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神异典/第031卷

博物汇编 神异典 第三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博物汇编 第三十一卷
博物汇编 神异典 第三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神异典

 第三十一卷目录

 山川诸神部杂录

 山川诸神部外编

 社稷之神部汇考一

  夏总一则

  商成汤一则

  周总一则 武王一则 成王一则

  汉高祖三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世祖建武一则

  魏明帝景初一则

  晋武帝太康二则 怀帝永嘉一则 元帝建武一则

  宋总一则

  梁高祖大同一则

  北魏太祖天兴二则

  北齐总一则

  北周孝闵帝一则 明帝一则 武帝保定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天宝二则 肃宗至德一则

  宋总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至道一则 真宗乾兴一则 仁宗至和一则 嘉祐三则

   英宗治平三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

  一则 高宗绍兴四则 孝宗淳熙二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三则

  开禧二则 嘉定四则 度宗咸淳一则 恭帝德祐一则

  金章宗明昌二则 承安三则 泰和二则 卫绍王大安一则 宣宗贞祐一则 兴定

  一则

  元世祖至元三则 成宗大德一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二则 英宗至治一则 文

  宗天历二则 至顺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二则 成祖永乐三则 世宗嘉靖一则

皇清顺治二则

 社稷之神部汇考二

  诗经小雅甫田 大雅绵 云汉

  礼记曲礼 王制 月令 礼运 郊特牲 祭法 祭义

  晋书礼志

  宋史天文志

神异典第三十一卷

山川诸神部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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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逍遥游》:肩吾问于连叔曰:“吾闻言于接舆,大而 无当,往而不反,吾惊怖其言,犹河汉而无极也,大有 迳庭,不近人情焉。”连叔曰:“其言谓何哉?”曰:“藐姑射之 山,有神人居焉,肌肤若冰雪,绰约若处子,不食五谷, 吸风饮露,乘云气,御飞龙,而游乎四海之外,其神凝, 使物不疵疠而年谷熟。吾以是枉而不信也。”连叔曰: “然。瞽者无以与乎文章之观,聋者无以与乎钟鼓之 声。岂唯形骸有聋盲哉?夫知亦有之。是其言也,犹时 女也。之人也,之德也,将旁礡万物以为一世,蕲乎乱。 孰弊弊焉以天下为事?之人也,物莫之伤。大浸稽天 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热。是其尘垢秕糠, 将犹陶铸尧舜者也,孰肯以物为事?”尧治天下之民, 平海内之政。往见四子,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阳,窅然 丧其天下焉。

《抱朴子金丹篇》:“凡小山皆无正神为主,多是木石之 精,千岁老物血食之鬼。此辈皆邪炁,不念为人作福, 但能作祸也。”

《极言篇》:或不晓带神符,行禁戒,思身思,守真一,则止 可令内疾不起,风湿不犯耳。若卒有恶鬼强邪,山精 水毒害之,则便死也。或不得入山之法,令山神为之 作祸,则妖鬼试之,猛兽伤之,溪毒击之,蛇蝮螫之,致 多死事,非一条也。

《登涉篇》:“山无大小,皆有神灵。山大则神大,山小即小 也。”

《酉阳杂俎》:南郡有方山,相传有奂生得仙于此。山南 有明镜崖石方三丈,魑魅行伏,了了然在镜中。南燕 时,镜上遂似漆焉。俗言山神恶其照物,故漆之。 《集灵记》:宫亭湖神能分风擘流。曹毘诗云:“分风为二, 擘流成两。”

《蠡海集》:神明降诞,以义起者也。元帝生于三月三日, 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水之气天,一至三而始盛 也。

山川诸神部外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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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神记》:庐陵欧阳明从贾客道经彭泽湖,每以舟中 所有多少投湖中,云以为礼。积数年后复过,忽见湖 中有大道,上多风尘,有数吏乘车马来候明,云是青 洪君使要见,须臾达,见有府舍门下列吏卒甚严,明 甚怖,吏曰:“无可怖,青洪君感君前后有礼,故要君,必 有重遗君者。君勿取,独求如愿耳。”明既见青洪君,乃 求如愿,使逐明去。如愿者,青洪君婢也。明将归,所愿 辄得,数年大富南州人有遣吏献犀簪于孙权者,舟过宫亭庙而乞 灵焉。神忽下教曰:“须汝犀簪。”吏惶遽不敢应,俄而犀 簪已前列矣。神复下教曰:“俟汝至石头城,还汝簪。”吏 不得已遂行。自分失簪,且得死罪。比达石头,忽有大 鲤鱼,长三尺,跃入舟,剖之得簪。

张璞字公直,不知何许人也。为吴郡太守,征还,道由 庐山,子女观于祠堂,婢使指像人以戏曰:“以此配汝。” 其夜,璞妻梦庐君致聘曰:“鄙男不肖,感垂采择,用致 微意。”妻觉,怪之,婢言其情,于是妻惧,催璞速发。中流, 舟不为行,阖船震恐,乃皆投物于水,船犹不行。或曰: “投女则船为进。”皆曰:“神意已可知也,以一女而灭一 门,奈何?”璞曰:“吾不忍见之。”乃上飞庐卧,使妻沈女于 水。妻因以璞亡兄孤女代之,置席水中,女坐其上,船 乃得去。璞见女之在也,怒曰:“吾何面目于当世也!”乃 复投己。女及得渡,遥见二女在下,有吏立于岸侧曰: “吾庐君主簿也。庐君谢君,知鬼神非匹,又敬君之义, 故悉还二女。”后问女,言但见好屋,吏“卒不觉在水中 也。”

建康小吏曹著为庐山使所迎,配以女婉。著形意不 安,屡屡求请退。婉澘然垂涕,赋诗序别,并赠织成裈 衫。

宫亭湖孤石庙,尝有估客下都,经其庙下,见二女子 云:“可为买两量丝履,自相厚报。”估客至都,市好丝履, 并箱盛之,自市书刀,亦内箱中。既还,以箱及香置庙 中而去,忘取书刀。至河中流,忽有鲤跃入船内,破鱼 腹得书刀焉。

《搜神后记》:晋太康中,谢家沙门竺昙遂年二十馀,白 晢端正,流俗沙门。常行经清溪庙前过,因入庙中看, 暮归,梦一妇人来语云:“君当来作我庙中神,不复久。” 昙遂梦问妇人是谁,妇人云:“我是清溪庙中姑。”如此 一月许,便病。临死谓同学年少曰:“我无福,亦无大罪, 死乃当作清溪庙神,诸君行便可过看之。”既死后,诸 年少道人诣其庙。既至,便灵语相劳问,声音如昔时。 临去,云:久不闻呗声,思一闻之。其伴慧觐便为作呗。 讫,其神犹唱赞语云:“岐路之诀,尚有凄怆,况此之乖, 形神分散,窈冥之叹,情何可言。”既而歔欷不自胜,诸 道人等皆为流涕。

《幽明录》:南康宫亭庙殊有神验。晋孝武世,有一沙门 至庙,神像见之,泪出交流,因标姓字,则是昔友也。自 说:“我罪深,能见济脱不?”沙门即为斋戒诵经,语曰:“我 欲见卿真形。”神云:“禀形甚丑,不可出也。”沙门苦请,遂 化为蛇,身长数丈,垂头梁上,一心听经,目中血出。至 七日七夜,蛇死,庙亦歇绝。

《述异记》:“元嘉中,南康平固人黄苗为州吏,受假违期 方上行经宫亭湖,入庙下,愿希免罚坐,又欲还家,若 所愿并遂,当上猪酒。苗至州,皆得如志乃还。资装既 薄,遂不过庙。行至都界,与同侣并船泊宿。中夜,船忽 从水自下,其疾如风。届夜三更,苗至宫亭,始醒悟,见 船上有三人,并乌衣,持绳收缚。苗夜上庙阶下,见神” 年可四十,黄白披锦袍,梁下悬一珠,大如弹丸,光辉 照屋。一人户外,白平固。黄苗上愿:“猪酒遁回家教录, 今到命谪三年取三十人。”遣吏送苗穷山林中,锁腰 系树,日以生肉食之。苗忽忽忧思,但觉寒热,身疮举 体生斑。毛经一旬,毛蔽身,爪牙生,性欲搏噬。吏解锁 放之,随其行止,三年凡得二十九人。“次应取新淦一 女,而此女士族,初不出外,后值与娣妹从后门出诣 亲家,女最在后,因取之。为此女难得,涉五年人数乃 充。”吏送至庙,神教放遣,乃以盐饭饮之,体毛稍落,须 发悉出,爪牙堕生新者。经十五日,还如人形,意虑复 常。送出大路,县令呼苗,具疏事覆前后所取人,遍问 其家,并符合焉。髀为戟所伤,创瘢尚在。苗还家八年, 得时疾死。

《伽蓝记》:“虎贲骆子渊者,自云洛阳人。昔孝昌年,戍在 彭城,其同营人樊元宝得假还京师,子渊附书一封, 令达其家,云宅在灵台南,近洛水乡即是。至彼,家人 自出相看,元宝如其言,至灵台南,了无人家可问,徙 倚欲去。忽见一老公来,问从何而来,徬徨于此。元宝 具向道之,老公云:‘是吾儿也’。取书引元宝入,遂见馆” 阁崇宽,屋宇佳丽,坐命婢取酒。须臾,见婢抱一死小 儿而过。元宝初甚怪之,俄而酒至,色甚红,香美异常, 兼设珍羞,海陆备具。饮讫辞还。老公送元宝出,云:“后 会难期。”以为凄恨,别甚殷勤。老公还入元宝不复见 其门巷,但见高岸对水,绿波涟漪,唯见一童子,可年 十五,新溺死,鼻中出血,方知所饮酒是其血也。及还 彭城。子渊已失矣。元宝与子渊同戍三年。不知是洛 水之神也。

《侍儿小名录》:开元中,有士人从洛阳道见一女子,容 服鲜丽,泣谓曰:“己非人昆明池神之女,嫁剑阁神之 子,夫妇不和,无由得白父母,故欲送书一封耳。”士人 问其处,女曰:“池西有斜柳树,君可叩之。若呼阿青,当 有人从水中出。”士人入京便送书,池上果有此树,叩之频唤阿青。俄见幼婢从水中出,得书甚喜,曰:“久不 得小娘子消息。”延士人入,谓曰:“君后曰,可暂至此。”如 期,果有女子从水中出,手持真珠一笥,笑以授士人 云。

《稽神录》:鲍回者,尝入深山捕猎,见一少年裸卧大树 下,毛发委地,回欲射之,少年曰:“我山神也,避君不及, 勿杀我,富贵可致。”回以刃刺其口,血皆逆流,遂杀之, 无何回卒。

《珍珠船》,水君状如人乘马,众鱼导从,一名“鱼伯。”有人 见之,人马皆有鳞甲,如大鲤,手足耳目鼻与人不异, 视人良久,乃入水。

社稷之神部汇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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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祀勾龙为社,祀柱”为稷。

按《左传》,“共工氏有子曰勾龙,为后土。后土为社稷田 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

成汤作夏社始迁柱以弃代为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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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商书汤誓》,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

汤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变置社稷,而后世无及“勾龙”者,故不可而止。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共工氏有子曰勾龙,为后土,后土为社。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祭法》云:“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是言变置之事也。汤于初时社稷俱欲改之。周弃功多于柱,即令废柱祀弃,而上世治水土之臣,其功无及勾龙者,故不可迁而止。汉世儒者说社稷有二:《左传》说社祭勾龙,稷祭柱弃,惟祭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勾龙、柱弃,是配食者也。孔无明说,而此《经》云“迁社”,《孔传》云“无及勾龙”,即同贾逵、马融等说,以社为勾龙也。

按:《汉书郊祀志》:“汤伐桀,欲迁夏社,不可。作夏社。乃迁 烈山子柱,而以周弃代为稷祠。”

应邵曰:“遭大旱七年,明德以荐而旱不止,故迁社以弃代为稷,欲迁勾龙,德莫能继,故作夏社,说不可迁之义也。”

周制,“建社稷之神位,以时致祭。”

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之职,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 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

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者,郑义依《孝经纬》,社者,五土之总神,以勾龙生时为后土官,有功于土,死配社而食。稷是原隰之神,宜五谷,五谷不可遍举。稷者,五谷之长,立稷以表神名,故号稷弃,为尧时稷官,立稼穑之事,有功于民,死乃配稷而食,名为田正也。故云“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双言之耳。

《小司徒》:“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订义贾氏曰:“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社,皆有稷配之。”郑锷曰:“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矣,小司徒又立之,盖地官掌贰,权重位尊。诸侯受土以置社,或为之设壝,或为之立祠,则权在朝廷,而诸侯不敢以自擅矣。”

《封人》“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

不言“稷”者,稷,社之细也。案《孝经纬》,社是五土总神,稷是原隰之神,原隰即是五土之一耳,故云“稷,社之细”,举社则稷从之矣,故言社不言稷也。

鼓人以灵鼓鼓社祭。

订义刘执中曰:“按《大司乐》‘灵鼓礼,地亦是敱社祭也’。”郑锷曰:“不言地示,乃曰鼓社祭,何也?《记》曰‘社祭土而主地’,盖社者地神之尤贵,言社则地示见矣。

舞师掌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

订义王昭禹曰:“社稷土谷之神,所以生养人者,欲其无灾害之厉民而有帗除之功,故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

《春官》大宗伯之职,“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

“社稷土谷之神”,有德者配食焉。

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

订义《王昭禹》曰:“右,阴也,而地道尊。右社稷,地类也,故右社稷。”

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

订义王昭禹曰:“大灾若日月食、山冢崩,皆非常之变,则合聚社稷宗庙之神而祷祠焉,故曰类。”

大祝:“建邦国,先告后土,用牲币。”

后土,社神也。

《丧祝》“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

订义刘执中曰:“周胜于商,取其社以祭之,故曰胜焉。”贾氏曰:“君自无道被诛,社稷无罪,故存之,重神也。”

《秋官·士师》:“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订义刘执中曰:“胜国之社稷,其祭五土之神与先稷与夫兴王之社稷无以异矣,必屋其坛,用士师为之尸,祭其社稷而威其亡国之妖邪耳。”

武王十三年大会孟津宜告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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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会于孟津。”

蔡传《十三年》者,武王即位之十三年也。

“类于上帝”,宜于“冢土。”

冢,土社也。冢,训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毛诗传》云:“冢土,大社也。”

《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魄。越翼日癸巳,王朝步自周, 于征伐商。底商之罪,告于皇天后土,所过名山大川。”

“后土”,社也。天子出征,必类帝宜社。此告皇天后土,即《泰誓》“类于上帝,宜于冢土”,故云“后土社”也。蔡传勾龙为后土。

成王七年立社于新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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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召诰》:“戊午,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周公摄政七年,告立社稷之位,用太牢也。共工氏子曰“勾龙,能平水土,祀以为社。周祖后稷,能殖百谷,祀以为稷。社稷共牢。”社稷共牢,经无明说,《郊特牲》云“社稷太牢。”二神共言太牢,故传言“社稷共牢”也。

按:《通鉴前编》:“成王七年,始立太社。”

高祖二年立汉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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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高祖本纪》,“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 汉社稷。” 按《郊祀志》:“高祖初起祷枌榆社。二年,令县 为公社。”

郑氏曰:“枌榆,乡名。”师古曰:“以此树为神,因立名,盖为高祖里社也。”

高祖六年,令治枌榆社。

按《汉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郊祀志》:六年天下已定, 诏御史令丰治枌榆社常以时春以羊彘祠之。 高祖十年,令县以春及腊祠稷,民里社自裁以祠。 按《汉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郊祀志》:十年春,有司请 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自裁以 祠。制曰“可。”

平帝元始三年夏立官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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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按《郊祀志》,王莽言,“帝王建 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庙,王者所居,稷者百 谷之主,所以奉宗庙,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 莫不尊重亲祭,自为之主,礼如宗庙。《诗》曰:‘乃立冢土’。 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礼记》曰:‘唯祭宗庙社稷,为 越绋而行事’。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 遂”于官社后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 稷。

师古曰:“田祖,稷神也。”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礼》所为太社也。时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谓王社也。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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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建武二年正月壬子建社稷于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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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云云。 按《祭祀志》,建武二年,立 大社稷于雒阳,在宗庙之右,方坛无屋,有墙门而已。 二月八月及腊,一岁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经 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谷之长也。”《礼记》 及《国语》皆谓“共工氏之子曰勾龙,为后土官,能平九 土,故祀以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谷。”疏“自夏 以上祀以为稷,至殷以柱,久远而尧时弃为后稷,亦 植百谷,故废柱,祀弃为稷。”大司农郑元说:“古者官有 大功则配食其神,故勾龙配食于社,弃配食于稷。郡 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祠,牲用羊豕。惟州所治,有社 无稷,以其使官。古者师行平,有载社主,不载稷也。”

自汉诸儒论勾龙即是社主,或云是配,其议甚众。后荀彧问仲长统以社所祭者何神也?统荅所祭者土神也。侍中邓义以为不然而难之,彧令统荅焉。难曰:“社祭土,主阴气,正所谓勾龙土行之官,为社则主阴明矣。不与记说有违错也。”荅曰:“今《记》之言社,辄与郊连,体有本末,辞有上下,谓之不错不可得。《礼运》曰:‘政必本于天,殽以降命,命降于社,之谓殽也。参于天地,并于鬼神’。”又曰:“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郊特牲》曰:“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家主中霤,国主社,示本也。相此之类,元尚不道,配食者也。主以为勾龙

“无乃失欤?” 难曰:“信如此,所言土尊,故以为首在于上,宗伯之体,所当列上下之叙。上句当言天神地祇人鬼,何反先人而后地?上文如此至下何以独不可,而云社非勾龙,当为地哉?” 《荅》曰:“此形成著体数,自上来之次言之耳,岂足据使从人鬼之例邪?三科之祭,各指其体,今独擿出社稷以为,但勾龙有烈山氏之子” ,恐非其本意也。案《记》言社土,而云何得之为勾龙,则《传》虽言祀勾龙为社,亦何嫌?反独不可谓之配食乎?《祭法》曰:“周人禘喾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皆以为配食者。若复可须谓之不祭天乎?备读《传》者则真土,独据《记》者则疑勾龙,未若交错参伍,致其义以相成之为善也。《难》曰:再特于郊牛者,后稷配故也。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所以用二牲者,立社位祀勾龙,缘人事之也。如此,非祀地明矣。以宫室新成,故立社耳。又曰:军行载社者,当行赏罚,明不自专,故告祖而行赏,造社而行戮。二主明皆人鬼,人鬼故以告之。必若所云,当言载地主于斋车,又当言用命赏于天,不用命戮于地,非其谓也,所以有死社稷之义者,凡赐命受国,造建宫室,无不立社是奉,言所受立,不可弃捐,苟免而去,当死之也。《易》“勾龙为其社” ,《传》有见文。今欲易神之相,令记附食,宜明其征。祀国大事,不可不重,据经依传,庶无咎悔。《荅》曰:郊特牲者,天至尊,无物以称专诚。而社稷太牢者,土于天为卑,缘人事以牢祭也。社礼今亡,并特之义未可得明也。昭告之文,皆于天地,何独人鬼?此言则未敢取者也。郊社之次,天地之序也。今使勾龙载冒其名,耦文于天,以度言之,不可谓安矣。土者,人所依以固,而最近者也,故立以为守祀,居则事之时,军则告之以行戮,自顺义也,何为当平于社,不言用命赏于天乎?帝王两仪之参,宇中之莫尊者也。而盛一官之臣以为土之贵神,置之宗庙之上,接之郊禘之次,俾守之者有死无失,何圣人制法之参差,用礼之偏颇?其列在先王人臣之位,其于四官,爵侔班同,比之《司徒》,于数居二。纵复令王者不同,礼仪相变,或有尊之,则不过当。若五卿之与冢宰,此坐之上下,行之先后耳,不得同祖与社,言俱坐处尊位也。《周礼》为礼之经,而《礼记》为礼之传。案经传求索,见文在于此矣。钧之两者,未知孰是?去本神而不祭,与贬勾龙为土配,比其轻重,何谓为甚?经有条例,记有明义,先儒未能正,不可称是。钧校典籍,论本考始,矫前易故,不从常说,不可谓非。孟轲曰:“予岂好辩哉,乃不得已” 也。郑司农之正,此之谓也。

明帝景初元年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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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国志魏明帝本纪》,不载。 按《通典》,明帝景初中, 立帝社。博士孔晁议,“汉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 景初之时,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云。《礼记祭法》 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言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 立社,非自立。今并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时俱祭,于事 为重,于礼为黩。宜省一社,以从旧典。”刘喜难曰:“《祭法》 为群姓立社。若如晁议,当言王使,不得言‘为’。下云‘王 为群姓立七祀,诸侯自立为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 何得逾于诸侯而祭七祀乎?却为群姓立七祀,乃王 之祀也。夫人取法于天,取财于地,普天率土,无不奉 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为烦黩?”按本纪景初二年正月帝崩则此事

当是景初元年

武帝太康九年春三月壬辰初并二社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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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按《礼志》,前汉但置官社而 无官稷,王莽置官稷后复省。故汉至魏,但太社有稷, 而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晋初仍魏,无所损益,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祠坛与庙俱徙,乃下 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太康十年夏六月庚子,复置二社。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怀帝永嘉六年秦王为太子建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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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晋书怀帝本纪》,不载。 按《孝愍帝本纪》,“帝袭封秦 王,永嘉二年,拜抚军将军。及洛阳倾覆,避难密县,南 趋许颍,豫州刺史阎鼎奉帝归于长安,雍州刺史贾 疋遣兵迎卫。六年九月辛巳,奉为皇太子登坛类,告 建宗庙社稷,大赦。”

元帝建武元年立二社一稷于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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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晋书元帝本纪》。“建武元年春三月,立宗庙社稷于 建康。” 按《礼志》,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制,以岁二月、八月二社日祀社稷。

按《宋书礼志》:“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岁二月、八月二 社日祠之。”

====高祖大同 年设官社官稷====按《梁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隋书礼仪志》,“梁社稷坛 在太庙西。其初盖晋元帝建武元年所创,有太社、帝 社、太稷凡三坛。至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并前为五 坛焉。”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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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天兴元年始立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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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书太祖本纪》:“天兴元年七月,迁都平城,始建宗 庙,立社稷。”

天兴二年。置太社太稷帝社。以勾龙周弃配祀 按《魏书太祖本纪》。不载 按《礼志》。天兴二年冬十月。 置太社太稷帝社于宗庙之右。为方坛四陛。祀以二 月八月。用戊。皆太牢。勾龙配社。周弃配稷。皆有司侍 祀。

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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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坛,以仲春仲秋祭之。 按《隋书礼仪志》:“后齐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坛于国方, 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腊,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 亲祭,则司农卿省牲进熟,司空亚献,司农终献。”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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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闵帝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二月戊寅祠太社八月戊辰祠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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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书孝闵帝本纪》云云。

明帝元年冬十月甲午祠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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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书明帝本纪》云云。

武帝保定元年春正月乙卯祠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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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高祖开皇三年秋八月戊子上有事于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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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七年筑社稷二坛于蓟城南行宜社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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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礼仪志》:“大业七年,征辽 东。炀帝遣诸将于蓟城南桑干河上。筑社稷二坛,设 方壝,行宜社礼。”

唐制,“仲春仲秋祭社稷,以勾龙、后稷配祀。”

按《旧唐书礼仪志》:“武德、贞观之制,仲春、仲秋二时戈 日,祭大社、大稷。社以勾龙配,稷以后稷配。社稷各用 太牢一,牲色并黑,笾豆簠簋各二,钘俎各三。季冬蜡 之明日,又祭社稷于社宫,如春秋二仲之礼。”

高祖武德九年二月戊寅亲祠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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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元宗开元十九年停帝稷祀神农于坛上以后稷配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礼乐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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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二十年,以社稷、帝社为“中祀。”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礼仪志》,“起居舍 人王仲丘撰《大唐开元礼》,二十年九月,颁所司行用, 以社稷、帝社为中祀。”

天宝元年诏祭官祀社稷宜加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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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会要》,天宝元年十月戊 寅九日诏。“社为九土之尊,稷乃五谷之长。祭官宜加 精洁,其社坛侧禁樵牧。”

天宝三载二月戊寅,诏社稷升为“大祀。”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会要》云云。

肃宗至德二载九月复京师遣尚书左仆射裴冕告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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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宋制,“京师州县皆祀社稷,京师以春秋及腊日为大 祀,州县则春秋二祭如小祀。”

按:《宋史礼志》:“社稷自京师至州县皆有其祀,岁以春 秋二仲月及腊日祭太社、太稷,州县则春秋二祭。又 大祀,春秋二仲两腊日祭太社、太稷,州县祭社稷如 小祀。”

太宗淳化三年十二月将郊常奏告外又告太社太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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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云云。

至道二年三月戊辰命宰臣祀社稷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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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真宗乾兴元年仁宗即位九月壬申告大行皇帝谥于天地宗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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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仁宗至和元年四月甲午朔日有食之用牲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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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元年正月帝不豫辛未命辅臣祷于社稷二月帝豫壬申遣官谢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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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四年正月丙申朔,日有食之,用牲于社。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八年,英宗即位,五月戊辰,以疾未平,命宰臣祈 福于天地、宗庙、社稷。

按:《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壬戌以疾愈命宰臣谢天地宗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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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治平三年十一月戊午,帝不豫。十二月乙未,宰相祈 于天地、宗庙、社稷。

按:《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七月告英宗谥于社稷。十二月 命王珪以来岁正旦祭社 按《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即位。秋七月辛卯。告英 宗皇帝谥于天地宗庙社稷 按《礼志》。治平四年十 二月。“诏以来岁正旦日食。命翰林学士承旨王珪祭 社。”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癸丑祷雪于郊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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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二年冬十月太皇太后疾庚戌命辅臣祷于天地宗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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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八年正月,帝不豫。三月甲午,立皇太子。戊戌,太 子即位。九月,上神宗谥,并遣官祷告于社稷。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八年正月戊戌,帝不豫。乙卯, 分遣群臣祷于天地、宗庙、社稷。三月甲午朔,立延安 郡王鄘为皇太子,赐名煦。乙未,遣官告于天地、宗庙、 社稷。三月戊戌,神宗崩,太子即位。九月戊戌,以神宗 之谥告于天地、宗庙、社稷。”

哲宗元祐 年令祭太社太稷设登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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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元祐中,从博士孙 谔言,祭太社、太稷,皆设登歌乐。”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以太阳亏告太社又以哲宗谥告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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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元符三年正月即位。“七月丁卯,以 哲宗谥号奏告天地宗庙社稷” 按《礼志》。“元符三年 四月朔,太阳亏,遣官告太社。”

徽宗崇宁二年秋九月甲辰诏郡县谨祀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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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元年二月壬申初定岁祀天地社稷如奏告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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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七年。以旱祷于社稷。诏权正其位于建康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七年秋七月癸酉。以旱祷于 天地宗庙社稷。乙酉。诏即建康权正社稷之位。 绍兴十一年。议进金国誓表。遣使祭告社稷。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乙卯,以何铸 充金国报谢进誓表使。庚申,命宰执及议誓撰文官 告祭天地、宗庙、社稷。”

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丙子,孝宗即位。己卯,告于天地、 宗庙、社稷。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孝宗淳熙十年秋七月甲戌分命群臣祷雨于天地宗庙社稷山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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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四年冬十月,太上皇不豫。癸酉,分遣群臣祷 于天地、宗庙、社稷。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光宗绍熙五年五月以寿皇疾棘七月以宁宗即位并祷告于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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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五年五月丁卯。以寿皇疾棘。 命丞相以下分祷天地、宗庙、社稷 按《宁宗本纪》,绍 熙五年七月即位。告于天地、宗庙、社稷。

宁宗庆元二年五月辛巳以旱祷于天地宗庙社稷庆元三年三月壬子以旱祷于天地宗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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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泰元年五月戊午七月丁己并以旱祷于天地宗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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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泰二年秋七月庚午,以旱祷于天地、宗庙、社稷。 嘉泰四年秋七月戊辰,以旱祷于天地、宗庙、社稷。

开禧二年五月癸巳以伐金告于天地宗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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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禧三年二月辛未、五月己丑,并以旱祷于天地、宗 庙、社稷。

嘉定元年闰四月辛卯以旱六月乙酉以蝗并祷于天地宗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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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二年五月庚申、六月乙酉,并以旱祷于天地、宗 庙、社稷。

嘉定八年。夏。四月壬寅。祷雨于天地、宗庙、社稷 按以上俱《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四年,以立皇子,告社稷。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十四年六月丙寅,诏以侄福 州观察使贵和为皇子,更名竑,进封祁国公。丁卯,以 立皇子,告于天地、宗庙、社稷。”

度宗咸淳二年十二月甲申以请先帝谥祭告天地宗庙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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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恭帝德祐元年诏四道出兵遣使告天地宗庙社稷====按:《宋史恭帝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祈雨于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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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五月甲戌,祈雨于社稷。 是日雨。乙酉,以雨足,致祭于社稷。”

明昌五年正月戊戌祭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二年祈雨谢雨于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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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夏四月甲子,祈雨于社 稷。五月丁丑,以雨足,报祭于社稷。”

承安四年谢雨于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四年五月戊戌,命有司祷雨。 六月己卯,以雨足,报祭社稷。”

承安五年谢雨于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五年三月壬戌,命有司祷雨。 癸亥,雨。五月乙卯,以雨足,遣使报祭社稷。”

泰和四年祈雨谢雨于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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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四年“夏四月癸丑,祈雨于社 稷。五月甲戌,雨。丁亥,报祀社稷。”

泰和六年五月丙戌,以宋畔盟,出师,告于天地、太庙、 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卫绍王大安二年以河清告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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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卫绍王本纪》:“大安二年四月,徐、邳州河清五 百馀里,以告宗庙社稷。”

宣宗贞祐四年有事于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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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四年二月“甲辰,命礼部尚书 张行信提控修奉社稷。三月己巳,以将修社稷,遣张 行信预告。冬十月丁卯,以奉安社稷,遣官预告。戊辰, 命张行信摄太尉,奉安社稷。礼乐咸杀其数。”

兴定二年秋七月己卯遣官祭太社太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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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世祖至元七年十二月诏岁祀太社太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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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年二月戊子,定“以春秋仲月上戊日祭社 稷。”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八月戊子,初祀社稷,用《堂 上乐》。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成宗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遣官告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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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纪》,“大德十一年,即位于上都。七月壬 午,命御史大夫铁古迭儿、知枢密院事塔鲁忽带、中 书平章政事床兀儿,以即位告社稷。”

仁宗皇庆元年十二月丁亥遣官祈雪于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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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六年春二月丁亥改祀社稷于中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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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俱《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七年二月戊午,祭社稷。三月,英宗即位。夏四月 戊午,祀社稷,告即位。秋八月戊申,祭社稷。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八月泰定帝即位十月甲子遣使至大都告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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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元年十一月壬申遣官告祭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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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天历二年正月,明宗即位四月以即位告社稷。八月 文宗复位十月,遣官祀社稷。

按《元史明宗本纪》,天历二年四月“癸卯,遣使如京师, 命中书左丞相铁木儿补化摄告即位于郊庙社稷。 六月丁亥,铁木儿补化等以帝即位,摄告于宗庙社 稷” 按《文宗本纪》,“二年正月丙戌,皇兄明宗即皇帝 位于和宁之北。八月庚寅,明宗崩,己亥,帝复位于上 都。十月甲午,以登极恭谢,遣官代祀于南郊社稷。”

至顺三年十月宁宗即位庚申告祭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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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宁宗本纪》云云。

明定“社稷称号。”

按《明会典》:各布政司寓治之所,虽系布政司官致祭, 亦合称“府社、府稷。府称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称州 社之神、州稷之神。县称县社之神、县稷之神。”

太祖洪武元年亲祀社稷颁社稷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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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纪》:“洪武元年正月,恭诣社稷坛行礼。十二月 己丑,颁社稷坛制于天下郡邑。坛设城内,左社右稷, 各方二丈五尺,高三尺四寸,陛三级。祭用春秋二仲 月上戊日。”

洪武十年,奉仁祖神牌配祀社稷,罢勾龙、后稷配。 按《明会典》:“国初祭太社、太稷,异坛同壝。太社以后土 勾龙氏配,太稷以后稷氏配。”洪武十年,改建社稷坛 于午门外之右,奉仁祖神牌配神西向,而罢勾龙后 稷配。

====成祖永乐十九年奉安社稷神主====按《大政纪》,“永乐十九年正月甲子朔,命皇太孙诣社 稷坛,奉安大社、大稷神主。”

永乐二十年三月丁丑,以“亲征北虏,告天地、宗庙、社 稷。”

按:《大政纪》云云。

永乐二十二年四月,以亲征告社稷。八月,皇太子嗣 位,遣使告社稷。

按《大政纪》,“永乐二十二年四月戊申,上以亲征告天 地、宗庙、社稷。八月丁巳,皇太子嗣位,遣英国公张辅 等告天地、宗庙、社稷。”

世宗嘉靖九年复以句龙后稷配祀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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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嘉靖九年,遵初制,太社仍以后土句龙氏 配,太稷仍以后稷氏配。”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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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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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每年春秋仲月上戊日祭。”

太社

太稷异坛同壝。太社以后土勾龙氏配。太稷以后

稷氏配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二月,致祭社稷坛。”

上亲诣行礼。

社稷之神部汇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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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

《小雅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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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

“社,后土”也。郑《驳异义》,以为“社者,五土之神,能生万物者,以古之有大功者配之。”《祭法》云:“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昭二十九年传曰:“共工氏有子曰勾龙,为后土,又曰后土则社。”《郑志》荅赵商云:“后土为社,谓辅作社神。”赵商问《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阴气。”《大宗伯职》曰:“‘王大封,则先告后土’。注云:‘后土,土神也’。若此之义,后土则社,社则后土,二者未知云何。”“敢问后土祭谁,社祭谁乎?”荅曰:“‘勾龙本后土,后迁之为社。大封先告后土’,元注云:‘后土,土神’,不云后土,社也。”田琼问:“《周礼》,‘大封先告后土’,注云:‘后土,社也’。《前荅》赵商曰:‘当言后土土神’,言社非也。《檀弓》曰:‘国亡大县邑,或曰‘君举而哭于后土’,注云:‘后土,社也’’。”《月令》:“仲春命民社。”注云:“‘社,后土’。《中庸》云:‘郊社之礼,所以祀上帝也’。注云:‘社,祭地神’。不言后土,省文。”此三者,皆当定之否荅?曰:“后土,土官之名也,死以为社,社而祭之,故曰勾龙为后土,后转为社,故世人谓社为后土,无可怪也。欲定者,定之亦可,不须由此。”言后土者,地之大名也。僖十五年《左传》曰:“履后土而戴皇天”,指谓地为后土也。勾龙职主土地,故谓其官为后土。此人为后土之官,后转以配社,又谓社为后土,且社亦土地之神,是后土之言参差不一,故弟子疑而发问也。宗伯大封,告后土者,以其大封是土地之事,宜告土神,不告勾龙,故云定为后土之神。《檀弓》曰:“以国亡,大县邑哭于”后土。以诸侯守社稷,失地,哭于社,故云“后土,社也。”此文与《月令》皆谓祭祀后土,则配社之神,故云“社后土”也。《中庸》云“郊社相对”,郊是天则社是地,故云“社祭土神。”以《宗伯》与《左传》皆谓地为后土,则土神宜称后土。而《中庸》言社不言后土,故云“省文。”以理皆可通,故云“欲定”,定之亦可,不须言也。

《大雅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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迺立冢土,戎丑攸行。

朱注《冢土》,大社也。太王所立,而后因以为天子之制也。

《云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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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社,《不莫》

方祭四方。社,祭土神也。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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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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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君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

赵氏曰:“社所以祭五土之神,稷所以祭五谷之神。稷非土无以生,土非稷无以见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以养人也。”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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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 社,造乎祢。”

《类宜》“造”,皆祭名。

《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丧凶事,祭吉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故“三年不

《祭》,唯“祭天地社稷” 者,不敢以卑废尊也。

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

大全马氏曰:“社稷者,土谷之神。”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

大全严陵方氏曰:“天子之社稷主天下之土谷,故用太牢以祭之,此隆、杀之别也。”

《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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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

“社,后土”也。

孟冬之月,大割祠于公社。

割祠,割牲以祭也。社以上公配祭,故云“公社。”

《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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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降于社”之谓“殽地。”

社,土地之主也。

“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

《郊特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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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乡于北墉下,荅阴之义也。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 天地之气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 北牖,使阴明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 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 美报焉。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唯为社事单出 “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供粢盛,所以报本 反始也。”

国中之神,莫贵于社。大社,王为群姓所立。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土,谓五土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也。土是阴气之主,故云“主阴气”也。社是国中之贵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者,言立社之祭,是神明于地之道故也。“地载万物”者,释地所得神之由也。“国主社”者,谓天子诸侯之国,主祭土神于社。“示本也”者,以土神生财,以养官之与民,故皆主祭土神,示其生养之本也。社稷之义,先儒所解不同。郑康成之说,以社为五土总神,稷为原隰之神,勾龙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有播种之功,配稷祀之。郑必以为此说者,按《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又《礼运》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又《王制》云:“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据此“诸文,故知社即地神。稷是社之细别,别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为原隰之神。若贾逵马融、王肃之徒,以社祭勾龙,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故《圣证论》“王肃难郑云:‘《礼运》云:‘祀帝于郊,所以定天位;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应云‘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为郑学者马昭之等通之,云:“天体无形,故须云定位;地有形,不须云定位,故唯云‘列地利’。”肃又难郑云:“祭天,牛角茧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又祭天地,大裘衮冕;祭社稷,𫄨冕。又惟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岂庶民得祭地乎?”为郑学者通之云:“以天神至尊,而简质事之,故牛角茧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天地至尊,天子至贵。天子社稷是地之别体,有功于人,报其载养之功,故用大牢;贬降于天,故角尺也。祭用𫄨冕,取其阴类。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泽神州之地也。”肃又难郑云:“《召诰》‘用牡于郊,牛二’。明后稷配天,故知二牲也。又云:‘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惟祭勾龙,更无配祭之人。为郑学者通之,云:“是后稷与天,尊卑既别,不敢同天牲。勾龙是土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别,尊卑不甚悬绝,故云配同牲也。”肃又难郑云:“‘后稷配天,《孝经》有配天明文,后稷不称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传》云:‘勾龙能平水土,故祀以为社’。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勾龙也。”为郑学者通之,云:“后稷非能与天同功,惟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称天。勾龙与社同功,故得云祀以为社,而得称社也。”肃又难云:“《春秋》说‘伐鼓于社责上公,不云‘责地祇’,明社是上公也。又《月令》‘命民社’,郑《注》云:‘社,后土也’。《孝经注》云:‘后稷,上也’’。”“‘勾龙为后土’。郑《记》云:‘社,后土,则勾龙也’。是郑自相违反,为郑学者通之。云‘伐鼓责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责上公言之。勾龙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传》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称后土,与勾龙称后土,名同而无异也。郑注云:“后土者,谓土神也,非谓勾龙也。”故《中庸》云:“郊社之礼”注云:“社祭地神。”又《鼓人》云:“以灵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祇也。”是社为地祇也异义。今《孝经说》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古《左氏》说:“共工为后土,后土为社。”许君谨按亦曰:“春秋称公社,今人谓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元驳之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谓社神为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异义》:今《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谷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

“氏之子曰柱,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许君谨按,《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祀之。既祭稷谷,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同《左氏》义。郑驳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社稷之神。若是勾龙社,弃不得先五岳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乐》“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总神,即谓社也。六乐于五地,无原隰而有土祇,则土祇与原隰同用乐也。又引《诗·信南山》云:“畇畇原隰,下之黍稷。”或云:“原隰生百谷,黍为之长。”然则稷者原隰之神,若达此义,不得以稷米祭稷为难。《大全》。朱子曰:“社是土神。”或问:社如何有神?曰:“能生物便是神也。”马氏曰:“古人之言社必有稷,此言社而不言稷者,盖社总祭五土之神,而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皆是也,稷则止于原隰而已,言社可以兼稷也。”

《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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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 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 成群立社,曰“置社。”

“后土”则社神,“田正”则稷神。其义已具《郊特牲》。大全马氏曰:“社者土神,而有生物之功,故王、诸侯、大夫立社,皆所以教民美报,而有反本复始之意也。”

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 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 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

厉山氏,炎帝也。起于厉山,或曰有烈山氏,弃后稷名也。共工氏无禄而王,谓之霸,在太昊、炎帝之间。农,谓厉山氏后世子孙名柱,能殖百谷,作农官,因名农。夏末汤遭大旱七年,欲变置社稷,故废农祀弃。祀以为稷者,谓农及弃皆祀之以配稷之神。共工后世之子孙为后土之官,后,君也。为君而掌土,能治九州五土之神,故祀以为配社之神。

《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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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庙。”

陈注方氏曰:神,无方也,无方则无位,所谓神位者,亦人位之耳。故以建言之,建之斯有矣。王氏谓:右,阴也,地道所尊,故右社稷。左,阳也,人道所乡,故左宗庙。

《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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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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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日蚀,“伐鼓于社”,用《周礼》也。又以赤丝为绳以系社, 祝史陈辞以责之。勾龙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陈辞以 责之。日复常,乃罢。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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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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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社六星,在弧矢南。”昔共工氏之勾龙能平水土,故 祀之以配社。其精上为星。明则社稷安,不明、动摇则 下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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