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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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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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1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监督和支持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着力监督纠正刑事案件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环节刑讯逼供、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非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起诉环节该诉不诉、不当起诉,审判环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环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行政执法中不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三、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四、全区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

侦查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刑事发案、破案、立案、撤案、羁押和变更强制措施等执法信息通报制度。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改变判决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会同检察机关落实并完善调阅审判卷宗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制度,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对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将有关材料送交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工作,纠正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信息的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五、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和案件咨询等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要求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

六、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改进法律监督方法,规范法律监督行为,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依法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以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七、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坚持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工作,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特别是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加强检察信息发布,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提供协助和配合,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形成法律监督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视察、重大事项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必要时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诉讼活动中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交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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