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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镇开发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6 年 5 月 2 日
制定33条
中华民国 86 年 5 月 21 日公布
1.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1188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3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2, 4至6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26 日公布
2.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2210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4~6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8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26条
中华民国 98 年 5 月 27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320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4960号公告
第 22 条第 1 项、第 2 项所列属“财政部”之权责事项,经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变更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22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038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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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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