朽浅先生集/卷三
答问上
编辑国家丧礼
编辑追崇是非
编辑答金沙溪书。帝王之嗣。若预为策立子侄行。一如士大夫家。则父子之名。可无疑难。而历代之君。多不能然。以致失其亲属次第。或以兄继弟。或以叔继侄。至有以祖行继孙行者。夫以尊行而称考于卑行。虽曰乱其昭穆。骇于常情。事已到此。无可柰何。而至其父子之义。则如天经地纬。有不可易者。故浅见尝以为所继者为父。继之者为子。何者。受其国。践其位。主其宗社者。非子而谁耶。春秋传云。哀公谓襄公为皇考。是哀公谓叔为祖。谓祖为曾祖也。其为乱昭穆骇常情甚矣。而先儒之说如此。则继之者谓所继者为父之证明矣。况五庙七庙之数。不容有所增减。故周孝王虽继兄而立。而不得不预立武世室。以为他日上迁之地。是则礼经所谓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等称谓。似不可阙焉。既不可阙焉。则以旁枝承统之君。必以所继之君之庙为考庙。然后王考庙以上之次第。方可不乱矣。又有一说焉。以旁枝承统之君。既不可称考于所生之父。又以乱昭穆骇常情而不称考于所继之君。则未知谓何人为父耶。天下果有无父之人耶。后世兄弟相继者。以上迁曾,高祖为难。而兄弟不相为后。则叔侄祖孙之行。固不可使之相为后。然春秋之旨。先儒之论。则恐当如前所云云。故曾对赵相禹略及此意。而今承垂示。不敢默默。然何敢质言。以为必如是乎。且先生所引通典所谓嗣皇帝某者。亦缘乱昭穆骇常情。故云然耶。谬意以为杜氏之礼。多有与古礼不同处。恐难以是为准耳。一介匹士。论及帝王家事。不几于滥耶。
答。以旁枝入继大统之君。无论亲属之远近尊卑。皆当接统于所继之先君。不可称考称孝于所生之父母。此实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也。虽以瓮天末学。妄尝立脚于此久矣。今者。伏详二疏二书中许多引证论辨。尤觉义理昭晳。略无丝毫可疑。但君之自称与称号于先君。此一大伦理。犹有所未正焉。就以礼经及先生所论诸说言之。既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又曰以相继为后为父子。又春秋三传之说。一则曰不先父食。一则曰先祢后祖。一则曰无昭穆则无祖。又有父子之道。父子之礼。父子之义。父子之位等说。而其自称与称考于先君。则独不为父子者。何耶。只为以祖与叔父之尊而称子于孙与侄行。有乖于常情故也。虽然。帝王继统。本与士大夫之必计世次而为后者不同。但以同宗子孙入承大统。而传之者为父。所传者为子而已。是虽若有乖于常情。而更无恰当底道理。然则舍此父子称号。而强杜撰他称号。无乃苟且不中理耶。既以继统为父子。则是父子也。既为父子。而于父子之名则避而不称。窃恐不合于春秋之定论。礼经之本意也。祭法曰。一世谓之考庙。二世谓之王考庙。三世谓之皇考庙。四世谓之显考庙。五世谓之祖考庙。今若复立三代庙制。则诸侯当各立五庙矣。既立五庙。则其可以孙与侄行而不称考庙乎。安有称考庙而不为父子者乎。胡文定公所论哀公谓昭公为王考。谓襄公为皇考一段语意。尤所明白。是则谓叔为祖。谓祖为曾祖也。于叔不当曰祖。于祖不当曰曾祖。而犹尚云云。文公不当以叔为祖。僖公亦不当以弟为父。而四传之意皆如此。夫实非其父而称之以父者。何间于祖孙兄弟叔侄耶。若以常情细思之。则虽以侄继叔。岂是真父子。只为世次顺而俗见惯耳。至于以叔继侄。以祖继孙。则不顺于世次。不惯于俗见。故人多疑怪。虽知帝王相继为父子之道理。而亦不敢直称曰父子。是则所未通透者。间不容发耳。如以世次不顺而不称考于所继之君。则未知于所继之君之祖与父。亦不以祖与曾祖称之乎。然则名虽继统。实则二本也。其于祭法所谓王考,皇考等称号。果不迳廷耶。况五世相承之间。或有亲父子。或有祖孙叔侄。一则用常称。一则用别称。使五世相承之统。不相联属。可乎。若徒以亲属断之。则祖之于孙行。叔之于侄行。岂合称臣纳拜。而犹不得不已者。君臣之分极严故也。尝为君臣。便同父子。而今乃相承。则父子之称。庸何嫌乎。以旁枝入继之君。不敢称考于私亲者。何也。非谓既称考于所继之君而人无二父之义耶。既不称考于私亲。又不称父于所继之君。则未知谓何人为父耶。父子大伦。天下不易之定理也。安有似父而非父。似子而非子。䑃胧髣髴。不正其名者乎。礼经及先儒所论诸说。不啻谆实。而其中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一语。最为该括。即此而猛省之。则似无可惑矣。谬意以为别立称号之说。若无程朱定论。则今难义起。而若杜氏所谓嗣皇帝臣某者。或曰。虽亲父子相承。帝王家礼制本如是云。然则似非别称也。虽曰别称。此不过自称也。至于先皇帝称号。则先生亦以为未见先儒定论。则其孰能创立前所未有之别称。以为帝王家法程耶。身质言语。礼经所戒。而舌出至此。殊觉僭妄。伏望先生。览了即覆瓿。勿经别人眼目。以为取笑之资。幸甚。
服制
编辑答李成俊问。正统服图所谓高,曾祖齐衰三月。祖,父母不杖期云者。兄所指言创业之帝。始封之君。是已。不尔则君之亲属。皆臣也。不服君服而只服亲属之服。必无是理。若高也曾也祖也。皆为传统之君。则必是世世传位而生存者也。此又似不近。不若作创业始封等君看之为得耳。
冠礼节目
编辑行初加礼
编辑厥明。陈冠服。始加直领,革带,履。再加道袍,丝带,履。三加红团领,丝带,靴子及栉,网巾。以上皆以盘陈于房中。○酒,脯,醢。亦陈于房中。○程冠,笠子,头巾。各以盘盛之。以卓陈于西阶下。执事一人守之。○布席于阼阶上之东少北西向。○主人以下序位。○主人盛服。立于阼阶下少东西向。○子弟亲戚在其后重行。西向北上。○以子弟亲戚中一人为傧。立于门外西向。○将冠者。在房内南面。○宾赞皆盛服。至门外东面立。赞者在右少退。○傧者入告。○主人出门左。西向再拜。宾答拜。○主人揖赞者。者者报揖。○主人揖而行。宾赞从之。入门揖让至阶。○揖让而升。○主人由阼阶先陞。少东西向。○宾由西阶继陞。少西东向。○赞者盥洗。由西阶陞。立于房内西向。○傧者筵于东序。少北西面。○将冠者。出房南面。○宾揖将冠者出房。立于席右。○赞者取网巾,栉具。置于席左。兴立于将冠者之左。○宾揖将冠者。即席西向跪。赞者即席如其向跪。栉发为髻。施网巾。○宾降。主人亦降。宾盥毕。主人揖。升复位。○执事者以盘进程冠。宾降一等受之。诣将冠者前。祝曰云云。乃跪加之。兴复位。宾揖冠者适房。○冠者解常服。着直领。革带。纳履。出房南面立。
行再加礼
编辑宾揖冠者即席跪。执事者以盘进笠子。宾降二等受之。诣冠者前。祝曰云云。乃跪加之。兴复位。宾揖冠者适房。○冠者释直领。着道袍,丝带。着鞋。出房南面立。
行三加礼
编辑宾揖冠者即席跪。执事者以盘进儒巾。宾降没阶受之。诣冠者前。祝曰云云。乃跪加之。兴复位。宾揖冠者适房。○冠者释道袍。着团领,丝带。纳靴。出房南面立。
行醮礼
编辑傧者改席于堂中间。少西南向。○赞者自房中酌酒。立于冠者之左。宾揖冠者。立席右南向。乃取酒。诣席前北向。祝曰云云。冠者再拜升席。南向受盏。宾复位。东向答再拜。○赞者进殽。○冠者进席前跪。祭殽祭酒。退就席末跪。啐酒。兴降席。授盏于赞者。执事者彻殽。冠者南向再拜。宾东向答拜。冠者再拜赞者。赞者在宾之左。少退。东向答拜。○宾字冠者。○宾降阶东向。主人降阶西向。冠者降自西阶。少东南向。宾读字辞毕。冠者答辞毕。再拜。○宾出就次。○主人以冠者见于祠堂。
见于尊长礼
编辑宗子坐前再拜。宗子为之起。○父母堂中南面坐。父东母西。○诸叔坐于父之左。诸母坐于母之右。○诸姊坐西东向。○冠者北向再拜于父母。父母为之起。○拜于诸父诸母。诸父诸母为之起。○拜于诸姊。诸姊为之起。○主人请谢宾。乃再拜。宾答再拜。○主人谢揖赞者。赞者报揖。○主人献酒。宾先主后。宾酢酒。主先宾后。主人献赞者毕。请陞席行酒。
昏礼
编辑昏书
编辑李成俊问。纳采条云。若族人之子。则其父具书。告于宗子。然则似当以婿父之名书其状。
答。家礼。主昏直以宗子为之。至有某亲之子某之说。则不书婿父之名。较然矣。然今世有父而不以父主昏。必以族人之为宗子者主之者。似乎乖异。浅见难以判断。惟在量裁。
亲迎
编辑问。亲迎条告辞云。将以今日亲迎。此语似当变文。未知如何恰好耶。
答。亲迎告辞所谓亲迎二字。果不称名实。然去此二字。则先王制礼之意。幷至沦亡。或可以存羊之义而书之耶。必欲去之。则代以成昏二字。如何如何。
醮支子
编辑问。醮子命辞云。非宗子之子。则但改宗事为家事。以愚观之。若醮支于而用承我家事。亦不恰当。
答。醮支子而用承我家事之语。亦似未恰当。或以助字易承字。如何。
祖在。父不得醮其子。
编辑问。祖父醮其孙。则所命之辞。必少异于父之命子。且必有其父母序立之次。
答。家礼冠礼条。主人谓冠者之祖若父。至于昏礼亦然云。然则家礼醮子条所谓主人及父命子之父字。皆泛指主昏者而言。非谓父命之外又别有祖命之也。亦非如醮女之时父母诸母姑嫂并命之例也。然则昏礼。祖在祖为主。而其醮也。只祖命之。而父则不命。明矣。今以命子之辞而命孙。恐不害于礼意也。但祖非宗子。则改宗事为家事之说。见于本条之下。若夫父母序立之次。亦无明文。但尝见中原人辑礼书。则妇见于舅姑也。祖父母并南向。舅姑立于东西云。疑亦据此而父母立于东西耶。舍是而更无可仿豦。未知宜如何归宿也。
妇见舅姑
编辑问。妇见舅姑。如有祖父母。则必先献䞇于祖父母。及拜舅姑时。亦用执币否。
答。先献䞇于祖父母。及其拜舅姑时执币与否。虽无明文。以情推之。似鸡废之。况家礼妇见尊长条。同居有尊于舅姑者。则见于其室。如见舅姑之礼。又云。拜诸尊长时无䞇。然则于同居而尊于舅姑者有䞇也明矣。然其见也必后舅姑。是其敬之不如舅姑者。而犹有执䞇之礼。则舅姑之前。似不可以祖在之故而废其献币之礼也。
长孙妻冢妇是非
编辑问。冢妇馈于舅姑。舅姑亦飨冢妇云尔。则未知长孙之妻。亦可以冢妇论耶。若行此礼于长孙之妻。则其节文亦必少异。而飨妇礼毕。妇降自阼阶之仪。亦可行耶。
答。长孙妻论以冢妇与否。亦无可据。但家礼所谓冢妇其始在焉。未行冢妇之任。而犹称冢妇者。为其著代也。既以著代之故。而称长子妻为冢妇。则长孙之妻。亦是著代之冢妇。馈飨等礼。恐难废之。而降自阼阶一节。在其中矣。礼。嫡孙妻之服。加于众子妻者。亦有以也。凡此所复。极其愚妄。兄其独览。毋烦挂诸别人眼。幸甚。
丧礼
编辑括发
编辑答赵惟颜问。究观丧服小记之文。似谓为毋括发以麻。又免以布。而未拜宾之前。已去括发之麻矣。然未详其加免于括麻上否也。
庶妇人铭旌书式
编辑玄俯问。庶妇人铭旌。称氏则僭逾。不称氏则似无尊亲之意。何以则无过不及之差耶。
答。铭旌所称。沙溪尝云。国典。庶人不得称氏。当称金姓李姓云。鄙意不知当否。今承来示。反复思之。未究的当文字。若直书某乡某氏。则果似不稳。或书世俗贱称。尤未安。依国典书曰某姓妇人之柩。其或无过不及者乎。如此重大所称。妄自造作。极涉未安。幸商量更示。如何。若神主则不得不称氏。沙溪说然矣。
问。妇人铭旌。世俗皆书乡贯。而前书不言乡贯。何也。
答。铭旌所称。非谓合宜耳。未知识礼者以为如何也。至于前书不言乡贯者。妄意尝谓乡贯似非于礼当称者故也。顷来。问于沙溪曰。乡贯非生时所称。亦非礼意。请不书如何。沙溪答曰。虽非礼意。世俗皆书之。书之无妨云。以此推之。乡贯之书。或可无妨也。○铭旌书乡贯事。更思之。则若直书阳城李氏。则文势顺矣。而若书阳城李姓妇人。则文势似不顺。况书乡贯非礼意。故前答书不云耳。更量之。如何。至于神主则当书氏云。则亦当书乡贯矣。铭旌乃泛书以表之者。非主人所自称者也。惟神主则主人所自称也。况乡贯之书不书。何关于人子尊亲与否乎。
遗衣服
编辑问。既葬之后。灵床枕席衣衾巾栉之具。何以处之乎。
答。遗衣服。古人置之庙中。今也不然。处之甚难。尝议诸沙溪。亦无定论。鄙意欲藏之以终吾身。而亦未知其可否也。
赵惟颜问。家礼沐浴条云。悉去病时之衣。然则其不用于袭敛。明矣。未知此衣何以处之乎。
答。病时之衣。若不实棺。则他无所处。亦不可藏之庙中。谬意焚之似当。然未敢以为是也。
丧服制度
编辑问。古者圣贤制礼之意。各有取众也。丧服衣长二尺二寸。袂长与衣同。适八寸。衰长六寸。广四寸。负版方尺八寸。衽三尺五寸。衣缝向外。裳缝向内。何也。凡衣两衿相掩。而丧服则不然。何意耶。衰者当心。而在于左衿。何以谓之当心乎。我国布幅狭。不满尺八寸。则负版联而用之。可乎。
答。丧服尺数之取众。必各有意存焉。而未见明文。然应取其适体而制之耳。衣缝向外。以其便体。裳缝向内。以其稍有饰云矣。两衿不相掩。而衰在左衿。累违礼制。琼山以为非是。今虽欲使两衿相掩。衰在当心处。我国布幅甚狭。其何能如制。缘此沙溪拟联幅用之。此乃确论。而泥于古制。不能断定。负版之不满尺数。亦然。谬计常欲变通。而虑有俗骇耳。
妇为舅服
编辑答李重明问。妇人绖带。果有礼经之文。琼山仪节亦云。则好礼者所当依行。然其服制。世所罕行。卒然制之。恐不中礼。徒取人讥议也。谬意从俗。布长衣。麻绞带。恐不至甚非。若竹杖则家礼虽无文。而当杖之意。则补注甚明。世或有行之者。禀议于孝子。为之无妨。
母在代祖母丧者之妻从夫服是非
编辑金光勋问。嫡孙父卒母在。而为祖母齐衰三年。则母为主妇。而嫡孙之妻。则与众子之妇同服乎。从夫服三年乎。
答。嫡孙父卒母在。为祖母齐衰三年。则其妻似当从夫服三年。而退溪先生答人书曰。家礼小功条。为嫡孙若曾玄孙之当为后者之妻。其姑在则否。此必其姑当服。故不复为其妇服也。以此推之。其夫虽服重服。姑或祖姑以冢妇服之。则妇可以不服。故礼意如此也云云。若如此论。则嫡孙之妻。似当不服。而世俗所见。以其夫代丧而其妻不服为怪。奈何奈何。
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不当散发。
编辑问。易服注。为人后者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发云。光勋平日。徒知此说而已。苍黄罔极之际。不敢被发。故众论纷授。尤增追悔无涯之至。
答。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不被发者。乃家礼之明文。而不易之定礼也。死丧之以礼者。所当遵依。至于牵于私恩。或不独异于诸兄弟。强为被发者。不过一时径直之行。无据于古而非正礼也。当其初终。若循俗被发。则识者虽以为非礼。而可无今日云云之议。然今既从礼。且为既往之事。虽有众论。未如之何。但当自信报丧而已。大槩为人后者。不被发。不杖期。父丧不斩衰。期而除服等节目。皆圣贤制礼也。今以不被发为非。则不杖期。父丧不斩衰。期而除服。皆可谓非耶。是则为人后之义安在。而归于二本矣。若今之女适人者之被发。亦一时无识之所致。何足为士子之轨辙耶。
为人后者之妻。为本生舅姑服。
编辑问。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不杖期。则其妻从夫服期乎。抑降一等乎。
答。为人后者之妻。为本生舅姑。服大功。以其情言之则似太轻。而夫之所服。止于不杖期。则妻之服大功。恐不违礼。礼。为伯叔父母。服不杖期。而妻则服大功。其他妇人为夫党之服。非夫之父母。则皆降一等。所谓为本生舅姑之服。亦此类也。然退溪先生答人书。许以期年。今不敢妄议。
养母在而遭生母丧。不当称哀子。
编辑答。出为人后者。所继之母在而称哀子。果未安。尝见沙溪答书。则如哀侍者。小祥除服后。称曰心丧人云云。今于小祥之前。从俗称丧人。无乃犹愈于称哀子之未安耶。虽然。恐未洽当。以来人议论。博问于识者而行之。如何如何。
童子丧服
编辑答安汝龙问。头巾,屈冠,首经。皆冠者之所服。故童子则不用此三者。其馀丧服中。单衣,上衣,下裳等服。一如丈夫之礼。至于杖。则童子若次子则不用。而今此代丧童子。则礼云。童子当室则杖依礼。用杖为当。
嫡母在。为生母降服与否。
编辑玄俯问。嫡母在而遭生母之丧。则其服别无压降之礼乎。
答。庶子不承重。则虽有嫡母。安有压降之礼。然不曾考礼。当更详之。○公之有嫡母。曾未知之前。承垂问有差等服制之说。今更考之。则仪礼。公子为其母。〈所生母也〉练冠麻衣。既葬除之云。是乃压于嫡母而然也。然则疑有所差等。然世无行之者。不敢硬说。然若无嫡母则不须云。
追服
编辑赵惟颜问。人早丧其父。及长拟追服。此可通行之礼乎。
答。追服。朱子曰。意亦近厚。退溪先生曰。观亦近二字。可知其非正礼而不可为通行之制云云。末学何容瞽说。
妾为君父母服
编辑李成俊问。妾于君之父母丧。当依妇之行舅姑丧耶。抑有降等之节乎。
答。妾于女君及君之长子,众子之丧。皆有服制。而独于君之父母之丧无之。诚所可疑。尝见丘琼山仪节。妾为君之父母。服不杖期。故顷年外舅之丧。妻兄之妾。不知所服。某以琼山之制告之。而实未知果合先王制礼与否。常所然疑。今亦何所据而塞厚望乎。
妾为君长子妻无服
编辑问。妾于君之长子丧。当服齐衰三年。而至于长子妻之丧。独无服。何意耶。
答。妾之无服于长子之妻。其意有在。非末学所能窥测。然以意推之。服夫党诸亲。虽至堂兄弟之妻。亦皆有服者。乃女君之道也。妾与女君。尊卑不同。则服其夫党。何敢同于女君哉。其服之所以止于君及女君。君之长子,众子。而不及长子之妻者。非有阙于礼文也。
养母服斩衰是非
编辑答人问。十母服图养母右傍所谓自幼过房。文义虽未可晓。以意思之。无乃自幼养于其房之云耶。与父斩衰三年者。斩衰之服。与父同之谓耶。盖孝慈录。本大明太祖所著。而于父母皆服斩衰。故养母亦然云耶。
母之君母及母之继母服
编辑答李成俊问。母之君母之服。母没则不服者。礼经有从服。所从亡则已。然则母之君母之服。乃从服也。母没则不服。亶其然乎。若母之继母则异于是。凡继母。即父之媒币所聘。而与亲母略无异同者。礼意然矣。虽母殁。岂有不服之理。至于妻之继母。亦然。
曾玄孙妇之服
编辑答。曾玄孙为后者妇之服。如适孙妇之文。顿不涉于已为母党服图。是则当为误录。无疑矣。所谓曾玄孙为后云者。非元来承重之曾玄孙。乃以众曾玄孙为高曾祖后者也。其妇之服如适妇。此条当入于本宗服图之左开元养子以下。而今亡矣。无乃裒集时误录。而雠校之未尽者耶。
高曾祖为曾玄孙夫妻服
编辑答。高曾祖为曾玄孙服缌麻者。泛言众曾孙玄孙也。服不杖者。为其当为后者也。家礼期,缌二条所云。不啻较然。而兄不能无疑者。盖以嫡妇嫡孙之服。则图与本条同。而曾玄孙则不同。故乃有云云之教。然图之泛称缌麻者。盖亦指众曾孙玄孙而言。而其不及嫡曾孙玄孙者。无乃偶未之思耶。凡图之可疑者。不止于此。如姑之降服小功。从姊妹之降功缌麻。皆与家礼所谓降一等之语。大相矛盾。则舍朱子所定之礼。而从后人赘入之图。恐无此理也。若曰曾玄孙之祖与父皆不在者。当服不杖期。则嫡孙之不杖期。亦以其父之不在者乎。孙及曾玄孙之服。固有嫡众之别。而其为嫡孙者。即当为后者也。岂必子不在而孙当承重者。然后方服不杖期耶。曾玄孙之服。恐亦然也。
答。曾玄孙之妻之服。泛言之则无之。当为后则小功。其所以于图不言者。泛言之也。其姑在则否者。家无二冢妇也。嫡妇,众妇,孙妇之服。必降于已出之服者。礼之合于情理者然也。曾玄孙之服。止于缌麻。则其妻之无服。固矣。嫡曾孙妻之姑在者。虽无服制。其奈制礼之止此何。身无服而主其丧者。非独此也。妇人夫死。而夫党无兄弟者。使夫之族人主其丧。则此岂皆有服之人乎。
姑服再降之非
编辑金光勋问。妇人已嫁者之服。只降一等。此乃家礼本文。而图则姑之已嫁者。以小功论之。是所可疑。
答。女适人者之服。只降一等者。乃家礼本文。则姑之服降至一等而已。复何疑乎。若家礼图所谓小功者。记者之误也。盖图非朱子所作。而后人添入。故图之不合于本文者甚多。先贤有此论矣。至于从姊妹,从姑,再从姊妹等降服。皆家礼前图之说。而此亦后人赘入。而不合于家礼本文者也。当以家礼降一等之说为正。
丧中深衣
编辑答赵惟颜问。备要中所谓中衣。虽曰即古深衣。实未知其制之必如古之深衣与否也。家礼中无中衣。世俗所谓中单衣之制。如今之里衣。以应古承衰之中衣。国俗又以麤生布。裁为今之直领之样。出入时着之。名曰深衣。而非古之深衣也。若以古之深衣之制。裁为中衣。则未可轻议以致怪于俗见也。如何如何。
期,大功以下之丧。成服前首服。
编辑答郑渊问。齐衰以下至缌服。未成服前。皆去吉冠。而着白巾,单股绖。加免于其上。乃礼之当然。而今世皆不行。此礼虽或有行之者。亦不过服重者只行免制而已。是固为忽略。而其如礼废俗偸何哉。古礼则虽同五世祖者。亦皆袒免焉耳。
行祭服
编辑答李成己书。小君之服。自小君之子之为君者视之。则乃母之服也。未知君亦为母期否。君若为母三年。则守陵官等。从服三年。似不违礼。至于今之所谓行祭之服。非惟世多终三年。主人既行三年。则行祭之从服。恐不害义。或父在为母。而主人期除。则为行祭者独行三年。恐不可也。然此皆率尔臆断。惟在更商量耳。〈戊辰九月〉
子侄丧不拜
编辑答李成己问。子侄丧不拜之礼。盖谓父与叔父。拜于子侄。有乖于情理故也。朱子答人书既如此。退溪先生亦以此为正。备要吊礼条。凡尊长于少者之丧。皆不拜不跪不立。今当依此行之。恐无可疑也。
弟子为师服
编辑答郑渊问。孔子之丧。门人疑其所服。子贡曰。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其丧子路。亦然。今夫子之丧。若丧父而无服。又礼经。师心丧三年。又程子曰。师不可立服。当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处之如颜,闵之于孔子。其成己之功。与君父同。其次各有浅深。下至曲艺。莫不有师。岂可一槩制服。以此摧之。今之为师之服。恐无一定之制。至于师之于弟子。亦然。
大功以下计闰
编辑金光勋问。凡丧不计闰之说。载诸家礼。而至于大功以下之服则计之。此说有何经传乎。
答。大功服以下之月数。皆许计闰者。尝于春秋传见之。又质诸沙溪。则亦以为然。盖以年计者不计。而以月计者当计云耳。
哀至哭
编辑答李成俊问。据家礼则哀至之哭。当在卒哭之前。而檀弓注说。果似迳廷。然丧服疏云。哭有三无时。始死未殡前。哭不绝声。一无时也。既殡后卒哭前。阼阶下朝夕哭。外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也。既练无朝夕哭。惟庐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三无时也。檀弓注说。安知不本于此耶。
受吊
编辑答赵惟颜问。知生而不知死。则吊而不哭。知死而不知生。则哭而不吊。此乃礼经之文也。有志行礼者。恐当如此而已。家礼所谓宾亦哭答再拜者。岂必以不知死者言之耶。恐其泛言耳。世之不哭于不知死者之丧者。盖得礼意也。主人受吊之礼。皆当哭俟哭拜。何论客之知死知生耶。主人兄弟中一人。识其吊者则出拜之。若入吊于几筵之前。则似不可以不识而不哭也。名为亲戚。而平日未尝相访。至不识面。则及其死而来吊。盖亦伪耳。其哭其吊。似不出于中情然。当看其族之远近亲疏如何。何可立定例式。
丧中出入时冠服
编辑玄俯问。以丧事及不得已之事。出入远近。则脱绖带否。
答。出入时。举世皆着竹方笠。郑先生〈寒冈〉亦不以为甚非。恐当如是。使不骇俗耳。〈仆〉之居丧也。一以出入为非。不造方笠。不得已出入。则以衰服行之。似为骇俗。终未惬意耳。
有事则告
编辑赵惟颜问。丧礼备要有事则告条云。一家有丧则告。凡丧。主人主之。若主人死。则主人之子自告耶。
答。有事则告。乃是大项礼节。而丧亦大事。故备要中著之。然主人以衰绖。入庙告事。甚涉非便。代以子弟。亦难创立。常以为疑。今不敢以为如何也。
朝夕上食用酒
编辑李成俊问。上食时献酌。本非礼意。而世多有行之者。何所据耶。未知先生之居忧也。何以为之耶。
答。上食时奠酌。虽非礼意。恐不害理。〈宗海〉家尝随其力。而或奠酌。或不奠酌。其所以不奠酌者。以其礼所无有废之。或可也耳。
朔望三献之非
编辑答。朔望之三酌。揆之以礼。则决不可也。而退溪先生所以许之者。既为时制。世亦多行之故耳。然其答人书曰。恐或为宜。又曰。今思之。恐未为得。以此观之。非礼明矣。以礼以时。惟在审度。
先庙朔望奠。几筵朔望奠。丰约不同。
编辑答。先庙与几筵朔望设奠之丰约。实于情礼事力。有所矛盾而难断者。如欲缘情量力。必得其中。则似当不丰于几筵。不约于先庙。要其可以堪行而已耶。此外无他善处道理。不然则所处之难。如来示两端也。如何。
葬月之制
编辑赵惟颜问。葬月之数。自当依礼。而或山运不齐。或月日不叶。尚未定窆。今欲一切不从葬士之说。而惟意决定。其无后悔乎。
答。葬月。礼文但言自天子至士之月数。而违此则非礼也。山运之说。出于后世术家之荧惑。至有缘此而经年者。甚无谓也。况曩时世俗。占新兆则择山运。先垄则不择。盖择则不得以时行葬故也。惟在自信如何耳。
玄𫄸柩衣
编辑李成俊问。按丧礼备要所著柩衣图。则上玄下𫄸。而又曰。无则纯色亦可。所谓纯色。当取何色耶。
答。备要所谓柩衣上玄下𫄸。必是据礼而言。而至于无则纯色云者。无乃虑其难备。或从俗而言耶。若可取纯色。于古未有考据。何敢质言。丧大记。里棺。君朱绿大夫玄绿。士玄。以此推之。士当用玄为柩衣耶。
问。家礼云。主人奉玄𫄸。置柩傍。再拜稽颡。而主人在圹外。则其势恐不得奉置玄𫄸于柩旁。且泛言柩旁。不别玄𫄸各置之方。伏乞下诲。
答。赠玄𫄸时。主人在圹外。其于奉置柩旁。势所难便。诚如所谕。然细思之。主人亲入圹内。必非制礼之意。恐当主人以手奉之。授执事者。置之柩旁。如时祭时以盘盏授执事。反之故处之仪耶。若玄𫄸所置之方。则尝闻玄众天。𫄸众地。天左旋。地右旋。故奉置柩旁。玄左𫄸右云。此说不记出于何书。然似不违理。遵用如何。
翣
编辑问。大夫用四翣。士用二翣。礼也。而我国俗通用四翣。久矣。欲从礼经。只用二翣。则窃恐骇俗。散翣。备要以为青黑色相间画之云。今从此论否。相问画之云者。以青横画。以黑纵画之谓耶。
答。翣之用四之疑。尝禀于郑先生。则其答书但曰。士翣二。当用画云气者云。以此〈宗海〉于前后丧。皆用二翣。虽知异于俗例。礼意则然矣。奈何。若黻翣青黑相间者。则实未详横青纵黑。横黑纵青。而得非只谓不令一色相连而已耶。
明器苞筲
编辑李成俊问。备要藏明器图。圹左便房。设床席筲罂。圹右便房。设侍女仆从车马。则必有所据。而以妄料揆之。侍女众平生左右就养之义。则当在帐外床下。而此图则男仆车马。俱在圹右者。不能无疑。
答。备要明器图。圹左设席床筲罂。圹右设侍女仆从车马者。必有所据。然开元礼。下帐设于柩东南面。酒脯陈于下帐东北。食盘设于下帐前。是则似与来示之意相近。况实土及半。藏明器下帐苞筲罂于便房。乃司马公之说。而朱子载之家礼中。不别其左右。此实先贤酌中所制之礼。恐不可舍是而他求也。
问。竹筲之制。合容十二升。而今之筲制太小。或不能容一二合。似甚未稳。虽不能一从古制。斟酌古今便宜。欲为中制。吾东诸贤。或有定论否。
答。筲所容之谷。虽曰十二升。司马公有各五升之说。丘琼山以为宜小其制。每种各置小许。或各数十粒云。其视十二升则大不同。而后贤因时变通。不必多用者。此可见矣。酌中为制之论。虽未见先儒所训。时俗所用。亦非可法。或大或小。任他匠者所为。则预语匠者。使之稍大。恐或无害。虽随其所造而用之。亦不至大误耶。
问。按备要藏明器图。则谓苞藏于圹四隅。苞木一个。何以曰藏于四隅耶。朱子曰。脯肉生虫聚蚁。虽不用。可也。醯醢之属。亦必生虫聚蚁。而特言脯者。何耶。脯及醯醢皆不用。则只用酒罂与五谷。不至于太简耶。遣奠馀脯。以苞盛之。至墓。陈于筲罂之列。藏明器时。不藏圹中。以仿古礼。多陈明器寡藏之义。未知如何。
答。备要所图苞藏于圹四隅。未晓其意。焉有一苞而分置四隅之理。脯及醯醢之生虫聚蚁则同。而朱子只言脯。恐是醯醢生虫之意。该括其中耳。以理揆之。脯若太干。则虫蚁之生。必不如醯醢之甚矣。所谕只用罂筲。何至太简。多陈寡藏。礼意虽如此。恐不必如示意也。但遣脯则制礼本意有在。如用干脯。以防虫蚁。则其或不违于不忍死其亲之意耶。
答金𬘩问。明器中车马仆从苞罂等物。泛观之则实非有用之物。细思之则皆是不忍死其亲之意。是以。礼经以为待以死者之礼则无爱亲之心。为不仁也。待以生者之礼则无烛里之明。为不智也。且象平生而小之。以示非生者常用之物。圣人制礼精微之意果何如。而辄敢曰不可用乎。朱子虽以脯之腐败为虑而然。但云虽勿用可也。此似非决不可用之语也。三十事二十事云者。似指一物而言。然未详。筲容。据古训则斗二升。司马公则曰各盛五升。今人一任匠人造𨑟而用之。其容不满一合。而不曾准古改作。改作亦所不易。依此用之。恐不至甚非也。
答人问。苞之或掩或编茅。恐是实同而名异。然其制皆所难晓。罂之盛酒醯醢。苞之盛馀脯者。岂非有汁水者以罂。而干肉以苞也耶。
答李成俊问。家礼明器注。刻木为车马云云。非后人之释。实朱子之笔定也。凡家礼大字下分注。哀兄作后人所释看乎。孔子只以面目太似人为未安。若刍灵。礼经之所云。略仿仆从而用之。似不妨。其馀下帐以下之物。及今人家事。恐不可废也。
迁柩
编辑问。家无正厅则迁于厅事一节。何以为之乎。
答。家无正厅可以迁柩处。则启殡之后。仍于其所。只少离殡地。使有迁之之意。恐不甚乖于礼意也。
答赵惟颜问。古者。涂殡故有启殡之奠。后世。虽不涂殡。仍存其奠。告之以迁柩。今俗不迁柩而犹有迁柩之告。非礼之本意也。非惟不迁柩。亦不朝祖。皆以发引日破殡。故多依术家时日吉凶之说而行之。仆于前后丧。虽行朝祖之礼。不奉柩。但奉魂帛如丘礼。而迁柩一节。则构俗而莫之行焉。非礼也。术家所云。非儒家所可遵守。今欲如礼。则一如礼文行之。甚好甚好。是诚在我。何碍于承袭耶。
答李成俊问。发引前一日。因朝奠告词所谓迁柩者。以当时人不涂殡故也。若涂殡则以此告之。似不失实。沙溪之说亦然。
答。厅事本在闺门之内。则妇人柩之迁于厅事。恐无所疑。凡力不及者。固难备礼。则家无厅事考之阙此礼。恐亦无如之何矣。但丘氏云。人家未必有厅与堂。其停柩处。即是厅事。略移动。可也。又郑先生尝答〈宗海〉之书。亦如此。哀须度之。
正柩
编辑答。正柩之说。礼经正柩注。用輁轴。正柩于两楹间而正之。此与所谓正尸之正同意。恐无他意于其间也。
朝祖
编辑问。朝祖时。舁柩用輁轴。正柩用夷床。是虽礼经之文。而烦乱动挠。恐或未安。今欲别造舁床。略如小方床之制。舁柩朝祖。仍于此床。正柩两阶间。仍迁厅事。翌晓发引时。仍奉载轝。似为便稳。未知如何。
答。輁轴,夷床等具。今人所未举行。若好礼之人。略仿古制而为之。则诚为好矣。至如别造舁床。如小方床之制。兼用于舁柩正柩等时。则在我自度便否如何耳。他人难可否于其间也。
问。支子之丧。不在宗家近地。则朝祖一节。何以行之。席设于柩西。奠设如初。神不西面。东非神位等语。幷顷注解。如何。
答。支子不与宗子同居者。朝祖与否。尝议于金沙溪。则曰阙之可也。若或当行则其必著于家礼。如支子祔祭纸榜之仪。而今亡矣。则认以为阙。恐亦有理。○朝祖时。席设于柩西者。设灵座也。灵座之设。不于首之所向。如在殡之时。而必于柩西者。柩既北首。使若北面然。故顺其死者之敬心。不敢设灵座及奠于祖庙之前耳。奠设如初四字。既以东面为训。则无乃袭奠之设于尸东也。不统于尸而向于尸西。故令于朝祖之时。不敢设奠于前。如在殡之时。而乃设于柩西。一如袭时之所向耶。然则所谓如初者。似指袭奠而言也。盖袭时尸南首。朝祖时尸北首。则袭时之东。即朝祖时之西。而于尸皆为左也。柩既北首。而面与神位。皆当向北。则所谓神不西面。东非神位等说。似可意会。而未知制礼本意果亦如此也。
答人问。母柩之朝于考庙。虽异于朝祖二字。恐不达辞尊之意。
答。支子与宗子不同居。则朝祖之难行。固矣。若在同里。则虽难奉柩。依丘礼。以魂帛直至庙前而朝之。可也。过门驻柩。无乃苟且耶。
答李成俊问。朝祖条。立视而不云哭。必有意义。未入庙而先辑杖。盖将入庙故耶。
祖奠
编辑答。柩自他所归葬者。至葬乃行祖奠之说。已具于其下司马公注。似难以行者祖送之意径行。此节。但于设朝奠哭。而行也以返葬之意告之。似合情理。
遣奠
编辑问。备要发引图。有明器所载之车。无乃逼于遣车而非士庶之丧所得用者耶。
答。礼经疏。士无遣车。则脯笣直持之而已。故家礼本条所谓置舁床及陈器条所谓明器,下帐,苞筲罂。以床舁之等语。皆本于礼经。今备要所云。可疑。
问。凡馈奠时。例有焚香再拜之仪。而至于遣奠无之。其意有在耶。
答。遣奠无焚香再拜之文。亦所可疑。然前后设奠。皆有哭拜之仪。而此独无之者。非遗忘也。后人何敢杜撰。
载轝时丧主叙立之仪
编辑答。载轝时。丧主叙立之仪。不载于家礼。应有其意。盖于此时。妇人尚在帷中。且缘哀遽。未暇叙文。只从柩哭。降视载而已耶。如欲从礼。则宜与朝祖之叙相似。而于本条无其文。是所可疑。
铭旌魂帛先后
编辑赵惟颜问。朝祖时则铭旌在于魂帛之后。发引时则铭旌先于魂帛之前。其意有在耶。
答。铭旌魂帛之先后。朝祖发引之不同。未究其义。以意推之。在途则表其某人之柩者为重。故先铭焉。朝祖则无此意。而魂之向庙者为重。故先帛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