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东冈先生遗稿
卷三
作者:崔是翁
1858年
卷四

疑礼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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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丧中来后者追服一节。当一依司马操之言。虽以侄来后叔父于练后。亦准税服之节而服三年欤。

明斋答曰然。

问祭时主人前导云者。以先于绅主而言欤。以先于他人而言欤。

明斋答曰。主人当在前而导之。非言其先于他人也。

问国恤中祭先之礼。沙溪之教。与退溪之言相左。退溪则以为国君内丧。与国君丧有间。卒哭前时祭不可行。而忌祭则可行。沙溪语意则每就卒哭后论。是虽忌祭。似不可行于卒哭前也。当何适从。盖服既有三年期年之别。则凡干礼节。似亦当有羞等耶。

玄石答曰。两先生论国恤丧祭礼果不同。然退溪又言庙中节祀。有官者不得行。栗谷亦谓忌墓祭有官者可废。有官者指衰服者而言。无官者可略设一奠。此似后来定论也。盖服制虽有三年期年之差。要之同是君丧。故其于礼节。自不得悬异矣。如何。

问祖先之亲尽者。享士林俎豆之礼。则其子当孙不迁其神主云。而人多行之。未知于礼何据。盖既享士林之祭。则为子孙者似不可遽埋其主。可依家礼。始祖藏主于墓所。而势或难行。又可别庙耶。

明斋答曰。所谓亲尽之祖。享士林俎豆之礼。则子孙不当祧迁云者。于先儒说无所考。惟郑寒冈答朴公彭年后孙之问。以为不可祧云。而似亦是义起之言也。然非如功臣之载在法典。子孙以祖先之有德业而私自不祧。恐近于世室。而无乃或涉于僭耶。不敢妄为之说。

玄石答曰。宗庙配享。文庙从祀之人。其主不迁云者。洛中亦有是说。顷年栗谷先生家立后时。诸公颇费询考。终不得可据之文。似因圃隐神板事。以致讹传。盖古今配从之数甚多。未闻有果如此言者。则其误明矣。始祖立庙之礼。恐不可与此相混。

问承重孙妻服之说。疑礼问解。与丧祭答问大不同。盖以常情论之。舅姑之服。古礼只期年。至宋而升为三年。今若以无姑在否之文。而曾玄孙妻从服三年。似已非制礼本意。况连三四代妇人。幷服三年。尤似未稳。问解所论退溪一说。未知见于何书。意者答问中所论。为后来定论。故其说不载于答问中耶。

玄石答曰。承重者母妻诸服。常以问解中所引退溪先生所从者虽没也服之说为正。今来示以为两书大不同。未详何谓。此二条。一则见答问本书。一则无所见。抑沙溪得之于别录否。未可知也。

再问承重者母妻诸服。侍生所谓两书不同者。以问解中沙溪说。与答问中退溪说不同而言也。见于答问者。果是两说。而大意皆以为姑服重服。则妇不当服重服云。且曾见五服沿革图。乃曰通典子妇在则孙妇以下。以庶服之云。通典服制。虽与宋时异。而承重礼意则岂有前后之异乎。其图乃郑寒冈晩年所成。想与退溪之论。不为矛盾。而所从虽没也服一条。又脱于答问中。是以窃音姑在妇否者。为后来定论。而小记所云没也服者。恐不必指此等变礼而言耶。

玄石答曰。承重者妻之服。虽常以沙溪所引退溪说为准。今考其书。不见于文集问答中。此却可菀。然左右所谓没也服之语。恐不必指此等变礼。殊亦未解。盖小记之说。出于泛指而统论者。然则何以知此等变礼不在于其中耶。通典虞喜庾蔚之所论。皆以有嫡子无嫡孙为言。固亦明白有据矣。然张子曰古者为舅齐衰期正服也。今斩衰三年。从夫也。为祖曾祖高祖后者妻从服亦如之。程子亦曰今服三年。亦可谓之从服。盖与夫同奉几筵。而已不可独无服。关系甚重。实与魏仁浦等所奏无异。以此推之。在古嫡孙之法虽严。只是以尊服卑之常制。如家礼所谓其姑在则否之义。只当用于孙妇而已。非可以此废今日承重者妻为夫祖曾祖高祖从服三年之体者。不啻审矣。然所谓虽没也服者。似亦有二例。若其夫承重而死者。正当如小记之文。追服无疑矣。若元未承重而死者。其夫犹未成为当服之人。正所谓有嫡子无嫡孙者。其妻何从而为之服重乎。问解或说。固有云云。然代序传重。其要当在于祖祢正軆之间。而恐不当在于孙曾妻之为服与否。且如帝王家长子为太子而死者。虽未及践大位。然其子孙本无以此不得代序传重之理。况今士夫家岂可以此不服。而终不自遂其承重者耶。鄙见如是。未知高明以为如何也。

明斋答曰。承重者之妻从夫服。既著于家礼。而无其姑在则否之文。则何可不从服。此礼当从沙溪说。方无违于家礼矣。所从虽没也服一条。义甚分明。何可不用于变礼耶。

问父丧中母亡则以三年内论。而父丧中祖丧则以殡未殡论。此固不可晓也。况家礼只论重丧未除遭轻丧。而不论殡未殡之别。似宜以此为准也。且服制虽以始制为断。而母丧练前遭父裘。则揆诸情礼。不可期年而便止。又当仍服三年也如何。

明斋答曰。父丧中母亡犹期者。乃郑康成仪礼注也。备要已论其不可行矣。当从备要如何。

玄石答曰。父丧中祖亡母亡。服制异同之义。备要以为不敢轻议。然愚常思之。通典及注䟽之说。虽同出不忍死其亲之意。然皆以父身而推之。祖则父之所重。故虽既殡之后。子必服以三年。母则父之所轻。故虽三年之内。子必服以期。其义则然也。但沙溪已以杜元凯之论为主。参以今日人情事势。亦有难以直行其说者。玆不敢质言也。

问除丧一款。人道之大节。一国宜无异同。而近来国恤中除丧者。京乡湖岭多不同。想缘不曾有先儒定论而然欤。以沙溪所论卒哭后私丧二祥未知其必不可行之说考之。则卒哭前。似不当除服。而以礼记大夫士有私丧条注语意推之。则似无不可除之理。盖古今异制。今世既无主祭。而居官之法。亦可依自依行亲丧之礼之说而行之。恐未可引不行之古礼而废当行之大节也。忌祭却轻于祥祭。而栗谷定论。亦云有官者不得行。无官者可略行。则独此祥祭。无官而可退于五月或七月七月指中原而言之后耶。又其有官既云指衰服。则无官便通指前衔及庶人也。然则除丧节次。似亦无前衔庶人之别。而或云当有差别。此亦果然否。有官指衰服之称。岂但施之忌祭而不得施于祥祭也。或曰礼既曰君丧除后殷祭云。故今之卒哭前。不得除服者。岂以不得行殷祭。而独先除服为未安耶。此语似矣。而恐非得中之论也。祭馔之隆杀。与丧服除不除轻重如何。且今世朝夕上食之终三年。已厚于宋时之俗。而祥祭既不行于卒哭前。上食似亦不废于祥祭之前。是三年之后。又加半年也。礼宜从厚。爱礼存羊之义。恐到此幷推不得也。况君丧除后殷祭者。以君为重也。今世士大夫既无服君丧之节。而加服私丧之月数。则乌在其重君轻亲。以义断恩耶。大抵可除可不除。固不知礼意果如何。而一国丧制有异同者。实非盛世之礼俗如何。

明斋答曰。国恤中除丧一节不同之叹。诚如来示。无官者依自依行亲丧之礼之说。当除无疑。而有官者有衰服。不得行祭。故不得除。盖先儒所论。亦不无异同。故行之者各以意之相近者从之。此所以不同也。幸勿徒泛问于人。悉取先儒说而详究之。以定取舍如何。此实穷理之事也。

玄石答曰。除丧异同。果为礼俗之末弊。此亦无可为者。大抵自昏朝来六七十年。论礼家以沙溪为主。故其稍有识好礼者。皆从备要卒哭后行二祥之说。其不及此者。专以常制行礼脱服而无疑。亦俗情然也。此乃所以致今异同之关捩。是以近岁之中。虽有以退栗有官无官之说言者。人不听信。势自如此矣。观左右所主。似以泥于古礼。不得依时行祭为慨然。然今士大夫虽无主祭居官之事。而既服君衰则不敢私服之义。不可不存也。忌墓祭系吉礼。虞卒哭祔练祥系㐫礼。礼固不同。而俱是三献殷祭。故服衰者义有不敢直行也。裘期有常限。今将更逾数月。是所谓难安者。而大軆如此。固不得不略依三年而葬及追服者之制而行之也。君丧为重之说。人亦有言。但国家之制。士夫除官然后。始以白帽参祭于魂殿。则非必先除官者可以得行君丧也。盖古今礼制虽不尽同。而其于不敢殷祭之义。诚难弁髦而轻弃之。但备要之文。初不论其有官无官。是因今制而几失古义。此退栗之说。虽未盛行。犹当有补于世也。

问除服月数。固当从始死日计。假如晦日死而成服于次月。亦当从始死计耶。先儒所论未殡已殡之别。到此不当复论耶。

明斋答曰除服。期服则周而除之于死日。从死日数之可也。若以月计者从死日则如来示。晦日死者当减一月服。恐未安。如此者恐当从成服计月矣。未知如何。

玄石答曰。除服月数。从死日计者。问解之论也。然则只服二朔。心常为疑。今更详之。郑氏既曰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不数闰。今小祥大祥。必以死日行祭。则期以上。自当用年数之制。至于大功以下以月数者。自当以成服之月数数之。且郑玄常论税服。以为五月之内当追服。王肃以为当服其残月。贺循,庾蔚之皆主郑说。若从问解之论。则是与服其残月无异也。以此推之。自非晦日成服者。当以次月数之。未知如何。

问父丧中母亡。犹服期云者。揆以俗情。固亦未安。以父未殡而服祖以周者。果无未安者乎。假如祖死于未殡之前。而祖母死于既殡之后。则一两日之间。而服制悬截。尤似未安。家礼既泛称父卒承重。则今不必论殡未殡。以起难处之端也如何。

明斋答曰。父丧中母亡服期者。仪礼注䟽也。父未殡服祖以周者。通典说也。备要俱载之。以备参考。而此是大节目。何敢轻议。第今父丧中母亡。既不得服期。则父未殡祖亡。亦不得不为承重服者。似可见矣。如何。

玄石答曰。家礼虽泛言父卒承重则为祖父。而通典贺循诸儒。已有未殡已殡之说。勉斋黄氏亦载仪礼通解续。金沙溪问解。又以不敢轻议为言。则今难不从其文也。

问生之养子定于海美宗兄天石之第三子。已呈于礼曹。将与偕去。而服色及处身之道。将如何而可乎。亡妻祥期已过。神主既入祠堂。则税服之节。似不可依例论。但身在三年之内。则亦不可以寻常人自处也。鄙意窃以为再期以前。则当如诸妹。自处以心制人。再期以后。则不复服矣。未知于礼意果如何。

明斋答曰。小记䟽。为后之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㐫。若出三年则不追服云云。以此䟽说观之。则来教所谓以心制终其馀月者。正得礼意。恐不容他议也。

问外甥之称。家礼杂仪则指为甥侄。丧礼备要则指为女婿。当何适从。大抵舅甥之称。自昔虽多互说。至于外舅外甥之称。似不可相混也。礼妻父曰外舅。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云。司马公曰受女婿及外甥拜云。而未见母之兄弟称外舅之文。备要图中所云。未知本于何书耶。

明斋答曰。谓吾舅者。吾谓之甥。是仪礼丧服传文。正指母之兄弟与姊妹之子而言也。妻父称外舅。女婿称外甥者。所以别之于舅甥也。备要图所云为正。而居家杂仪所云者。世俗之混称者也。犹女婿之或只称甥也。

问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再降。而两女各出则不再降。是出嫁者之服。乃厚于姊妹而反薄于兄弟也。抑有精义之可言欤。

明斋答曰。女子适人之降为一义。男子出继之降为一义。故两女各出。两男各出。皆不再降。而为人后者为姊妹再降者。其所降有二义故也。非有厚薄而然也。圣人所制。恐无可疑。如何。

玄石答曰。丧服䟽两女各出不再降。两男各出不再降。此皆非有厚薄也。出为人后者。于出嫁之姊妹。为再降。以其为人后及出嫁名义各异。不如或但幷为人后。或但幷为出嫁者。可以一降而无甚嫌碍。故不得不再降。恐其义在此也。

问鄙乡蓼川上流。有地名伊川者。川上有山名曰莲花峯。其傍有村名曰考亭也。宋三贤所居地名。适在一境数里之内。则亦非偶然者。而山川景致。又是境内之最也。乡中士子欲建立书院。而盖建院处。与村居稍远。故将移占近村之地。以为永久之计。而其地方有为乡贤建祠之举。或以为可以先建者为书院。而别立祠于其傍。以奉乡贤。或以为可别建书院于其中。而以先建者为别祠。盖书院乡祠名称自别。则始之以乡祠。终以为书院。不无未安云者。甲者之论。据事理而言也。均是学宫。营而未完。则或以为书院。或以为乡祠。各自无妨云者。乙者之论。就地形而言也。伏望俯采两端之说。下垂折衷之教如何。

明斋答曰。蓼川胜景。闻之已久。恨不得平生一到也。承有创院庄修之举。甚盛甚盛。第有厦屋而无实学。为近来一大弊。实与退翁当初十书院之意不同。未知末梢能免此患否。甲乙之论。以此以彼。恐无大妨。惟在当事诸贤之商量处之。恐非外人之所可悬论也。

玄石答曰。书院之设。朱子退溪之意以为国学乡校。有科举格令之烦。故令别立书院。以便讲学矣。今则书院虽设。而率为科士居接之所。无一讲学之实。故愚于此等事。不敢有说也。

问士人卢世锡。其兄以玉溪禛之奉祀玄孙。承重无子而死。其兄嫂独在。养其子为后。名位久定。已得娶妇。而犹未及呈礼曹。去秋遭其祖母丧。人皆以其孙当代丧而待其立案为言。及其呈文已来。乃言京中士夫以养孙代丧为非云。且曰淳昌杨梦举以所后事往问尼山。则适有湖西寡妇遭舅父丧。追后养子。而明斋以决无代丧之理为言云云。不知京中士夫之论果是。而淳昌人所传。又果无误传耶。鄙意不能无惑。而此中士夫之论。亦各异同。故卢君以为难处。及其宗人多从可服之言然后许其代丧。而其妻则不从服。盖从退溪答问中姑在否之说。而其夫代丧。其妻则不从服也。幷望详赐下示如何。

明斋答曰。既以立后。则安有不服承重之理。京中士夫家安有如此之礼。直是无据之说也。淳昌客所传鄙言云云者。虽不能记得。而恐其讹传也。第虽讹传。应有其事之曲折。而茫然不能记。深用慨叹。至于其妻不从服。似又误也。夫承重则妻从服。明载家礼。安可不服。所谓姑在否云者。乃祖服孙妇之文也。非可用于承重之服也。幸更详之。退溪先生有前后两说。一以为不可从服。一以为当从服。今当从从服之说也。亦须考见如何。初虽误不服。既觉其误则追后改成服。恐无妨也。

问家弟济牧脱湿虽幸。而归期尚远。练祭之期。在于至月。而末由依例行祀。势将作文告由而使其子代行矣。其父既练则其子之除服。当从其父而无异同。但当其权也。舍弟必欲将亲莅而定其山地。故从俗山殡。只用外棺覆莎草。而不立主。以魂帛令行其馈奠矣。今当练期祭。告其由而将以立主。此则义不可已也。春秋传曰既葬而返虞。虞主用桑。期年而练祭。练主用栗。今此当练而立栗主。其父之易练服。似是变礼之当然。第葬不备礼。柩在浅土。而其子之遽从其父。易练服于练祭。除衰服于祥祭者。揆之情礼。似为未安。开元礼有周而葬。再周而葬之文。此则似以哀子主丧而论也。今此其父既自主之。则其子似当从其父。而不备葬礼。遽从变制。固为未安。其父既练。其子独后。亦涉未安。伏望参之情礼而指教之。俾得无憾于大事如何。

明斋答曰。虞时既不立主。则练时立主。似不可已。虽已权葬。既已虞卒。则练时变制。亦无可疑。恐不可以葬未备礼而疑于练变也。练祭代行。非但练祭也。慎斋先生答人父不参祭。子代行之问曰。尊大人虽未参。练祭何可阙也。尊大人则设虚位而祭之。几筵祝则尊大人使子某敢告云云可也云。今似当依此行之。但当初越海通讣。其间必至逾月。今当以闻计后计之矣。未知如何。妻丧。其夫主之。练祭及练时变服。只当从其父而无有异同矣。

问人有父祖奉祀者丧其长子。以为既服三年。不当着黑笠。着白笠以出入。在义理果如何。葬时赠币。或以奠于柩东为主而纳之东边棺椁之间。或从退溪先生置棺左右之言而奉置棺上。不知当何适从。

明斋答曰。长子丧。虽曰三年。而居丧之节。实与亲丧不同。如在官者不解官。亦其一端也。况出入服。虽亲丧。古亦有墨衰之制矣。今人亦未闻长子丧。着白笠者。白笠恐过礼而骇俗也。葬时玄𫄸。开元礼奠于柩东。今之纳于东边棺椁之间者。即据开元礼也。沙溪先生家所行也。退溪先生置棺上左右云者。乃世俗所行也。先人尝言柩东无馀地可奠之处。若纳于棺椁之间。则当曰纳而不当曰奠。分置左右。亦无可据之文。仪礼士丧礼。君赠玄𫄸之时。奉以置于棺盖之上云。置于棺上。此为可据。若于棺上之左偏。为玄上𫄸下。则似合于礼意。而且略有柩东之义矣。以此鄙家则皆以先人之言。置于棺上之东边而玄上𫄸下。未知如何。

问始祖亲尽则迁主墓所之说。见于家礼。始为勋臣者不迁主。而次勋当迁。高祖亦当迁云者。又沙溪之说也。近观岭南士夫家。以先祖享俎豆。则子孙不宜迁主。仍幷高祖享五世者有之。门人曾以此为疑。禀于先生。又问于玄石朴先生。则皆以为不可行。今以门人家论之。曾祖及叔祖先考幷入于赐额书院。而人事匆匆。曾祖之主。已迁于门人家矣。几何而三世幷至埋主之境。今欲从岭儒之论。则有违诸先生礼意。又欲一从礼论。则不无有歉于私情。反复以思。宁从家礼迁主墓所之说。而别构一祠堂于墓所。而子孙齐会。岁一祭之。似无嫌于僭。而亦可少伸情礼矣。前头德门亦将有如此礼节。未知将如何处之。

明斋答曰。所示礼无所论。不敢为说。盖勋臣不迁者国典也。始祖不迁者家礼也。此外则实无不迁之礼。岭儒所行。未知何所据也。幸更加博访如何。所教依始祖迁主墓所之说。系是义起。亦不敢僭论。鄙家则姑未有所讲。而鄙意终以为礼无可据之文。终不可违礼而行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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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栗谷先生集末端。有宋龟峯答书多所辨说。必有其时先生覆札。而今无见录。不无如退溪先生所论心经程说之嫌。未知何意。或无乃记者偶未之深思耶。若以龟峯之言为未尽。则栗谷所覆。尤当详录以示后学也。

玄石答曰。栗谷先生集。有正集十卷。有别集一卷。湖南所刊者。近岁则又有续集四册,外集四册,别集三册。未知此所谓先生集者。正指某帙耶。似亦以一卷别集末刻龟峯诸书者而言。第幷其下心经程说之嫌。皆未晓然。不知所对。幸更示之。

再问前日禀目中心经程说云者。辞不达意。致勤下教。不任感悚。侍生曾见心经后论。固有惑志于程篁墩事。后见栗谷先生集。则别集末湖南所刊刻龟峯诸书。书意多以栗谷所见为未足。而更不录及栗谷答解之辞。故鄙意到此。辄又不能无惑。以为退溪既以陆无资于朱而朱反资于陆。疑程氏之学。今之只详龟峯书而不详栗谷答书者。果无所嫌乎。

玄石答曰。湖南别集刻龟峯书。无归着处。鄙亦深病之。盖其初书则栗谷已答。载于正集中。再书则无答。龟峯辄书其下曰皆欲依吾说改正之。然而先生本意。必当如此未可知。以此常欲置而不论。况今别本。皆已釐入于续外两集中。而龟峯书幷为删去。尤不足论其书之是非也。心经程说之疑。今承开示。使人晓然矣。

明斋答曰。栗谷先生集末端录龟峯书者。所以备一义也。有何朱陆之嫌。恐看之太甚也。

问王鲁斋阴阳造化之论。与礼记月令多不同。就其大者言之。月令曰春其虫鳞。夏其虫羽。中夹其虫倮。秋其虫毛。冬其虫介。造化论则曰春为毛。夏为羽。中为倮。秋为介。冬为鳞。古今医书中所论。亦与造化论同。反复考之。月令所论。似以五行相生之序为言。鲁斋所论。似以五行轮行之序而为言耶。

明斋答曰。月令所言。恐只以青龙朱雀白虎玄武方位分配四时。而造化论所言。则似以羽毛之动属阳。而介鳞之潜属阴耶。五行相生轮行之谕。又未能晓得。第更捡看本书注䟽如何。

玄石答曰。诸说虽如此。恐当以月令为正。鲁斋之意。今不敢强说。

问七情之分属于四端。见于栗谷书者。似固然矣。而其中以欲属于仁。不能无疑。尝见退溪答奇高峯书。以高峯之喜怒哀乐为四性之说为未然。而更无明白区别。如栗谷所云。且详论孟注释。亦不见其必如是说。未知此语更无明证于古今圣贤论说否乎。盖四端即七情之原。而七情乃四端之发也。四端各有部分。而信则于四端无不在。观两先生所谓信在其中。犹五行之土之说。则四端各专其一之意。似可推知矣。今若以喜哀爱欲属仁。怒恶属义。惧属礼。而当喜怒哀惧之际。知其所当然。知其不当然者为智。则是仁义礼独为七情本然之体。而智乃为七情知觉之用。语势恐涉于一偏也。此果与程朱本意相符乎。愚意窃以为凡物莫不有体用。而体用中亦有体用。就此以论。合以言之。则五性为体。而七情为用矣。分而言之。则恻隐为仁之体。而喜哀爱为用矣。羞恶为义之体。而怒恶为用矣。辞让为礼之体。而惧为用矣。是非为智之体。而欲为用矣。如此论说。则五性各有所发。七情各有所原。条理间架。似为分明。未知在义理为如何耶。

玄石答曰。七情之属四端。始见于栗谷书中。其所分排。寻常未能深晓。所谓知其所当。又知其所不当者。尤觉不伦。不意高明之见。又如此也。尝考语类。朱子已略论此事矣。然既曰七情。不可不配四端。七情自于四端横贯过了。其下又有两说。一曰欲属水。喜属火。爱属木。恶与怒属金。哀与惧亦属水。一曰喜怒爱恶是仁义。哀惧主礼。欲属水则是智。至答喜怒爱恶欲却似近仁义之问。又曰固有相似处。未知栗谷其或见此而立论耶。抑不及见而为说如是耶。皆不能详也。但朱子所谓七情自于四端横贯过了。思而未得其衷。岂以四端直从仁义礼智底出来。七情犹是緫举始终全体者。故其言不得不然也。所谓喜爱属仁。喜属火亦近于仁。恶怒属义。哀惧属礼。一说水亦以阴边言。欲属智。恐为四七之定论。此固与初说不同。而必欲分排则理亦宜然也。至于栗谷说。哀欲二情之外。所论者亦自不悖于朱子之旨。但于所谓当喜不当喜处。本当以七情中诸字随义分隶。而辄以四端中是非代之。与上三者不同。此愚与高明今日之所惑也。盖窃推之。似以七情中字。姑无相衬者。而深见是非一端。实具两边道理。如朱子论始终之义者。遂至于是。然此乃名义上偶失照勘者。庸何伤乎。来喩又以欲属于仁为疑。想必以欲字带累甚大。不近于仁字本意耳。然语类有曰无心欲字虚。有心欲字实。又曰欲字指那物事而言。说得重。欲字又较通用得。凡有所爱皆是欲。然则欲又无不可以属仁者。末端体用之说。殊极精密。但所谓以恻隐为体而喜爱哀为用者恐未安。盖四端七情。虽有专言理兼言气之差。而其实俱不出于一情字。安有以恻隐喜爱哀自分体用之理乎。此似未解。幸加商量。

问七情四端之说。反复开示。恍若披云见日。至其末端体用之云。窃意事物之有体用。犹太极之有阴阳也。阴中自分阴阳。阳中亦有阴阳。体中自分体用。用中亦有体用者。乃先儒之论。而陈北溪亦曰仁是爱之根。而恻隐则根之萌芽。爱则又萌芽之长茂已成者也。见性理大全

玄石答曰。据北溪说。根之萌芽。芽之长茂。煞有先后。犹不曰体用。而断之曰仁者爱之体。爱者仁之用。今以四端专言理。七情兼言气。同是一情者。而曰某是体某是用其可乎。不敢闻命。

问晦斋集末端。柳西崖所论明主可以理夺云者。义意未详。似是以义理夺其识见之未至处也耶。

明斋答曰。理夺云者。谓以义理明之而改变其所见也。

玄石答曰。明主可以理夺。不可以情求。乃魏明帝时许允妻语。见世说贤媛行。谓若以事理明卞则可以夺其主。致责之见也。夺犹屈字意。

问性理大全曰学欲博不欲杂。欲约不欲陋。杂似博。陋似约。不可不察。心经曰学之杂者似博。约者似陋。惟先博而后约然后。不伤于杂而不掩于陋云云。心经所云上杂博二字。无乃倒着耶。似不若大全语势之终始平顺。故不能无疑焉。

明斋答曰。杂者似博。约者似陋。如此互换说。亦无妨。恐不必倒错也。

玄石答曰。心经朱子之说。与性理胡氏说。语虽交互。义无不同。观心经意。博指明善格物。约指诚身诚意。其杂其陋。皆是俗学之荒杂鄙陋者。苟能加察于此则自无所患矣。

问先人墓志。前春请于坡山。幸蒙制惠。其铭曰维学有则。曰知与行。知以明理。行以养性。此知字即智慧之知。行字即行实之行也。似与庸学及性理大全所论知行不同。鄙意不能无疑。盖三书所论知行。即知之行之之义。是学问工用也。今此既曰维学有则。则其知行二字之义。当与庸学诸书不异。而文势不同。乃与性字为韵。未知果无所嫌乎。

明斋答曰。智慧之知。行实之行。固与知之行之之知行不同。然既知之则为智。既行之则为行。谓之学则有何不可也。恐不必二而疑之也。

问天依形。故运行太虚冲漠之际而无停。地附气。故束于劲风旋转之中而不坠。乃造化论语。地浮水上。与天接。天包水与地。乃语类及性理大全语。两说固不同矣。天之苍苍。乃是气之积。则恐难包得水以载地。似不若造化论之易晓而无难辨也。此是下学不急之察。而读书有疑。自不容于不论也。

明斋答曰。天依形地附气。地浮水上。天包水地之说。固似有迳庭者。然依约此等说。而知其所论如此而已。欲执此而诘彼。信彼而废此。恐徒为无益之辨矣。如何。

玄石答曰。邵子曰天以气而依乎地。地以形而附乎天。天地自相依附。斯言足以尽意矣。天之苍苍。虽气之积。既束于劲风旋转之中。则水亦其中之一物。何由而渗漏不敛耶。大抵造化论。少时略见。多有牵合处。不必准信。

问栗谷集中性情图。与心经中诚几图分排不同。性情图则恶几在左。诚几图则恶几在右。其义安在。窃惟性情图之善几居右而恶几在左者。岂非以写字规例。而先其善后其恶也。诚几啚之善几居左而恶几在右者。岂非以人之淑慝。而阳其善阴其恶也。观太极图。亦可见左右分排。非出于偶然也。伏未知妄见果无乖于古人本意耶。

明斋答曰。性情图诚几图左右安排。似偶然如此。然来教所推说。亦自有伦。更思之。性情图自上而向下。诚几图自下而向上。皆左善而右恶。非有异也。如是看之如何。

玄石答曰。考性理大全朱子性情图与心经诚几图以明周子说者。虽善恶所书直横不同。而左右排置则无不同。恐其义来说得之也。栗谷性情图亦然。

问或以内则父母没。没身敬之之敬字。似是爱字之误。以下文推之。恐不能无疑。未知如何。

明斋答曰。内则所谓敬之不衰之敬。与杖屦只敬同义。有爱护之意云者恐是。盖敬者是待之敬谨之谓。视爱字较重。恐非所疑也。

问胡致堂乃胡安国同生之妾子。夫人养为己子之说。见于一书。而宋名臣录无所详。不知更于何书。或有明证之可见耶。且致堂之名。列于别集。而文定及五峯。幷见于外集。致堂学问。有异于五峯而然耶。以其事迹言论观之。似无异同。而区别若是。不无可疑。

明斋答曰。论胡致堂事。辞说多端。大槩致堂之为妾子分明。而疾之者以其制服不明事论之。抑或缘此而不得与文定五峯同列于外集。而独见于别集耶。去古未远。而文定之传重于致堂亦异也。

疑礼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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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邻有一人养弟子为后。未及呈礼曹而生母死。乃服丧矣。未久养父呈礼曹以来。其子服丧当复如何。李焘

答养以为子。而未及呈礼曹。则生母之丧。例当服丧。既服之后。虽呈出立案。何可变也。先儒曰凡丧服以始制为断。此不易之定论也。

问为叔父后者。其父未呈礼曹而死。其子已服丧。而不能无日后之虑。自处当如何。庶叔之无子者。依于嫡侄。死后更当如何。李嵬代

答叔父生前。名义已定。则临丧制服。恐似然矣。既已服丧。而无门长之可以善处。则似当具由而自呈于礼曹耶。庶叔无后。依于嫡侄。则只当仿班祔例主其祀。决不可以嫡而继庶也。人或有收养庶侄而付后事者。此则或无妨。盖礼令有贵得同贱。贱不得同贵之文。以此推之。似当然矣。

问从兄无子而亡。从兄嫂取生之子为养。而未及立案矣。今从兄嫂又亡。而生之子方在其生母丧。其为养母服制。当如何耶。姓名缺

答出继者及出嫁者。幷遂其本服。乃礼也。虽在生母丧中。若已立案。则当服养母三年。而但未及立案。则便是侍养。似当服本服而申心丧也。

问曾祖母丧。曾孙代服。而孙妻曾孙妻。皆从近例服衰期。人多非之。不知礼意果如何耶。又谁当为主妇耶。金著

答以退溪丧祭答问中说看之。则惟孙妇似当服矣。以沙溪疑礼问解说看之。则似皆服矣。今人多用问解说礼宜从厚而然耶。玄明两贤。亦主问解说而小有异同。礼意之难知。有如是矣。月谷丁友载和家事。与此相近。顷有问。亦以此答矣。曾孙妻既从服。则似当为主妇矣。

问祖丧。子与孙已死。只有长孙妇而更无子。则次孙可代丧否。若代丧则其妻亦可从服否。长孙妇将欲养子为传后计。则又不可不服丧。何以则不悖于礼意耶。柳涑

答有诸孙而祖无后。甚非礼意。次孙似不可不代丧也。长孙妇将欲立后。则又不可以夫已死而不服丧也。长孙妇既以服丧。则次孙妇似不当更服三年也。本服除后。可以白衣行素。共奉祭奠耶。从夫服一条。退溪答问。与沙溪问解。语意不同。是固可疑。而此则又无所论。不可质言。

问人有祖死未旬日而父又死。服制及葬祭诸节当如何。其父乃承重长子。虽有诸叔父。其孙当代服耶。受服又当于何时耶。

答服制令。嫡子未终丧而亡。嫡孙承重。乃以小祥前后而论。不及于葬前后可疑。或以葬前则不忍死其亲故耶。但葬时题主及许多节次。不可无丧主。似当依通解宋敏求论。因其葬而制服代丧耶。至其持服。则常持父服。祭时则各服其服也。偕丧服制。先儒说固多岐。愚常抄录于家仪矣。

问今有一人寿近百岁而死。子孙曾玄已殁。其五代孙承重服。礼无可据。将何以处之。未知古今儒贤或有难辨及此者耶。李颐根

答语类。虽四代以上。皆当有服。以此观之。虽五代孙。承重之服。恐不可废。妻亦从夫服无疑矣。

问今此季父葬前。筑洞宗家七夕茶礼及曾祖母忌祀。未可设行耶。既非宗孙之丧。则虽未葬前。亦无所拘耶。侄家则又异于宗家。何以为之耶。从侄与三

答此异宗孙之丧。成服后凡祀。自当依例。况汝家祀事则尤何为疑。但丧家当次先代之祀。则葬前当随便推移矣。

问祖母葬前。亡父几筵设奠。当用肉耶。当行素耶。小祥亦不远。而方以疠疫出避奔遑柰何。再从孙鼎贤。

答盖三年行祭。乃是象生。既已象生。则葬前素祭。似无憾于幽明矣。小祥将迫而病忧如此。则势当退行。病歇入宅后。择日以祭焉。祥祭异于忌祀。不可不祭。

问丧出染疫。本家不能趁时成服。则女子适人者。在夫家成服。亦当如何。姓名缺

答既已适人在夫家。则义当依例成服。本家之遅速。不须论也。染疫中遭丧者。入棺成服后。可以出避。而今俗或有入棺不即成服。此不合于义而不安于心。

问亡兄嫂禫期在今月。而家有染患奔避。若俟止息则禫祀过限。以纸榜行祭。未知如何。郑希文

答禫祀本以间一月为制。故张子以为闰月亦当筭。今若有故。则以纸榜权行于下丁。似无妨。至于吉祭。则虽过限。不可权行矣。

问未经痘者遭亲丧。而痘患四逼。则当出避欤。林煕

答丧出疠疫。则殡后出避。乃先儒说。此何疑焉。

问妻丧祝辞。只书名乎。幷书姓乎。岭南人期丧。用黑布网巾。亲丧则不用。未知如何。郑希文

答夫妇乃二姓之合。则妻丧似幷称姓。而祝文只云夫某。岂以称姓名不当用于敌以下故欤。古人用纚敛发。大明初。始用总网巾。丘仪曰今网巾与纚相似。祔祭沐浴栉发。则似当用纚。沙溪备要详言之。盖今人居丧。与古人异。虽服衰麻。不免有祭祀出入之节。则久废巾栉。亦多未安。故湖南人多用之。至于期服布网巾。则既无明文。不敢轻议。

问父在母丧而练者。闰月在初期之内。则自初丧计其十一月而行祭耶。自初期计其间一月而行祭耶。𨯶

答丧制。以年计者不数闰。以月计者数闰。所谓以月计者。即士庶人葬期大小功服制及禫祭也。以年计者。乃大小祥也。练是小祥则不计闰明矣。

问父在母亡。忌祭祝辞。当何以耶。以父为主耶。以子为主耶。柳安庆

答父当主祭。而祝辞礼无明文。似当用祭旁亲之辞而略有变改也。父若有故未参。则祝辞以夫某使子某敢告云云可也。若父老病。传家事于子。则依朱夫子告庙传重之事。而仍用子告母之祝。恐或无妨耶。

问无嫡子者。只有两妾子。而一则婢妾所生。一则以两班庶女再适而来者。其奉祀当属之谁耶。申澄

答虽两班之女。既以再适则不可谓愈于婢妾。似当以人之优劣年之长幼论之。而其父未曾有所处。则门长当与同宗相议。问官而处之。恐似无妨耶。

问庶子承嫡者。遭生母丧。服色当如何耶。梁之浃

答既服缌麻。则虽葬前。不可戴方笠。用蔽阳子麁布直领。葬后则用黑布网巾。服除则麁布笠常网巾。恐似无妨耶。未见明文。不敢质言。

问葬或有品字成坟者。或有三合坟者。或有前配祔葬而后配异茔者。今于改葬。当何适从耶。从侄与三

答三说各有经据。当以地形事势参酌行之。盖地道尚右。而先儒亦不以一槩处之。朱子丧室后有虚东边之说。盖将日后自处也。合葬虽云非古。古今异宜。吾家潺水亲山。亦以地形事势。遵遗教而合坟也。

问圃隐先生。在我太祖击倭云峯之日。以版图判书从事大捷。云峯儒生。今欲合享于龙岩书院。以为并腏桃滩先生。今山阴倅郑缵徽欲助力成礼。而伫俟吾乡通文云。故玆以收议于乡中。则佥议徇同。欲与德里诸益书送通文。果如何耶。丁以材

答圃隐先生。从祀文庙之大贤也。享祀之节。不可苟也。必欲立祠。则上章而别建似可也。朝家又有叠设之禁。未知如何。

问邑儒欲修补乡校。故顷有论报而香祝已到矣。邑儒近欲移建他处。今若更为论报。则事体颠倒。欲仍用其香祝则事涉不安。将何以处之耶。云峯倅

答重修祝文。何可用于移建之际。必欲移建。事体重大。不可不更为论报。如无大段关系。仍旧贯如何。今人或以人才不作。归咎于学校之地形。似甚无据。

与旁参奉大汝别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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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者一士人来传任实朴家之丧制。且言尊与陈友所论之矛盾。大抵朴君若有曾孙之幼者。当从幼儿题主之说。而次孙不宜承重也。然则尊言似是矣。如果无之。则次孙不可委之于无子之亡兄而不代其父承重之服也。然则陈友之言似是矣。此事是非。在于曾孙之有无而所传各异。未知其家之实迹。果如何耶。幸赐示破。

与李甥圣真别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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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后入庙。礼之大节。自非大段不得已处。不可以常情有所变易也。闻君欲行朔望茶礼。而不行入庙之节。殊极未安。盖君徒知自己孝心之无已。不省父母亡灵。趁会一堂之为安也。若可人各有心而以情改礼。则闵子骞之援琴切切。乃不如子贡反筑六年之为美也。君平日读书。曾无讲论及此。而创为非礼之礼乎。既知其不可。则亦可变以从礼。幸勿谓遂事不说。如何如何。问解亦有所论。幷宜取考也。

答郑友弼圣别纸南冥后孙书恳。郑友以小录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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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承自晋州来小录。以知南冥先生后孙之如是零替。极用叹嗟。示意谨悉。曾以卢玉溪先生之过五世不迁主。书问于玄石,明斋两先生。则皆以为功臣之不迁主。国典也。始祖之不迁主。家礼也。非始祖非功臣。则恐非礼意云云。今此曺先生宗孙则已为六世长房。则乃是四世。而况宗孙微弱。无以奉蒸尝。则曾孙以长房。依例奉祀。而旁题则不称孝。过四世后。议于儒林。呈于礼曹而处之。未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