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83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2 页 | |
查婚姻案件如在第一审为原告之控告人不于言辞辩论日期到场自应准用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办理至被控告人不于最初之言词辩论日期到场应另定日期传唤之如屡展期不到系属法院得据控告人所提出之证据并以职权调查明确为通常判决不得推定为被控告人之自认即予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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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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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婚姻案件如在第一审为原告之控告人不于言辞辩论日期到场自应准用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办理至被控告人不于最初之言词辩论日期到场应另定日期传唤之如屡展期不到系属法院得据控告人所提出之证据并以职权调查明确为通常判决不得推定为被控告人之自认即予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