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15〕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1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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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5年2月1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5年2月1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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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呈字〔2014〕46号《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戒毒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戒毒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戒毒人员伤残、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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