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英文户籍誊本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104年8月25日内政部台内户字第1040430896号令修正发布第 3点 ,自104年9月1日生效

一、为加强便民服务,便利民众申领英文户籍誊本,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英文户籍誊本种类如下:

(一)现户之全户(部分)户籍誊本:指现住户户内全部(部分)人口之户籍登记资料。

(二)除户之全户(部分)户籍誊本:指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初次设籍后,曾在该行政区域设有户籍,因全户户籍迁出、户长死亡、变更户长或户政事务所依规定换登之原旧有全户(部分)户籍登记资料。

三、申请资格及缴交证明文件:

(一)申请资格:

1.当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请)或户长。

2.当事人之配偶、直系血亲。

3.受委托人。

(二)缴交之证明文件:

1.被申请人及其关系人等(如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及户长)之中华民国护照或载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护照基本资料页及相关证件须留存影本)及申请人国民身分证正本、印章(或签名)及规费;委托申请者,应并提委托书。委托书在国外作成者应经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权机构认证;在大陆地区作成者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2.前目所定载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国政府核发之英文身分证明或正式文件。

(2)外国政府核发之英文身分证明或正式文件。

(3)国内外医院核发载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证明。

(4)公、私立学校制发载有英文姓名之证书。

(5)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侨团、侨社核发载有英文姓名之证明书。

3.申请人无法提具中华民国护照或载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译音使用原则由申请人自行于申请表(如附件一)上填写资料。

四、登录英文户籍誊本应注意事项:

(一)姓名之译音:

1.英文姓名登打方式与护照相同,一律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姓在前、名在后,姓之后加逗号,名字之间加短横线;如有外文别名,应于英文姓名后以括弧注明。

2.英文姓名依中文译音使用原则,将中文姓名之国语读音逐字音译为英文字母。复姓或冠夫姓之译音,亦同。

3.已回复传统姓名之原住民,其英文姓名得不区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译。

(二)出生地之译音:

1.以申请人提凭之证明文件为主。

2.无提凭证明文件,由户役政资讯系统自动显示中英文出生地资料。

3.系统无对照资料者,得至内政部地政司全球资讯网(网址)线上地名译写系统查询转译,并填注于附件一;英文户籍誊本记载方式如下:

(1)在国内及大陆地区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名称记载;于国内福建省金门县及连江县出生者,并应于记事栏载明出生地省、县及我国国名缩写;不载明省之英译。

(2)在国外出生者:记载其出生国国名。

(三)个人记事英译以身分记事为原则,申请人提出其他记事英译之需求者,亦得予以节录。

(四)全户动态记事仅英译最后一笔迁徙资料。

(五)日期之英译,依月、日、年(西元)之顺序填写,除月份需填注英文缩写外,其馀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六)行政区域由系统自动显示中英文资料,街路门牌由户政人员自行输入,其资料来源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定办理。

(七)行政区域及地址:英文填写顺序依室(Room)楼(F)号(No.)栋(Building)衖(Sub-alley)弄(Alley)巷(Lane)段(Sec.)街(St.)路(Rd.)邻(Neighborhood)村、里(Village)区(District)乡、镇(Township)市(City)县(County),省仅载明名称,不载明省之英译。

五、民众得向户籍地所在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英文户籍誊本,申请案件应于六个工作天内核发。

六、英文户籍誊本申请书及誊本格式如附件二。

七、核发英文户籍誊本使用须知,由内政部编订。

八、核发英文户籍誊本电脑操作方式,参考户役政资讯系统使用手册及作业手册规定办理。

九、英文户籍誊本应加盖章戳(格式如附件三)。

十、核发英文户籍誊本应依户政规费收费标准收取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