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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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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
原由中华民国内政部管辖,后改隶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中华民国63年6月20日
内政部(63)台内劳字第583551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65年2月16日
内政部(65)台内劳字第659280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67年11月21日
内政部(67)台内劳字第818887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80年6月24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0)台劳安三字第15002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89年12月27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台劳安三字第005682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7 条;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92年12月31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三字第0920073300号令修正发布第9、14、19、22条条文及第 15 条条文之附表四;并删除第4条条文及第14条条文之附表三
中华民国103年6月25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141号令修正发布第1、3、6、11、14、27条条文;增订第4-1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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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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