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之律师章程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均载明在通常法院执行职务应于执行职务所在地置事务所之规定可知凡在各县未设立通常法院之诉讼事件暂不适用律师制度俟各地方法院筹设完全再依现行规章办理再以后凡请解释文件须依本院第一七一七号公函经由高等法院转送核办以维统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