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美国关于中国的换文

日本和美国关于中国的换文
又名:蓝辛-石井协定
作者:罗伯特·蓝辛 石井菊次郎
1917年11月2日
1917年11月2日订于华盛顿,1917年11月7日公布

  1917年4月美国参加欧战,这是在俄国发生二月革命以后。美国为了集中力量进行战争,亟求与日本达成暂时的妥协,以便利用日本来对付俄国的革命和中国人民的革命力量,于是在美国的发起下,当时的日本外相石井菊次郎于1917年9月到达美国,和美国国务卿蓝辛举行了谈判,达成了这一臭名昭彰的所谓“蓝辛一石井协定”。
  这个协定于1917年11月7日公布。日本未经通知美国,在11月4日即将协定本文通知当时的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在各阶层人民的愤怒和抗议下,被迫于1917年11月12日发表声明:“中国政府不因他国文书互认有所拘束。”
  1922年华盛顿会议后,美国国务卿休斯和日本驻美大使埴原于1923年4月14日达成了取消这个协定的协议。——编者
(译自日本外务省条约局编“日本与中国及日本与他国有关中国的条约集”627--629页英文本)

合众国国务卿致石井子爵照会

编辑

阁下:
  我荣幸地在本照会内向你通知我们两人在最近对涉及贵我两国政府关于中华民国彼此均有利害问题的会谈中所达成的协议。
  我们相信为了辟清经常流傅的有害报道,再度公告贵我两国对于中国所抱愿望和意图是有益的。
  合众国和日本政府均认为国家间领土相接近会产生特殊关系,因此合众国政府承认日本在中国有特殊利益,特别是在同日本属地毗连的地方。
  中国的领土主权仍然不受损害,并且合众国政府对于日本帝国政府一再保证地理位置虽然给与日本特殊利益,日本无意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加以歧视或者不顾及中国迄今在条约内给与其他大国的商业上权利,完全予以信任。
  合众国和日本的政府否认有以任何方式侵犯中国的独立或领土完整的任何目的,并进一步声明两国政府一直坚持所谓“门户开放”或在中国从事工商业中机会均等主义。
  此外,两国政府相互声明它们反对任何政府取得足以影响中国的独立或领土完整或者否认任何国家臣民或公民在中国从事工商业所能完全享有平等机会的任何特殊权利或优惠。
  我将乐于获得阁下对我们所达成协议的上述谅解的确认。

罗伯特·蓝辛
1917年11月2日于华盛顿国务院

石井子爵致美国国务卿

编辑

先生:
  我荣幸地承认收到你本日的照会,该照会通知我,我们两人在最近对涉及贵我两国政府关于中华民国彼此均有利害问题的会谈中所达成的协议。
  我高兴地根据本国政府的授权以下列文字向你确认这一有关的谅解:
  (以下五段与照会一第二至第六段相同)

石井菊次郎
1917年11月2日于华盛顿日本大使馆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译文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两岸四地以及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但1961年发表时,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国仍然足以认为有版权到发表95年以后,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权在原作地尚未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极容忍处理,不鼓励但也不反对增加与删改有关内容,除非基金会行动必须回答版权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