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号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号刑事裁定 1996年1月10日 1996年1月17日 |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85,台抗,1 【裁判日期】 850110 【裁判案由】 違反民用航空法駁回聲請停止押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固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 ,聲請停止押」,惟此之所謂「隨時」,乃就判決確定前而言,判決確定後,即開 始執行,除因判決性質應視為撤銷押者外,即使有停止押之必要,亦應依停止執 行之規定辦理,無具保聲請停止押之可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 案件,前經該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而有押之必要,執行 押,茲該案件業經該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審結,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亦 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審判程序既經終結,抗告人之身分已非押中之被 告,自無所謂具保停止押之可言,乃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押之聲請,經核於法即 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以其常有外靈在腦中說話、掌控、患有所謂「靈癌」, 非保外就醫,無以痊癒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