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各地党务决议案

整理各地党务决议案
1928年2月4日
民国17年2月4日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 各地各级党部,一律暂行停止活动,听候中央派人整理。

二 各地党员一律重新登记,在登记期间停止征求党员。

三 各省及等于省之党部,由中央派党务指导委员7人至9人组织“党务指导委员会”,办理该省党务整理及登记一切事宜。党务指导委员会组织条例由中央另定之。

四 在整理期间,党务指导委员会代行该地执行委员会职权。

五 登记及整理期间定为3个月(自中央指定之日期起算),如有特别情形,可由中央酌量延长,但以一个月为限。

六 凡省党务指导委员,须先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切实考查,将其考查结果公布半月后,方可派赴各省;县党务指导委员,须先经省党务指导委员会考查公布十日后,方可派赴各县;其考查方法由中央党务委员会定之。

七 凡党务指导委员须守以下之原则:①绝对信仰本党主义。②绝对不组织或加入其他政治团体。③绝对不借党营私。④绝对不以个人情感或意气用事。

八 党员登记时,应慎重考查,曾经加入本党以外之政治团体者,须切实声明与该团体脱离关系。

九 登记条例及登记表,由常务委员会详细规定之。

十 海外各党部及国内未能公开各地之党部,有困难情形时,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斟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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