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方舆汇编 第一百三十三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坤舆典
第一百三十三卷目录
冢墓部汇考一
礼记〈檀弓 王制 月令〉
周礼〈春官〉
方言〈冢墓杂释〉
释名〈释丧制〉
说文〈土部〉
陆氏绪训〈墓树〉
明会典〈诸王墓制 文武官墓制 文武官造坟总例 功臣守墓人户 内臣墓制
义冢制〉
王文禄葬度〈择地 开圹 入墎 成坟〉
坤舆典第一百三十三卷
冢墓部汇考一
编辑《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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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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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墓,非古也。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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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不请”
〈注〉墓地有族葬之序,人不得而请求,己亦不得以擅与。故争墓地者,墓大夫听其讼焉。长乐陈氏曰:“墓地,墓大夫之所掌,不可以请墓地不请,则死者有所安厝,而民无憾于送死矣。”
《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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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冬之月,审棺椁之厚薄,茔丘垄之大小高卑。
〈集说〉严陵方氏曰:“丘以其有乡背,垄以其有起伏,皆坟墓别名也。大小高卑,则《冢人》所谓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是也。然皆以土茔之,故言茔。”
《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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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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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 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订义〉郑康成曰:“冢,封土为丘垄,象冢而为之。” 薛平仲曰:“先王立礼经世,使生有所养,死有所藏。礼而至于有所藏,则礼道竭而人道毕矣。故冢以严其丘封之制,冢人则以施之诸侯卿大夫之贵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则以施之国人之众。礼之所重,莫加于此,则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此又职丧之所由设也。“礼莫严于始,尤严于终”,此又三官见于典礼之末也。
掌公墓之地,辩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 昭穆为左右。
王昭禹曰:“谓之公墓之地,则其地属于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于大夫、士,皆葬于此地,冢人则掌焉 。” 《易氏》曰:“君臣分守虽严,义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 郑康成曰:“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先王造茔者,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 。” 王昭禹曰:“葬者则依图授之地也 。” 刘执中曰:“庙虽已毁,而墓之昭穆不可迁” 也 。王昭禹曰:“先王制为合族之礼,非特施于生者,至于死,皆使之以类相从。”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
郑康成曰:“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而亦并昭穆 。” 贾氏曰:“诸侯卿、大夫、士,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则居先王前后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为先王是昭,则子为穆居右;父是穆,则子为昭居左,为卿大夫居后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谓一父之前后左右并有也。” “各以其族” 者,谓次第。假令同昭穆,兄当近王墓,弟则远王墓。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
郑康成曰:“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 。”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养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劝之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绌之。”
凡有功者居前。
郑康成曰:“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 。”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劝而已 。” 黄氏曰:“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有功者各居其前。”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郑康成曰:“别尊卑也。王公曰丘,诸臣曰封。” 《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 贾氏曰:“《周礼》丘封高下之数无文,故郑以汉法况之。案《春秋纬》:‘天子坟高三丈,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
柏:大夫八尺,树以药草;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 。《王昭禹》曰:“以昭穆为左右,各以其族,尚亲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列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尚贵也。” 盖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
郑司农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 。” 郑康成曰:“甫,始也。请量度所始竁之处地 。” 刘执中曰:“请度深广,制度于冢宰。而小宗伯莅冢人,甫始穿地以为竁。”
郑司农曰:“始竁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
王氏曰:“凡祭为尸,皆取所祭之类。故宗庙之尸,则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则以《山虞》;竁墓之尸,则以《冢人》。”
“及竁,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
郑康成曰:“隧,羡道也。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窆器下棺丰碑之属。” 《丧大记》曰:“凡封,用綍,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 贾氏曰:“《左传》晋文公请隧,不许。则天子有隧,诸侯以下有羡道。隧道则上有负土,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 然则隧与羡别,而郑云“隧,羡道” 者,对则异,散则通。衡,横也,谓以木衡之于棺旁,乃以绋系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鸾车象人。”
郑康成曰:“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亦设鸾旗 。” 贾氏曰:“先郑以象人,谓以刍为人。后郑不从者,以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与刍灵别。”
及窆,执斧以莅。
郑康成曰:“临下棺也 。” 贾氏曰:“《乡师职》云:‘执斧以莅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也。”
遂入藏凶器。
《郑康成》曰:“凶器,明器。”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
贾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 即上文“兆域” ,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 。郑康成曰:“禁所以为茔限 。” 贾氏曰:“谓禁制不得漫入 。” 王氏曰:“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凡祭墓为尸。
郑司农曰:“为尸,冢人为尸 。” 郑康成曰:“祭墓为尸,或祷祈焉 。” 王昭禹曰:“凡祭墓为尸,非特甫竁为之尸 。” 张氏曰:“墓祭非古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极,而谨藏其体魄,以竭其深长之思。” 此古人明于鬼神之情状,而笃于孝爱之诚实者也。然考之《周礼》,则有冢人之官,凡祭于墓为尸。是则成周之盛,亦有祭于墓者,虽非制礼之本经,而出于人情之所不忍,而于义理不至于甚害,则先王亦从而许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体魄之谓,其为义亦精矣。
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贾氏曰:上文惟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总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则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则均其地守焉。”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十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郑康成曰:“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 。” 贾氏曰:“《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 陈君举曰:“墓大夫徒二百人,岂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数皆掌焉。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与后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则僭而不忌,贫则窘而无所葬,掘墓、盗尸、斩木之狱,不绝于有司,利害” 《烦省》异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
郑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郑康成曰:“族葬各从其亲 。” 黄氏曰:“司徒本俗联坟墓,此独国民耳 。” 刘执中曰:“民遂其私而害先王丧凶之礼者,宜有禁令。”
“正其位”,掌其度数。
郑康成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 《易氏》曰:“度数多寡也 。” 贾氏曰:“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则其葬不离父祖。”
使《皆有私地域》。
郑康成曰:“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使相容。”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
郑康成曰:“争墓地,相侵区域 。” 《易氏》曰:“听其争,则族葬不至相犯。”
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贾氏曰:“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 。” 郑康成曰:“厉茔限遮列处 。” 贾氏曰:“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 。” 郑司农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 贾氏曰:“万民墓地,族葬地。中央为室,万民各自守之 。” 刘执中曰:“圣人父母其民,生则富其衣食,而教以仁义;死则为之地域,而守其丘树,则为子孙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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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墓杂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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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秦楚之间谓之坟,或谓之培,或谓之堬,或谓之采, 或谓之埌,或谓之垄。自关而东谓之甘,小者谓之𪣻, 大者谓之甘。凡葬而无坟谓之墓,所以墓谓之墲。
〈注〉坟,取名于大防也。采,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垄,有界埒,似耕垄,因名之。𪣻,培𪣻,亦堆高之貌。墓,言不封也。墲谓规度墓地也。《汉书》曰“初陵之墲”是也。
《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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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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圹,旷也,藏于空旷处也。
冢,肿也。象山顶之高肿起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处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
“假葬于道侧曰‘肂’。”肂,翳也。
《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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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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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高坟也。
垄,丘也。
“墓”,兆域也。
《陆氏绪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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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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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植木冢上,以识其处耳。吾家自先太傅以上,冢 松多不过数十株。初葬宝章,比上世差为茂蔚,亦止 数亩耳。左丞归葬之后,积以岁月,林樾渐盛,遂至连 山弥望,纷然争讼,重为门户之羞。不幸孙曾遂有翦 伐,贸易金币,坐视则不可,禁止则纷然争讼,重为门 户之辱,其害又甚于厚葬。吾死后,草木毋过数十章”, 不可陷后人于不孝,戒之戒之。
《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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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王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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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王府造坟。永乐八年,定亲王坟茔享堂七间,广一 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门三 间,广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 外门三间,广四丈三尺九寸。高深与中门同。神厨五 间,广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一丈 一尺五寸。神厨同。东西厢及宰牲房各三间,广四丈 一尺二寸,高深与神厨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 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与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 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围墙二百九十丈。墙外 为奉祠等房十二间。
正统十三年,定亲王坟茔地五十亩,房十五间。郡王 地三十亩,房九间。郡王之子地二十亩,房三间。郡主、 县主地十亩,房三间。
天顺二年奏准:“亲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 有先故者,并造其圹。后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 匠开圹安葬,继妃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许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亲王并妃,照旧差官开圹。郡王以下, 止令所在官司量备工料开圹。”
凡王府造坟工价。成化十八年定郡王并妃三百五 十两。镇国将军并夫人二百四十五两。辅国将军并 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两。县主二百一十五两。郡 君一百九十六两。县君一百八十五两。分派有司办 纳自造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坟茔者,先将辅导官参奏。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开圹价银一百两,镇国将军 并夫人八十两,辅国将军并夫人七十两。
弘治五年、令亲王、郡王、镇国将军、各于始封父祖茔、 序昭穆葬。郡、县等主、于仪宾父祖茔安葬
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坟、并开圹、悉照《修府》事例、价银 减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开圹,价银五十两,止送四十两,馀 皆递减。其镇国将军以下坟茔,仍照房价事例,行勘 明白,方许请给。亲王及世子、郡王、镇国将军至郡王 长子,斋粮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乡君病故。准照奉国中尉 事例,减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准、“镇国将军以下病故。行该布政司查 勘年月日期、夫妻有无见在先故缘由与王奏相同。 照见行逓减则例”、径自派办价银给付该府、令自造 坟、开圹安葬。勘有违碍、具奏定夺。
二十八年题准:“亲王并妃造坟开圹,行该省都、布二 司,派办夫匠木石砖灰等料,合用冥器丧仪,一并造完送用。其铭旌、纻丝、金箔、龙凤钩,工部行文思院等 衙门成造,候便领送。”
四十四年定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主君坟价,一概免 给。惟郡王及妃并郡主铭旌,纻丝金箔龙凤钩,工部 行文思院成造。候领合用冥器丧仪等项,行该省照 依逓减事例,给银自造。 万历十年议准,郡王初封系帝孙者,自后坟价照例 全给。其馀郡王量给一半开圹合葬者免给。世子坟 价与郡王同。将军以下一概停免。
《文武官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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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元年,定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 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 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五品, 茔地六十步,坟高八尺,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步。 七品以下,三十步,坟高六尺。以上步法皆从《茔心》,各 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 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圹 志》。
二十九年,定公、侯茔地周围一百步,坟高二丈,围墙 高一丈。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围墙 高九尺。二品茔地周围八十步,坟高一丈六尺,围墙 高八尺。三品茔地周围七十步,坟高一丈四尺,围墙 高七尺。四品茔地周围六十步,坟高一丈二尺,围墙 高六尺。五品茔地周围五十步,坟高一丈,围墙高四 尺。六品茔地、周围四十步,坟高八尺。七品以下茔地、 周围三十步,坟高六尺
碑碣:石兽、公侯、石碑。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 阔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石人二,石马二、石羊 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一品石碑、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阔三尺四 寸,龟趺高三尺六寸,石“人二、石马二、石羊二、石虎二、 石望柱二。”
二品石碑,盖用《麒麟》,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阔三 尺二寸。龟趺高三尺二寸。石人二、石虎二、石羊二、石 马二、石望柱二。
三品石碑,盖用“《天禄》《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 五寸,阔三尺。龟趺高三尺二寸,石虎二、石羊二、石马 二、石望柱二。
四品石碑、圆首高二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阔二尺八 寸。方趺高三尺。石虎二、石马二、石望柱二。
五品石碑圆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阔二 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石羊二、石马二、石望柱二。 六品石碑圆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阔二尺四寸,方 趺高二尺六寸。
七品石碑、圆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阔二 尺二寸。方趺高二尺四寸
《文武官造坟总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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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六年诏:“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其坟茔 葬具皆令自备,惟殁于战阵者官给。”又定:“凡武职官 员,或殁于矢石,或死于任所,先由礼部定夺,应合造 坟者,移咨知会,仍审安葬去处。若任京者,与择坟地, 会计工程,照例应拨囚徒砖灰造坟。中间有公、侯伯 合用朱红椁、《冥器、志》石砖灰,人工别无定例,度量支 拨。其椁具冥器,行下宝源军器营缮、鍼工鞍辔局所, 依例料造应付。若有旨许令祖坟或就任所安葬及 造享堂者,临期定夺施行。”造椁并冥器砖灰, 公侯伯造椁无冥器。
都督同知佥事、指挥使。红漆《椁志》、石砖四千五百个, 石灰四千五百斤,囚五十名。
指挥同知佥事。黑漆《椁志》石砖三千四百五十个,石 灰三千四百五十斤。囚二十名
正副致仕千户卫镇抚、砖一千五百个。石灰一千五 百斤。囚一十二名
百户所镇抚。砖二百四十个。石灰二百四十斤。囚六 名
千百户所镇抚,“骨殖安葬砖灰囚减半。”
宝源局造公侯、伯都督冥器,内用小铜釜一面,小铜 灶一个,又小火箸一双,小铜火盆一个,椁志事件:铁 束二道,铁锔二个,两尖钉二百个,𨱁镮一副。 军器局锡造:盆一,台,盏一,杓一,壶瓶一,酒瓮一,唾盂 一,水罐一,香炉一,香盒一,烛台一对,香匙箸连瓶一 副,茶锺一,茶盏一,碗二,橐二,灯台盏一副,碟十二,油 瓶一,匙箸连瓶一副。
营缮所。木造牙仗二,骨朵三,交椅一,脚踏一,交床一, 马杌一,诞马二,食桌一,香桌一,床一,拄杖一,箱一,凳 一,枕一,挥一,清道一对,乐人八,控士二,门神二,仪仗 人十二,女使八,武士四,翣六,五谷仓一,凉浆瓶二,枪 二,斧二,班剑一,红旗二,金一,鼓一,箭三,弓一,甲一,盔 一,弩一,锅灶一副,火炉一。 鍼工局造青罗椁罩一,红纻丝煖帐一,红销金纱厨 一,茶褐罗伞一,红绢旗二,枕头一,红纻丝绵被一,红绢夹被一,棉布卧单一,纻丝褥一,布手巾一,衿一,鞶 一。
鞍辔局造小鞍笼一,小弓箭袋一副。
“公侯伯造坟、合用黄麻一百二十斤。白麻一百二十 斤。俱丁字库支石灰七千五百斤。马鞍山支芦席四 百领营缮司支楸棍三百根。大峪厂支沙板砖三千 个。通州抽分竹木局、支松木长柴一百根。把柴一百 五十根。俱卢沟抽分竹木局支棺椁一副。通州抽分 竹木局、支糯米一石五斗。户部支夫匠三十二名。内” 后军都督府二十名、每名银一两。顺天府十二名、每 名一两五钱。开圹合葬减半。都督等官同
都督都督同知佥事造坟,合用黄麻一百斤,白麻一 百斤,石灰五千斤,芦席三百领,楸棍三百根,沙板砖 二千个,松木长柴一百根,棺椁一副,糯米一石。夫匠 二十名。内后军都督府十二名,顺天府八名。各银数 如前
天顺二年奏准,文武大臣为造坟者,夫故在前,并造 妻圹。妻故在前,并造夫圹。后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 倩夫匠开圹安葬,继室则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许 另造。成化十三年奏准,令本家自行开圹附葬。弘治 十年,仍令有司开圹。
嘉靖初定文臣坟料价:一品料价银三百两,夫匠二 百名。每名银一两,下同。二品。料价银二百五十两,夫 匠一百五十名。三品料价银二百两,夫匠一百名。续 定四品、五品官特恩赐葬者,料价银八十两,夫匠三 十名。
六年奏准:“一品、二品、三品未经考满者,价银、夫匠减 半给领。开圹者,不分品级崇卑,止与夫匠五十名。如 有一府一州一时造坟数处,在各省者,听本布政司 官;在直隶者听抚按官酌派。邻近府州,通融区画。病 故大臣,果有功德昭彰,闻望表著,公私无过者,礼部 拟奏,差官造葬,以示优崇。”
二十七年奏准:“今后大臣病故,例该造坟者,其奏讨 差官查明合例,方与题请。如或例有未合,止行各司 府委官,照依品级造葬。”近例文官父母妻故,例应造 坟,及开圹合葬者,俱照受封品级崇卑数目派给。
《功臣守墓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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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户、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 给之
《内臣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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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内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准、务查本官历年 深浅、有无勤劳、应该造坟、或盖享堂碑亭者、定与等 第、照例奏请、不许一概妄行比乞
《义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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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令民间立义冢、仍禁焚尸。若贫无地者、所 在官司、择近城宽闲之地、立为义冢”
天顺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门 外,各置漏泽园。仍令通州临清沿河有遗胔暴露者, 一体掩藏。”
《王文禄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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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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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云:五害不侵,高山忌石巉岩,平原忌水冲射,土脉 膏润,草木畅荣,来龙迢遥,结穴端正,水环沙护,即吉 地也。近泥天星卦例方向,不顾龙穴沙水,多斜侧反 背,为之主家徼福不悟也。且亲存享爽垲华,居殁葬 形胜吉地,亲体安,子心安矣。若专徼福,则唐宋岂乏 吉地耶?当不违天,慎毋徇地。
《开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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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者,藏也,深葬为安,不宜及泉耳。今卷篷发券墎,古 殡法,非葬法也。予葬二亲于待葑原,掘土深三尺三 寸,下有黄脉成山尖,自亥转已,横当墎心,若非深葬 曷见也。金井长一丈二尺,阔一丈五尺四寸,糯米粥 调纯石灰筑底一尺厚,四围墙一尺二寸厚。中墙隔 二椁,亦一尺厚。火砖一尺,长四寸半,阔三寸,厚重六 斤。一面印“学圃王公慈淑陆氏墎砖”,一面印“嘉靖己 亥孝子王文禄监制。”窑户炼泥细熟且坚而不裂,糯 粥调纯石灰一,横二纵层,叠砌成墙,厚一尺,为二墎, 底铺条砖一层,并方砖一层,地面砖一层,墎内复加 六斤砖一层,连灰缝一尺厚,坚筑以备。岁久树根蛇 獾坏损,苦心极矣。百世之下,谁予怜耶。
《入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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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干石灰铺墎底,后用二布悬棺而下,头北足南, 首丘而向明也。男左女右,从昭穆也。棺外四围空隙, 俱用糯粥调纯石灰,轻轻筑实之,毋使震动。棺中棺 盖上亦然,与砖墎平,乃覆石盖。朱紫阳所谓实葬,永 无客水之侵,后虽地震,亦不动也。寿墎虽用细土填 实,他时临用取去之,盖石泯缝,免使客水得入。
《成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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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者,土之坟起者也。惟山为宜,且五害不侵。然吴下 多平原,焉得人皆山葬?须即客土成山高大则气暖, 且不易侵掘。若种松柏成林,不免樵薪之用。江右封面不树,恐夺生气也。予则曰:“树盛蔽阴,土湿而天光 不照,今宜少种树而多培土。古云难保百年坟,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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