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9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6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0月16日

中华民国 34 年 9 月 2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882 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任务)

  教育部设医学教育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一、关于医学、药学、护士、助产及卫生教育等各项教育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医学、药学、护士、助产等学校及各级学校卫生科之课程设备标准之审拟事项。
  三、关于医学、药学、护士、助产等学校及卫生人员训练机构立案备案之审查事项。
  四、建议与医学教育有关之一切兴革事项。

第二条 (委员资格及选任)

  医学教育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长就左列人员中,分别聘请或指派充任之:
  一、卫生署及军政部军医署代表各一人。
  二、国立大学医学院或独立医学院院长,国立医药专科学校校长。
  三、第一条所列各专家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为专任。
  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中等教育司司长及参事一人。

第三条 (委员任期)

  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但得连任。

第四条 (常务委员之设置)

  医学教育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三人至五人,处理会务,由教育部部长就委员中指定之。

第五条 (秘书之设置)

  医学教育委员会置秘书一人,荐派,或由教育部部长指定委员兼充之。

第六条 (组之设置)

  医学教育委员会设左列各组:
  一、医学教育组。
  二、药学教育组。
  三、护士教育组。
  四、助产教育组。
  五、卫生教育组。
  每组各置主任一人,荐派,或由教育部部长指定委员兼充之,办理各该组事务。

第七条 (编辑之编制)

  医学教育委员会置编辑三人至五人,荐派;干事一人或二人,委派;并得酌用雇员一人至三人。

第八条 (会议举行期间)

  医学教育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开会时由教育部部长主席,部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常务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九条 (议决事项效力)

  医学教育委员会议决事项,送请教育部采择施行。

第十条 (顾问)

  医学教育委员会得经教育部部长之核准,聘中外医学专家三人至五人为顾问,开会时得请其列席。

第十一条 (委员俸给)

  医学教育委员会非专任之委员及顾问,均为无给职,开会时得酌送旅费。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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