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贴暂行条例

敬老福利生活津贴暂行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0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22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1005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5 日 修正第3, 14条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1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3960号令修正公布第 3、14 条条文;本条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2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7 年 9 月 30 日 废止14条施行期间届满,当然废止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70155319号公告施行期间于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届满,当然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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