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留后殷彪授金州刺史兼侍御史河阴令韦同宪授南郑令韦弁授绛州长史三人同制

杨子留后殷彪授金州刺史兼侍御史河阴令韦同宪授南郑令韦弁授绛州长史三人同制
作者:白居易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61

敕:某官殷彪等:今之郡守,古侯伯也;今之邑令,古子男也。于吏有君臣之道焉,于人有父母之道焉。郡邑之间,承上率下者,州长史也。凡此之官,与吾共理,使吾人安而无怨者,其外在吏良而致平乎?金,秦之郡也,奏告专达,得行异政,以彪清平信惠,临事能守,大小之职,率著名绩,故仍宪简,俾往牧之。南郑,梁之邑也,上有贤帅,无忧掣肘,以同宪河阴有政,可以移用,故换铜印,俾往宰之。而绛为名藩,弁实良士,命之赞贰,亦叶其宜。宜各悉心,修举三职。可依前件。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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