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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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5年8月1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5年8月1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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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

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 法复〔199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5〕3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检察院是否有权抗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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