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25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26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已被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 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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