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政府指令使用人民币的布告
荣县人民政府布告 昭二字第六号 1949年12月 |
原文为竖排。 |
奉
资中区督察专员公署令内开:
关于使用人民币及与银元折合的规定 ,查伪“银元券”系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四大家族掠夺人民血汗 ,损害人民利益 ,及进行内战之工具 ,使我全国人民受极大损失。为保护人民利益 ,稳定市场金融 ,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新秩序起见 ,特作如下规定:(1) 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 ,为解放区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自即日起 ,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账目、债务、票据、契约等均须以人民币计算及清算本位。(2) 查硬洋在市面流通范围已属微小或贬值 ,为不使物价受影响起见 ,暂决定银洋与人民币比值 ,为一块大板折合人民币六千元 ,但人民有权自动拒用银元和镍币。 (3) 自公布日起实施。
等因 ,奉此 ,以上规定仰全体军民即便遵照 ,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
此 布
县 长 胡昭友
副县长 李箴言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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