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四库全书本)/卷142

卷一百四十一 明会典 卷一百四十二 卷一百四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二
  刑部十七
  杂犯
  明律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已事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𧷢者并计𧷢以枉法论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
  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 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𧷢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于库藏及仓厫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锉陪偿还官给主
  般做杂剧
  凡乐人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断狱
  明律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𧷢以枉法从重论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栲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𧷢状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栲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陵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减衣粮者计𧷢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吏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𧷢以枉法从重论若狱囚失于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増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増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𧷢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縁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阙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辄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 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皆斩
  老㓜不考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栲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 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逹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抚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捜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 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栲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 若追征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徴财物坐𧷢论其物给主 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畨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通事与同罪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 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若事无冤枉䑃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逹刑部定拟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 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増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𧷢重者计𧷢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征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坐罪所由若受财者计𧷢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于人虗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 若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侯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鐡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𧷢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馀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槩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栲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栲决若未产而栲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栲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听令穏婆入禁㸔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复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复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 若反逆縁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二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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