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6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5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6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兹分别解释于后

  第一点 刑律强盗各罪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各款所未列举者应仍依刑律处断但以一行为犯该条例之罪同时触犯刑律其他强盗罪时则后者应吸收于前者之内如所举之例强盗伤害人未致死及笃疾之行为已吸收于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之内自不能各别论罪

  第二点 如所举之例应仿照结伙三人以上侵入强盗伤害人未致死及笃疾适用刑律第三百七十三条各款之例处断

  第三点

   (甲)二人以上即为结伙

   (乙)结合大帮应指匪徒本有团体的组织而言以前说为是 (前说大帮二字指以抢判为目的有长时间之结合如大股帮匪者而言)

   (丙)肆行抢劫但有此情况已足不以一次行劫多家为限至先后行劫虽有连续意思依现行刑律原则应行侵害监督权个数为标准不能以一罪论

  第四点 本条例本不仅为强盗罪之加重规定无论第一条凡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云云无强盗字样征之同条第三款等非强盗行为亦规定于本条之内是可概见故以第二说为是 (第二说该条本以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当列举情形之一者为构成要件该条例第一条亦仅规定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并无强盗犯左列行为字样则此种放火罪即与刑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及第四至第七各款之放火罪同一性质当然不以强盗放火为限)

  第五点 依该条例第十条关于刑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自应适用应以第一说为是 (第一说刑律第十七条及第五十四条之减等本与该条例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相同按照刑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二种以上应减者得累减之此项规定依该条例第十条既于本条例亦应适用则具有上述两种情形时自应适用刑律第六十一条予行累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