

第五条

  第三处职掌如左:
  一、关于广播事业之管理及辅导事项。
  二、关于电视事业之管理及辅导事项。
  三、关于广播、电视机构团体及节目供应事业之管理及辅导事项。
  四、关于广播、电视事业之调查、统计事项。
  五、关于广播、电视事业之国际活动事项。

第六条

  第四处职掌如左:
  一、关于电影制片事业之管理及辅导、奖助事项。
  二、关于电影机构、团体之管理及辅导事项。
  三、关于电影片之规划、分配、检查及准演执照之核发事项。
  四、关于违法电影片之修剪、取缔及保管事项。
  五、关于电影片检查标准之解释事项。
  六、关于电影事业之调查、统计事项。
  七、关于电影事业之国际活动事项。

第七条

  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处之事项。

第八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全局事务;副局长一人,简任,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九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二人,荐任;处长四人,简任或荐任;专门委员四人至六人,简派;科长十人,编审十人至十二人,均荐任;专员十人至十五人,荐派;科员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四人得为荐任,馀委任;办事员五人至十人,委任;技正二人至四人,荐派或简派;技士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得为荐任,馀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五人至九人。

第十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佐理员二人,委任;依法办理岁计及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业务。

第十一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本局得呈准教育部聘请专家为顾问,其中三人得为专任,简聘。

第十三条

  本局于必要时,得呈准教育部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充任委员。

第十四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教育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二、依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五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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