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9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9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所羁押之徒刑人犯于判决确定后虽未经检察官指挥执行亦以已执行论如更犯徒刑以上之罪依刑律第十九条自属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