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暂定则例

交通部呈报启用印信日期由 本报暂定则例
1912年
本报特白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日)
《临时政府公报》第4号第17页

一、本报为临时政府刊行,故定名为临时政府公报。

二、本报以宣布法令、发表中央及各地政事为主旨。

三、本报暂定门类六,曰令示,曰电报,曰法制,曰纪事,曰抄译外报,曰杂报,其子目见前。

四、本报日出一册,如遇国家纪念日政府停止办公时,本报亦休刊一日。

五、政府对于各地所发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载登本报者,公文未到,以本报到后为有效。

六、凡各官署皆有购阅本报之义务,唯具印文请领者,皆照定价五祈征纳,馀另详前价目表。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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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5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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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由维基文库用户自己的方式加入标点符号,依据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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