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1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据称甲为轮船所有人乙为甲之代理丙向乙租借该轮并更动买办改驶长江明明为租借契约以供占有运送之用自不能与供搭载运送之约例视

  (二)即称长江引水人由丙雇用其雇用权当然属丙

  (三) 船员执行职务应受船长之监督而引水人非船员惟因熟悉某种航线为丙雇用如来电所述轮船系照引水人认定之路线航行设有两轮相遇其指挥责任视过失属于何人而定

  (四)无论由何种原因发损害其他船舶之事除租用契约有特别约定外对外责任由船舶租赁人担负再以后请求解释文件应经由贵院转送本院核办以维统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