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会章程
作者:新民会成员 1920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称为新民会。
第二条:本会专为研讨台湾所有应予革新之事项,以图谋文化之向上为目的。
第三条:本会以台湾岛民协力前条之目的而具有贯彻之热诚者组织之。
第四条:本会置本部于东京,必要时得置支部于适宜之地方。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名誉会员及赞助会员。
(1)普通会员系由会员介绍经例会决议而入会者。
(2)名誉会员系有学识资产名望由会长推荐而经例会之决议者。
(3)赞助会员系特别赞助本会由会长推荐经例会决议者。
第六条:为达第二条之目的,会员皆负有调查研究之义务,但有不得已之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会员因不得已之事情而欲退会者应具实对会长声请。

第三章职员
第八条:本会置会长、副会长各一名及干事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干事于总会由会员中选举之。干事中互选二名为专务干事,职员之任期各以一年为限度,但满期后不妨再选连任。
第九条:会长代表本会掌理一切会务,开会时担任议长整理议事。
副会长辅助会长之职务,会长有事故时,代理会长。
专务干事受会长、副会长之命,掌理一切会务,会长、副会长有事故时,代理会长。
干事受会长之命,从事会务。
第十条:本会得置顾问若干名,顾问系具有学识经验者,经总会之决议,由会长聘任之。

第四章会议
第十一条:通常总会每年二次四月及十月由会长召集之,但会长认有必要或经干事半数以上或普通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会长得召集临时总会。
会长得召集临时总会
通常总会会长应报告本会成绩之概要。
总会议决本会会则明定之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例会每年二月、六月、八月、十二月四日由专务干事召集之。会员发表调查研究之事项以资互相讨论,交换智识。

第五章会计
第十三条:本会之经费以会费及有志者之乐捐充之。
第十四条:会计年度由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专务干事作成一年度间之收支决算书,每年一次报告通常总会受其承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会会则非经总会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十六条:本章程施行细则于例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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