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卷目录
官常总部汇考三
皇清一〈崇德二则 顺治十一则〉
官常典第三卷
官常总部汇考三
编辑皇清一
编辑太宗文皇帝崇德元年
编辑《大清会典》回避仪:
王公官员相遇,或让道,或迥避,礼各不同。凡以明等威,崇敬让也。崇德元年,定亲王出行,郡王遇让道行。贝勒遇执事回避,让道旁行。贝子、镇国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遇勒马鞠躬,侧立道旁候过。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以下,遇俱下马,立道旁候过。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遇相让。尊长在先,分路行。郡主以下。县君以上。遇停车候过。
郡王出行,贝勒、公主以下、遇与遇亲王回避,仪同。
贝勒出行,贝子、镇国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遇让道旁行。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遇勒马侧立道旁候过。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等官以下,遇下马,立道旁候过。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遇贝勒让道行。郡主、县主、郡君,遇相让分路行。县君遇停车候过。
贝子出行,镇国公、和硕公主、额驸,遇各分路行。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遇让道旁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及参领等官,遇勒马侧立道旁候过。佐领等官以下,遇俱下马候过。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遇贝子勒马候过。郡主、县主,遇贝子让道行。郡君、县君,遇相让分路行。镇国公出行,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遇分路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及参领等官、遇勒马侧立道旁候过。佐领以下等官、遇俱下马、候过
辅国公出行,镇国将军、都统尚书等官、遇分路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奉国将军、参领佐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俱下马候过。
镇国将军出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等官、遇分路行,奉国将军、参领佐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俱下马候过。
辅国将军出行。奉国将军参领等官、遇让道旁行。佐领等官、遇勒马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俱下马候过
奉国将军出行。佐领等官、遇让道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勒马候过
凡闲散宗室、遇亲王以下、辅国将军以上、俱下马。遇民公以下大臣、俱不下马、分路行
凡觉罗有职者、各照品级回避。无职者、遇亲王以下、辅国将军以上、俱下马。遇民公都统尚书等官、俱引马回避。其馀各官、俱不回避、让道行。凡奉
钦差、及赍、捧
敕旨。或
钦赐恩赏者、遇王等于道。及过王府门不下马。
凡过诸王府门。是年定“亲王府门,郡王过,并随从人员俱不下马。贝勒过,鞠躬趋马过” ,随从人员俱下马。亲王妃、郡王妃过,序长幼,应下舆者步行过,不应下舆者径过。随从妇女各照其主。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郡主、县主过,并随从妇女俱不下车马,随从人员俱下马。郡君、县君过,不下舆。随从男妇俱下车马。贝子、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以下官员及军民人等过,俱下马。贝勒夫人以下官员命妇及军民人等妇女过,俱下车马。
郡王府门与亲王同
贝勒府门,贝子、镇国公过,不下马,随从人员俱下马。辅国公、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以下官员及军民人等过,俱下马。贝勒夫人过,序长幼,应下舆者步行过,不应下舆者径过。随从妇女,各照其主。郡君、县君过,并随从妇女俱不下车马。随从人员俱下马。贝子、夫人以下官员、命妇及军民人等妇女过,俱下车马。
官员礼
凡大小官员行礼,类依品级等次。故相遇有让道回避之分,相见有序坐庭参之别。
京官回避仪
崇德元年定“固伦额驸出行,镇国公、和硕公主额驸遇分路行,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等官,遇让道旁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参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 佐领等官以下,遇俱下马候过。若额驸系亲王、郡王、贝勒,各照本爵。
《超品公》《和硕公主》、额驸出行,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等官、遇让道旁行。副都统、侍郎、参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佐领等官以下、遇俱下马候过。若额驸系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则各照本爵
民公、郡主、额驸出行,“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佐领等官、遇勒马立道旁候过。” “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县主、额驸出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佐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内大臣、副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郡君、额驸、大学士、侍郎等官出行,参领等官、遇让道旁行。“佐领等官遇勒马候过。” 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前锋参领、县君额驸、学士、满启心郎、郎中等官、出行。佐领等官、遇让道旁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勒马候过
二等侍卫、护卫乡君、额驸、佐领、汉启心郎、员外郎等官出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让道行
凡超品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妇、俱照本夫回避例
凡奉
钦差、及捧赍
敕旨。或
钦赐恩赏者、遇应回避官、不下马、分路行
太宗文皇帝崇德 年。
《大清会典》:“内外王公相见仪。”
崇德间,定外藩亲王见内亲王,内亲王出殿,降阶迎,“内亲王居左,外亲王居右,俱由中门入。内亲王在东,向西立,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外亲王行二跪六叩头礼” ,内亲王答礼毕,内亲王坐于东,外亲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 ,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亲王离位行一” 跪一叩头礼。内亲王答礼。外亲王起行。内亲王送至阶下回府。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郡王见内亲王,内亲王出殿迎,不降阶。内亲王由中门先入,外郡王随后入。内亲王在东,向西立,外郡王在西,向东立。外郡王行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跪受半礼,答半礼毕,内亲王坐于东,外郡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 ,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郡王离位行” 一跪一叩头礼。内亲王答跪、拱手不叩。外郡王起行。内亲王送出殿、不降阶。惟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贝勒见内亲王,内亲王离坐,迎不出殿。外贝勒由西旁门入,行“二跪六叩头礼。” “内亲王躬身拱手。” 礼毕,内亲王坐于中,外贝勒坐于西旁,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 ,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 ,外贝勒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 内亲王躬身拱手,外贝勒起行。内亲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门外。外藩贝子见内亲王,部堂官引进殿外贝子行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坐受。礼毕,外贝子在西侧坐,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 ,随伊主后坐。宴毕,贝子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坐受。随从官员在殿外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起行,内亲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亲王礼与外藩贝子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亲王见内郡王,内郡王迎至大门。内郡王居东,外亲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内郡王在东向西立,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对行“二跪六叩头礼” 毕,内郡王坐于东,外亲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行“二跪六叩头礼” ,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
先行“一跪一叩头礼。” 外亲王内郡王各就坐、行一叩头礼。外亲王起行。内郡王送至大门内回。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郡王见内郡王礼与外藩亲王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贝勒见内郡王礼与外藩郡王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贝子见内郡王礼与外藩贝勒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公见内郡王礼与外藩贝子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亲王见内贝勒,内贝勒出府门外迎。内贝勒居东,外亲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外亲王先行,内贝勒稍后,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内贝勒在东、向西立,对行一跪三叩头礼” 毕,外亲王坐于西,内贝勒坐于东,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三叩头礼” ,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亲王、内贝勒各就坐行一“叩头礼。” 起行时,让外亲王先行,内贝勒稍后,送出府门外。外藩郡王见内贝勒,内贝勒迎至大门。“内贝勒居东,外郡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外郡王在西、向东立,内贝勒在东、向西立,对行一跪三叩头礼。” 毕,外郡王坐于西,内贝勒坐于东。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三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郡王、内贝勒各就坐行一叩头礼。” 外郡王起行,内贝勒送至大门回,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贝勒见内贝勒礼与外藩郡王见内郡王礼同。惟初见时,内外贝勒各行“一跪三叩头礼” ,随从官员亦行“一跪三叩头礼。”
外藩贝子见内贝勒礼与外藩贝勒见内郡王礼同。惟初见时,外贝子行“一跪三叩头礼,内贝勒跪而拱手,随从官员亦行一跪三叩头礼。” 《外藩公》见内贝勒礼与外藩贝子见内郡王礼同,惟初见时,外藩公及随从官员俱行“一跪三叩头礼。”
外藩亲王、郡王、贝勒见内贝子公,内贝子公出大门外迎。外亲王等居西先入,内贝子公居东后入。外亲王等在西、向东立,内贝子公在东、向西立,对行一跪一叩头礼。毕,外亲王等坐于西,内贝子公坐于东,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公于座拱手,随从官员各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公仍于座拱手。外《亲王》等内《贝子公》各就坐行一叩头礼。《外亲王》等起行。内《贝子公》送出大门外,候乘马” 方回。
外藩贝子见内贝子,内贝子出堂迎。内贝子居东,外贝子居西,俱由中门入。内贝子在东,向西立,外贝子在西,向东立。外贝子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答礼毕,内贝子坐于东,外贝子坐于西。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 ,内贝子答礼。外贝子起行。内贝子送出堂。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贝子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勒礼同。惟初见时,外藩公及随从官员俱行一跪一叩头礼。
外藩贝子见内公,内公出大门迎。外贝子居西,内公居东,俱由中门入。内公在东向西立,外贝子在西向东立,对行一跪一叩头礼毕,外贝子坐于西,内公坐于东,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礼” ,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与内公各就坐,对行一叩头礼。外贝子起行,内公送至大门,本府官送出府门外。外藩公见内公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子礼同。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编辑《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
斩。违禁多收钱粮火耗者,即以犯赃论。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官员赴任文凭,顺治三年定在京官以
“除授日为始,在外官以领到吏部照会日” 为始,各依定限赴任。其外官升转京职,亦行给凭。
世祖章皇帝参定《律例》,于顺治三年刊布。
《大清律集解附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
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
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自奏陈。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注〉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注〉惟“致仕封赠官犯赃,并与无禄人同科。”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注〉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注〉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注〉《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注〉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注〉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
〈注〉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皆免罪。
〈注〉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注〉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注〉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 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 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 ,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 、主守。
大臣专擅选官
一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
滥设官吏
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请人代替。违者、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其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 内外凡领札凭官员及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并不准理。其《进表朝》
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有违限者、各照前例拟
断
一陞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 者。
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一在京现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原衙门勘实具奏、请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照例具由奏请定夺。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奸党
若在
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
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
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陞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仔细盘诘,即拿送该法司著实究问,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
〈注〉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注〉“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为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
罪重者从重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违禁取利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馀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 ,并追馀利给主。
〈注〉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罢职、追夺、除名。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令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俱置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一、官员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无以次人丁,自愿离职侍养者,听。亲终服满,方许求叙。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殴伤二等。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用。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注〉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赔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坐赃致罪。”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
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一,“官吏听许财物,依律议罪,不问为民。”
“在官求索” 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馀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若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数,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 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馀官吏罪二等
因公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一科罚修理,果曾经手,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只依《科敛律》发落。
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与金银、缎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亦如之。附过,候袭荫之日,降一等,边远叙用。
嘱托公事
凡官吏及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
《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住街巿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在朝监候律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诸衙门官吏、与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扶同奏启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至死者
永远充军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边外独石等处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领凭赴任违限,顺治四年覆准各官文
凭巡抚布政使按季汇缴,并将到任日期开报。若到任违限,听吏科题参议处。违限一月以上者,罚俸三个月。两月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半年以上者,革职。不及一月者,免议。其违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阻滞,情由果真,即取该府州县印结,申报部科免议。如实无事故,借端观望,赴任迟延,并绕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该督抚查明题参。照“规避例革职。”
又覆准:升任官员领凭后,如任内钱粮盗案未完,或留任候新官交代,及患病不能赴任违限者,该督抚布政使将所误情由查明咨部,准其改限,仍知会吏科。
又题准:“官员赴吏科画凭,迟至半年以上;吏员赴吏科画凭,迟至三月者革职。”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闰二月三十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治国安民,首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钦此
是年礼部题准:“一应回避等仪,令俱照崇德元年定例行。其新设官员,侯、伯与民公同。内大臣与都统同。阿思哈尼哈番与副都统同,阿达哈哈番与参领同,拜他喇布勒哈番、拖沙喇哈番,与佐领同。”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回避仪:
顺治九年题准:“民公、和硕公主、额驸、郡主额驸、侯伯出行,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郎中、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都统内大臣、精奇尼哈番,尚书、县主、额驸出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郎中、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护军统领、步军统领、副都统、侍郎、阿思哈尼哈番前锋统领、郡君、额驸等官出行。参领郎中等官、遇让道旁行。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马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一等侍卫、护卫参领、阿达哈哈番郎中、县君、额驸等官出行,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让道旁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俱勒马候过
二等侍卫、护卫、《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领、员外郎、乡君、额驸、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出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让道行
凡“民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妇、俱照本夫回避例。”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令凡官员有犯贪恶重大事情
应发刑部审问者,在部守候,不必锁拿送门。审有实据。奏请处分。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虽经革职,犹得享用赃资,故贪。”
风不息。今后内外大小贪官。受赃至十两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没家产入官。仍依律定罪。钦此。
是年,议准“吏员选除,令默写原日试卷,笔迹相符,然后给凭,随开具年貌、籍贯,咨行该抚查验。”
外官相见仪
是年题准,一提督见总督,由中门入,至仪门外下马。总督至提督堂前下轿,坐次,总督正坐,提督侍坐。如提督有精奇尼哈番者,总督居左,提督居右。文移,总督用札付,提督用咨呈,与巡抚相见,坐次及文移俱平行。如巡抚加兵部衔者,提督于仪门外下马,与巡按、司、道、府、厅相见,坐次文移俱平行。惟府、厅于提督仪门外下轿马。州县见提督。俱由角门出入。提督迎送至堂檐下。后堂待坐。州县官旁坐。文移用呈禀。
一、总兵官见总督,用履历手本。由仪门进,堂上三揖,总督答礼,后堂待坐。总督正坐,总兵官旁坐。出送至堂檐下见巡抚,川堂待坐。巡抚拜总兵官,大堂列坐,俱至仪门下,轿马迎送。至下轿马处,文移俱用手本。巡抚加兵部衔者,总兵官由角门进,堂上三揖,巡抚答礼,后堂待坐。出送至二门,与巡按相见,行宾主礼。与分司、司道、运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与府厅相见,俱平行。总兵官文移行府,仰经历司抄文呈堂。府亦行经历司,令转呈。总兵官与州县相见,行宾主礼,文移用关牒。
一副将见总督,用《履历》手本,行一跪禀拜,免仍行“一跪一揖礼。” 檐下侍立,待茶,旁立三躬出。如无府衔者,不待茶。初次披执进见,行一跪一揖礼。出更衣、再见,行礼同上。见巡抚,行庭参礼。待茶加府衔者,照司道例进见川堂,待茶出,送至月台口,候入煖阁,三揖出,随看拜。无府衔者,不迎送看拜。初次披执,见庭参,出更衣再见,行礼同上。加府衔者先禀披执,免见。巡按、巡漕、巡盐学院用官衔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仪门进走西甬道,各院迎至月台下甬道中同。上堂,三揖,递履历、递公文,各一揖。掩门,川堂待茶,对坐,出入让各院先行,同下堂,三揖,送至二门外。副将候各院到公座边,三揖出。副将自称官衔,回看,不用帖。如副将管参将事,见巡按,行庭参礼,用脚色手本。与布、按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用手本。走夹道门,与各道相见,俱平行。文移用手本移会。如协守副将于二门外下马,由中门进本道迎至月台下,堂上待茶,出送至二门外。看乘马,与各部分司、运司、府、厅、州、县俱平行。
一参将、游击见总督,用履历手本,披执进见,行一跪一揖礼,出更衣,再见,行一跪一揖,禀拜四叩头。出见巡抚,由角门进,至堂檐下,行“全属礼” ,耳房待茶出,仍行全属礼,旁立三躬出见操抚,用履历手本行礼,与见总督同。见巡按,由角门进,至卷棚中,行“全属礼” ,侍立待茶毕,仍行“全属礼” ,旁立三躬出。初见仍禀“披执” ,见、布、按二司,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夹道门,于二门外下马,掩门,川堂待茶。札委者不在此例。见分司、运司各道,俱平行。于二门外下马,由中门进本道迎至堂口,川堂待茶,送至二门外,看乘马。文移用手本札委者,不在此例。与府、厅、州、县相见,俱平行。
一,都司见总督,与参将见总督礼同。掌印都司随二司见巡抚,禀拜,免行三揖礼。掩门,后堂待茶,仍至前堂,三司打躬出,如单见,仍行庭参礼。佥书操捕都司行都司与掌印都司同。凡各都司初见及霜降扬威日,俱披执进参,出更衣,再进,照司道例待茶。掌印都司见巡按,由中门进,至堂台作揖,二堂待茶,初见禀披执,常见随二司,不跪,单见行一跪一揖礼。佥书、操捕都司同行。都司见巡按,由中门进,于西滴水檐前行一跪一揖。礼毕,向东一躬,至衙仗,向上三躬,由西旁行,至中门出。掌印、佥书、操捕各都司,与布、按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夹道门,于二门外下马,掩门,川堂待茶。札委者不在此例。见各道俱平行札委者,不在此例。营都司、屯田都司于本道行庭参礼,见见各部分司,俱平行。行都司见户部分司。二门外下轿,后堂待茶。分司回拜,方台下轿,大堂待茶。营都司见分司,用官衔手本,堂前行礼毕,一躬即出,与运司。
府厅州县官,相见俱平行。
一、专城并道标及各营中军守备,见总督、巡抚、巡按,俱由角门进,至堂檐前,行庭参礼。初见,披执行礼。各卫掌印守备并城守守备、中军守备,俱行全叩礼。见布按二司。各道用脚色手本,行庭参礼。文移用“申呈。” 初见禀披执加“都司” 衔者,仍行守备礼。见分司,堂前行礼。分司答躬,文移用“呈” 分司用“仰牌。” 见知府用手本。行属礼文移用。呈府。用照会。见厅官。州县官俱平行。
凡提督总兵以下、守备以上。遇督抚巡按出城阅兵操演。俱披执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凡属吏借节礼生辰名色、馈送上司
《公行贿赂》者重治。钦此。
是年题准,州县见提督及总兵官,大门外下马,由东角门进,至堂檐下,向上三躬。茶房待茶,提督、总兵官正坐,州县侍坐,茶毕禀辞。由西角门出,不看拜,文移,州县用“申文,提督、总兵官用照会,见副将用官衔手本。” 大门外下马,进中门,由甬道东边至堂檐下,向上三躬。副将还礼,后堂待茶,送至堂前出,至大门外上马。文移州县俱用“牒呈。” 副将用“照会。” 其馀文武各官相见仪注、俱与十二年例同
又题准:凡官员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伯叔兄弟者、准其终养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闰三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应杖责者,不准折赎。钦此。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贪官流徙席北者,改流。”
宁古塔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题准一提督往总督衙门总”
督迎至仪门,提督仪门外下轿马。总督住提督衙门。提督迎出仪门。总督仪门外下轿。送至各迎处坐次。总督正坐,提督佥坐。其文移俱用《咨文》。
与巡抚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
司道、分司、运司见提督,于二门下轿马,提督迎出檐下。至阶,提督见司道等官,司道等官迎出仪门。提督仪门下轿马,送至各迎处坐次。提督正坐,司道等官侍坐,文移提督用照会,司道等官用。咨呈府厅往见,提督于大门外下轿马,由中门进坐次。提督正坐,府厅侍坐,提督迎送至檐下。文移提督用札付府厅用。牒呈州县见提督。于大门外下轿马。由东角门进。提督不迎送文移。提督用札付。州县用申文。
一,总兵官往总督衙门,至二门外下马。总督出檐,迎至阶上。总督往总兵官衙门,仪门内下轿,总兵官迎出仪门,送至各迎处坐次。总督正坐,总兵官侍坐。文移总督用照会,总兵官用咨呈。与巡抚相见,行宾主礼。文移俱用咨文。与分司、司道、运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府厅见总兵官于二门外下轿马,总兵官迎至檐阶。总兵官见府厅仪门外下轿马,府厅迎出仪门外,送至各迎处坐次。总兵官正坐,府厅侍坐。文移总兵官用照会府厅用。“咨呈。” 州县见总兵官,于大门外下轿马。由中门进。总兵官迎送至檐下坐次。总兵官正坐,州县侍坐。文移总兵官用照会、州县用。“咨呈。”
一、副将、掌印都司见总督,用《履历》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角门进,总督迎送至檐下,免披报跪礼。见巡抚,由中门进,至仪门外下马,巡抚迎至檐下。巡抚往副将衙门,至堂前下轿,副将迎出仪门外,送至各迎处坐次,巡抚上坐,副将侍坐。文移巡抚用照会,副将用咨呈,免披执、庭参。与分司、司、道、运司、府、厅相见,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州县见副将,用官衔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中门进走甬道边,副将迎送至檐下。文移副将用“照会” ,州县用牒呈,免向上三躬。
一、参将、游击以下武官见总督,用履历手本,行一跪三叩头礼,免披执。见巡抚,于大门外下马,由中门进坐。次巡抚正坐,参将、游击侍坐,巡抚迎送至檐下。文移巡抚用札付,参将、游击用牒呈,与布、按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札委者不在此例,与各道分司、运司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札委者不在此例,与府厅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平关。” 与州县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
一、掌印都司、营都司、行都司、屯田都司、操捕都司、卫守备、守御所千总、卫千总等官见巡抚,于大门外下马,由角门进,巡抚不迎送。守御所千总、卫千总行一跪三叩头礼。巡抚与各都司文移用札付,各都司用“申文” ,巡抚与守备、千总文移用牌票,守备、千总用申文,免披执,全属礼。各都司见布、按二司,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札委者不在此例。各都司与各道分司、运司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各都司与府厅州县俱平行,文移俱用平关。
一分防标下中军守备掌印专城。并道标中军及各营中军守备见巡抚,于大门外下马。由角门进。巡抚不迎送文移巡抚用札付。各守备用申文,免披执,行属礼。见司道用官衔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中门进走甬道边,司道迎送至檐下。文移司道用照会。各守备用牒呈。见分司府厅州县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
凡镇守各省将军、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相见。各不相辖、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咨。其馀文武各官、见本省将军、俱如见总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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