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七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三十七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二十三
明四〈太祖洪武二十八则 惠宗建文四则〉
戎政典第三十七卷
兵制部汇考二十三
编辑明四
编辑太祖洪武元年定卫所官军及将帅将兵之法又诏改大兴燕山六卫〈明太祖初年诸制未建元者俱附元年〉按明会典洪武初立民兵万户府简民闲武勇之人
编辑编成队伍,以时操练。有事用以征战。事平复还为民。 有功者一体陞赏。
按《大政纪》,“辛丑,元至正二十一年三月丁丑,改枢密 院为大都督府。” 又按《大政纪》,甲辰,元至正二十四 年三月庚午,置武德、龙骧、豹韬、飞熊、威武、广武、兴武、 鹰扬、英武、骁骑、神武、凤翔、天策、振武、宣武、雄武、羽林 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先是,所得江左州郡,置各翼 统军元帅府,至是,悉罢诸翼而设卫焉。甲辰,改各衙 门总管府为千户所,设正副千户各一员。 又按《大 政纪》:“洪武元年八月癸未,诏大将军徐达改飞熊卫 为大兴左卫,淮安卫为大兴右卫,乐安卫为燕山左 卫,济宁卫为燕山右卫,青州卫为永清左卫,徐州五 所为燕山右卫,留兵三万人,分隶六卫。十月癸酉,取 泽州,留兵戍守之。”
按《明通纪》:“戊戌,元至正十八年十月,立管领民兵万 户府,谕行中书省臣曰:古者寓兵于农,有事则战,无 事则耕,暇则讲武。今兵争之际,当因时制宜,所定郡 县民闲岂无武勇之材?宜精加简拔,编辑为伍,立民 兵万户府领之。俾农时则耕,闲则练习,有事则用之。 事平,有功者一体陞擢,无功者令还为民。如此则民 无坐食之弊,国无不练之兵,以战则胜,以守则固,庶 几寓兵于农之意也。” 又按《明通纪》:“太祖洪武元年 正月,定卫所官军,及定将帅将兵之法。其法自京师 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 千一百二十人为一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每 百户所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管领钤”束,通以指挥 使等官领之,大小相连,以成队伍。有事征伐,则诏总 兵官“佩将印”领之。既旋,则上所佩将印于朝。官军各 回本卫,大将军身还第。权皆出于朝廷,不敢有所擅 专。自是征伐率以为常。
按《续文献通考》:“京卫皆有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 事。卫、镇抚所统千户所,有正千户、副千户,实授百户、 试百户所镇抚五年一废置之,曰考选军政。卫三人, 所二人,百户不能皆贤,一人兼数印。凡总领庶务曰 掌印佥书。分理屯田、验军、存恤、营操、守卫,皆曰见在 管事选使,同知、佥事、正副千户任之。充营官者亦如” 之。不足,任事入队,曰带俸差操。凡官有定员,功陞日 众,视原额增不啻十九。 又按《续通考》:各卫指挥使 司,指挥使一人,指挥同知二人,指挥佥事四人,卫镇 抚二人。升授改调、增置无定员。其属,经历司,经历一 人,知事一人。有卫学者,教授一人,训导一人。各卫指 挥使司,掌军旅防御之事,使同知、佥事考选,掌管卫 事。凡世流袭替、优给、优养,报都指挥使司,达所隶都 督府,移兵部。每岁藩、臬、抚、按察其贤否,五岁一考选。 军政废置之:一人统卫事,曰“《军政》掌印”,一人练兵,一 人屯田,曰《军政佥书》。京操、巡捕、出哨、《备御、军器》、漕运 诸杂务,曰“见任管事”,“编诸行伍,曰带俸差操。”凡拨军、 补军、替军、选军、募军,并统于掌印。凡城池时葺浚之, 度其财力。军十三,民十七。镇抚掌刑狱经历,典出纳 文移,知事佐之。军民指挥使司亦如之。
洪武二年、定“亲军都尉府。”
按《续文献通考》:“太祖甲辰,设拱卫司,领校尉,隶都督 府,寻改拱卫指挥使。又以拱卫司类古卫尉寺,改都 尉司。二年,定为亲军都尉府,统中、左右前后五卫军 士,而仪銮司隶之。”
洪武四年,定优给优养例。诏“置辽东卫,籍北平山民 为军,改制用宝金牌。置成都四卫及保宁、叙南、青州 等千户所。”
按《明会典》:“国初,南京设故官营。凡故官子孙妻女,皆 送入优给,后乃分子孙应袭年未及者,曰‘优给’。”子孙 废疾故绝,止遗母若妻若女及年老无承袭者,曰“优 养。” 凡优给、优养总例,洪武四年,定军职阵亡,无子 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全俸,三年后给半俸;有子弟 而年幼者亦同。候袭职给半俸。有特旨令其子孙参 随历练,及未授职者,给半俸。其病故无子弟而有父 母若妻者,给半俸终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给半俸次年又半之,俟袭职给本俸。特旨参随及未授职者, 亦给半俸。军士阵亡有妻者月粮全给,三年后守节 无依者,月给米六斗。终身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给,次 年总小旗,月给米六斗。军士给月粮一“半,守节者给 终身。将士守御城池战没病故,妻子无依者,守御官 计其家属,有司给行粮,送至京优给。愿还乡者,亦给 粮送回,愿留见处者,依例优给。”
按《大政纪》:“洪武四年二月甲戌,诏置辽东卫指挥使 司,以刘益为指挥同知。三月丁未,诏大小武臣亡没 者,准其世袭。六月戊申,魏国公徐达徙北平山后之 民三万五千八百户,一十九万七千二十七口,散处 卫府。籍为军者给衣粮,籍为民者给田以耕,凡已降 而内徙者,户三万四千五十六。八月辛巳,改制用宝 金牌二副,中书省与大都督府各掌之。凡军机文书, 非大都督府长官与中书丞相及在省长官,不许入 奏,亦不许擅自请奏。若有诏急令调军,中书省即会 大都督府官同入覆奏,然后各出所藏金牌入内请 宝入用。如大都督府先奉旨,亦如之。其有不行约会, 以奸臣论。”九月,丙子,置成都卫右、中、前、后四卫。初,成 都既克,颍川侯傅友德等留官军守之。及曹国公李 文忠经理四川,以旧城低隘,增筑新城,高垒深池,规 模粗备。而友德犹驻兵保宁,中山侯汤和驻兵重庆, 各遣人招辑蕃汉人民,及明氏溃亡士卒来归者,因 籍其壮丁,置各卫以分隶之,置保宁守御千户所。初, 王师克保宁,颍川侯傅友德留和阳卫指挥黄荣驻 守。至是,曹国公李文忠调濠梁等卫官军,置千户所 守之。十月丁未,置叙南、青州二守御千户所。十二月 丙戌,诏靖江侯吴祯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 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尝充船户者,凡十一万 一千七百三十人,隶各卫为军,仍禁滨海民不得私 出海。丙申,置永宁、贵州二卫及瞿塘、汉中、阶州三守 御千户所,皆曹国公李文忠经理。
按《明通纪》:洪武四年正月,上谓中书省臣曰:“今日天 寒,有甚于冬,京师尚尔,况北边荒漠之地,冰厚雪深, 念守边将士甚艰苦尔中书其以府库所储布帛制 绵袄,运赴蔚朔宁夏等处,以给军士。”省臣对曰:“守边 将士,岁有常供,无庸再运。”上曰:“将士虽有常供,朕固 知之,特以今天寒异于常时,故命加给耳。古人一夫” 不获。引咎在躬。况守边将士。尢朕所深念者。其给之 勿缓。
洪武五年,置亲王护卫指挥使司。降《律令》于各卫,又 以故元军士隶羽林卫。
按《大政纪》:壬子,洪武五年正月壬子,置亲王护卫指 挥使司,每王府设三护卫,设左右中前后五所,所设 千户二人,百户十人,设围子手二所,每所设千户一 人。七月乙未,左副将军李文忠,以所获故元官属子 孙及军士家属一千八百四十馀人,送至京师。上谓 都督府臣曰:“故元官属子孙,不宜与士为伍,俾参随 指挥周龙有可用者,量才用之。军士则令旧校李伯 颜不花领之,以隶羽林卫。”八月丙申,副征南将军吴 良等平五开、潭溪、古州诸蛮,凡二百四十三洞,籍其 民一万五千,收集逃散士卒四千五百四十人,牛马 四百馀头。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六月,降律令于各卫,禁止军官、 军人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信实、金银、 段疋、衣服、粮米、钱物,及非出征时,不得于公侯之家 门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军人役 使,违者公侯三犯准免死一次,军官、军人三犯发海 南充军。”
洪武六年,定《教练军士律》。以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 州、沔阳旧将士,及立各冲要千户所御守,又以故元 军士分补北平各卫军伍。
按《明会典》,凡操练:“洪武六年定教练军士律,骑卒必 善驰射及枪刀,步兵必善弓弩及枪。凡射十二箭,内 六箭远可到、近可中者为试中。”远可到将士以一百 六十步,军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 弩每用十二箭,内五箭远可到蹶张以八十步,划车 以六十步。凡用枪以进退习熟为试中。凡在京卫所, “每一卫以五千人为则,内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挥、千 百户、总小旗领赴御前试验,馀以次轮班。在外都司 卫所,每卫五千,内取一千人,令千百户、总小旗领赴 京师,一体验试,馀以次轮班。”其所试军士,如骑卒骑 射便熟、善枪刀,步军善弓弩及枪者,所管指挥、千百 户、总小旗,各以其能受赏,不中者降“罚。军士中者受 赏,不中者给钱六百文为道里费。指挥所管军士,一 千人内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个月;四百 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 中者,住俸十个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 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挥使降同知,同知降佥事, 佥事降千户。千户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二百人至四 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户。百户所管军士 一百人,内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 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 降充总旗。总旗所管五十人,内二十五人以上不中。 小旗所管十人。内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为军。在京 卫所,发广西、南宁、柳州守御;在外卫所北方者,发极 南烟瘴地方;南方者,发迤北极边卫分守御。”各都指 挥使司所试军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 以上不中者,都指挥罢职。 凡优养六年,令武官残 疾者,月给米三石,优养十年。有子,准承袭,无子者为 民。 凡考阅,洪武中令京营士马之数,按月开报。 按《大政纪》,六年正月,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州、沔阳 旧将士,凡一万四千五百有馀人,以旧校六十三人 为百户,分领之。四月“辛丑,淮安侯华云龙奏上诸关 防守事宜,东自永平、蓟州、密云,西至五灰岭外隘口, 通一百二十一处,相去约二千二百里。其王平口至 官坐岭关隘有九,约去五百馀里,俱系冲要之地,并 宜设兵守之。紫荆关及芦花山岭尤为要路,宜设千 户所御守。”六月,命淮安侯华云龙、都督同知何文辉, 以永平起集故元旧五省八翼军士一千六百六十 二人,分补北平各卫军伍。
按《明通纪》:洪武六年九月,赐临濠造作军士衣米,谕 中书省臣曰:“忧人者当体其心,爱人者每惜其力。朕 尝亲军旅,备知其疾苦,凡有兴作,未免资军民之力, 土木之功亦甚难集。朕进一膳,思天下军民之饥;服 一衣,思天下军民之寒。今临濠造作之士,宜加给米 五斗,衣一袭,庶不致饥寒也。”
洪武七年,江夏侯周德兴奏阅武昌等卫所军数 按《大政纪》,“洪武七年正月己巳,江夏侯周德兴奏阅 武昌等卫十五卫所军四万四千八百九十九人,马 骡一千二百一十五匹。”
按《明通纪》:“洪武七年十一月诏曰:‘曩因天下大乱,死 者不可胜数,生者备历艰辛,已有年矣。朕起布衣,削 群雄,定祸乱,改元洪武。今纪七年矣。但才疏德薄,日 夕虑上帝有责,思之再三。惟兵后苦殃者,朕失抚养 存恤。盖军士为朕开拓疆宇,奋不顾身,没于战场,尸 不至家,魂无所依,父母年高,妻寡子幼,一旦抛弃,至 今不能存活,此朕之过也。民闲连年避难,父南子北, 至今不能会聚奉养者有之,亦朕之过也。兴言至此, 实可悯伤。今诏天下有司,各令具名以闻,朕当会召 存养,使不失所’。”
洪武十年,诏置威州千户所。
按《大政纪》:“洪武十年十二月戊辰,威茂土酋董贴里 率众赴平羌将军丁玉营来降,诏置威州千户所守 之。”
洪武十一年、诏置“松州卫。”
按《大政纪》,“洪武十一年正月,平羌将军丁玉遣李玉 讨松藩蛮,平之,诏置松州卫,戍守其地。”
洪武十二年,置“洮州卫”
按《大政纪》:“洪武十二年二月,置洮州卫,设官领兵守 之。”
洪武十三年、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
按《大政纪》,“洪武十三年正月,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 前后五军都督府。二月癸巳,诏以京卫军士充公侯 仗。初以京兆民充,近因李善长辞仪仗户,故以军士 给之。善长、徐达皆二十户,公皆十九户,侯十五户。 按《续文献通考》:国初立大都督府,皇侄文正为大都 督,节制中外诸军事,以其权太重,寻设左右都督、都 督”同知都督佥事洪武十三年,又以其权统于一衙 门,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在 外都司、卫所。其在京锦衣等亲军上直卫,又不隶五 府。若有征伐之役,以公、侯、伯及三等直署都督充总 兵官,名曰“挂印将军。”其在外镇守地方武臣,原无挂 印。
洪武十四年,留兵戍普定、普安。
按《大政纪》:“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癸酉,征南将军傅友 德率列侯蓝玉、沐英引兵攻普定、普安,俱下之,留兵 戍守。”
洪武十五年,许军士老疾者替役。改仪銮司为锦衣 卫,及置镇抚司。籍广州蜑户为水军,置大渡河千户, 及北平诸关隘戍守。
按《明会典》:“洪武十五年,令各卫军士年老及残疾有 丁男者,许替役。所管官旗留难者坐罪。”
按《大政纪》,洪武十五年三月,诏改仪銮司为锦衣卫, 及置镇抚司,所隶大汉将军、力士、校尉人等,专掌直 驾、侍卫、巡捕等事。丙辰,征南将军傅友德等奏,“云南 图籍不存,兵数无从稽考。当以今日要害,量宜设卫 以守。”从之。癸亥,命南雄侯赵庸籍广州蜑户万人为 水军。时蜑人附海岛,无定居或寇盗,故籍而用之。六 月,置大渡河守御千户所。傅友德调从征千户吴中 领兵守之,仍造舟以渡往来之人。九月,北平都司奏“黄土岭、一片石、董家口、箭簳岭诸关隘,凡三百处,宜 以各卫校卒戍守其地。”诏从之。十二月,延安侯唐胜 宗等奏,“训练陕西二十二卫军马数卒凡一十六万 六千八百七十四人,得骁勇骑士一”万九千七百九 十人,习马二万二千五百匹。
按《明通纪》:“洪武十五年闰二月,征南将军傅友德等 遣人奏事。初,上谕友德等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 湖广、河南四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考元时所常留 兵数,并计岁支税粮徭役之法,储粮数一十八万二 千有奇,以给军食,恐有不足,宜以今年府州县所征 并故官寺院入官田,及土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 田之入以给之。”上可其奏。三月,南雄侯赵庸籍蜑户 为水军。十二月,命长兴侯耿炳文、延安侯唐胜宗巡 视陕西城池,督军屯田,训练士卒。陕西二十二卫校 卒凡一十万六千馀人,得骁勇骑十三万人,习马二 万三千五百匹。〈军马数目与大政纪不符疑误〉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罢都尉府及司,置锦衣卫亲 军指挥使司、镇抚司理卫中刑名,南镇抚司兼管军 匠,后添设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先是置仪銮司,至是 改为卫,所隶有大汉将军、力士、校尉人等,专掌直驾、 侍卫、巡捕等事。若有重囚,下本卫镇抚司推鞫。 洪武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军赴京较试。”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其一,于 冬月农隙,轮班赴京较试,不中者罚其指挥千百户。 中者赏钞五锭,连中者六锭,中不及者三锭。不中者 亦给道里费。各边军士,就于本卫较射。”
洪武十七年,魏国公徐达奏《北平将士之数》:
按《大政纪》:“洪武十七年十月壬申,魏国公徐达奏北 平诸卫将校士卒之数,卫十有七,计将士一十万五 千四百七十一人。”
洪武十八年,汤和筑海上城,签民丁为兵。
按《明通纪》:“洪武十八年四月,谕汤和曰:‘日本小蛮,屡 扰东海,卿等虽老,强为朕行视要地处,筑城增堡,固 设守备。和行海上,筑数十城,民四丁取一,为兵以守 之’。”
洪武十九年,定“征官子孙袭职,及《耿炳文奏陕西官 军数目》。”
按:《明会典》:“凡阵亡,洪武十九年令从征官没于阵所 者,子孙袭职陞一等。”
按《大政纪》:“洪武十九年十月癸卯,长兴侯耿炳文奏 训练陕西都司所属官军数目,凡三十四卫,马步官 军十二万七千二百三十八人。”
洪武二十年,置两浙防倭卫所。又令福建抽丁为兵, 以防倭寇。及傅友德以新军屯驻大宁。
按《大政纪》:“洪武二十年二月,诏置两浙防倭卫所。四 月戊子,命江夏侯周德兴往福建视要害筑城,按籍 抽丁为戍兵,以防倭寇,凡得丁壮一万五千馀人,筑 城十六,增置巡检司四十有五,分隶诸卫。九月,诏左 副都将军傅友德编集新附军士,简练精兵,屯驻大 宁,以防北边寇抄。”
洪武二十一年、编造册单、及敕云南湖广等处屯守 军
按《明会典》、凡编造册单。“洪武二十一年、令各卫所将 逃故军编成图册、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许差人。各府 州县、类造军户文册、遇有勾丁、按籍起解”
按《大政纪》:“洪武二十一年二月,长兴侯耿炳文承制 遣陕西都指挥同知马煜率西安等卫兵三万三千, 解屯云南。六月,敕普定侯陈桓等率湖广都司诸军 驻普安,候分屯曲靖、越州。十一月,征南将军傅友德 等将兵讨阿资,筑堡平夷,驻兵屯守。”
平夷山势峻峭,密迩龙海,故令千户刘成等树栅置堡其地,后以为平夷千户所。
洪武二十二年,定根捕逃军之法。诏置九溪、永定、越 州、马龙等卫。
按《明会典》:“国初重军役,严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 凡军民以籍为定,军官头目无得巧立名色,径行勾 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 差役。果有在逃军人,在内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 书省明文,方许勾取。又按《职掌》:凡各卫所开报逃故, 并老病勾丁代役军人,先须查对乡贯、住址明白,具 “手本赴内府给批,差人前去,著落有司官吏逃军根 捉正身。如正身未获,先将户丁起解补役,仍根捉正 身补替。其故军,勾取户内壮丁补役。如别无壮丁,止 有幼小儿男,取官吏保结回报,行移该卫照勘相同 纪录,候长成勾补。若送回老疾军人,就留原籍住坐, 将户下壮丁起解替役。如勾无户籍,或住址差拗,名 姓不同,或系另籍民户,及有户绝无丁,有司体勘,回 申到部,行移该卫,照勘在营有无长幼人丁,并著落 原管官旗,务要挨究明白,回报定夺勾补。若卫所官 吏并老疾军人朦胧妄报,依律问罪。如原勾军数不 完,及勾到军人中途在逃,仍著落原差人员前去勾捉。若在外迁延违限”,送法司问罪。是为定例。 凡根 捕逃军。洪武二十二年,令各处逃军,能擒获一名者, 赏钞三十锭。隐藏出首者,二十锭。见在军知而首者, 十锭。为事充军,逃回捕获者,五锭。隐藏及转送者,全 家发金齿充军。逃军自首者,免罪。服役官吏,不即起 送,纵容害民者,处死。
按《大政纪》,洪武二十二年二月,诏置九溪、永定二卫, 改大庸卫千户所。初,九溪洞蛮因千户夏德忠诱乱, 诏东川侯胡海、普定侯陈桓、靖宁侯叶昇等讨平之, 故置二卫。征南将军傅友德会西平侯沐英所遣都 督甯正将兵捣越州,阿资势穷蹙,请降。初,阿资之遁 也,扬言曰:“国家有万军之勇,我地有万山之险,岂能 尽灭我辈?”沐英乃请置越州、马龙二卫,扼其冲要,又 分兵追捕,至是乃降。三月庚午朔,命大将军傅友德 率二十四将军还军,分驻湖广、四川要地,防西南诸 裔。六月癸卯,置兴隆卫指挥使司,其地初属浪洞黄 平安抚司。傅友德因蛮民作乱,讨平之,遂置卫,以府 军左卫指挥佥事胡质领兵守之。
洪武二十三年,定重役老疾勾补之例。及置大水田。 长沙等诸卫所。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卫所有一户充军 二名者,免一名为民。” “二十三年,令老疾军有子年 一岁二岁该纪录者,皆与正粮,候成丁收役,不许别 勾,以乱队伍。” 又按《会典》:“洪武二十三年,令生员应 补军役者,除豁遣归卒业;军士借拨征进,事故者,征 进逃故军男年一二岁者,流民全户充军,病故者,俱 免勾丁。”
按《大政纪》:“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蓝玉奏言,散毛地 方大水,田与诸蛮洞相连。命千户石山头领酉阳兵 一千五百人,置所隶施州军民指挥使司。七月乙卯, 命安陆侯吴杰往湖广长沙府训练将士,籍军士九 十一万八千二十三人,分隶平坝、威清等卫。十一月 乙卯,西平侯沐英奏,景东乃百蛮要冲,蒙化亦梗化”, 俱置卫。以锦衣卫指挥佥事胡常守景东,府军前卫 指挥佥事李聚守蒙化。
洪武二十四年、定“勾补军士之令”
按《明会典》,“凡勾补军士。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军故 户止一丁者,勾有丁贴户起解。军去原籍远者解京, 该府遣人押送。若路顺及与京师道里均者,从便解 发。”
“洪武二十五年,以甘肃各卫军士、分置甘州三卫。”又 发京师、河南、山西军,立屯塞上
按《大政纪》:“洪武二十五年四月辛未,诏命凉国公蓝 玉核实甘肃各卫军士,分置甘州中左右三卫。十二 月,敕宋国公冯胜、颍国公傅友德,以明年三月发京 师壮勇及河南、山西锐卒,立屯塞上,蒐猎边庭。” “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各卫所官军诸制。”
按《明会典》,凡总小旗并枪,洪武二十六年定总小旗 并枪升用,须凭各府照会,开缴当该卫所保结文状 到部,然后类写具奏,请旨准用,仍咨呈该府,行下各 该卫所收补。或奉旨取用年深总旗除授,须自各卫 取勘从军脚色保结,呈送到部,仍审实来历相同,具 本引奏选用。其附选出榜抄榜给凭催任,一如除授 “官员施行。”又定总小旗缺务,选年深精壮勇敢军人, 小旗并枪军人,并《枪得胜》陞小旗,小旗并《枪得胜》陞 总旗。 二十六年,定军官亡故,遗下嫡长子女,年未 出幼,或母年老,或无嫡子嫡孙,次及庶子,或弟或侄, 合得优给养赡者,须凭各卫保结,起送到部,审取故 官从军脚色,一体委官赍赴内府,比对贴黄相同具 奏。如是奉旨“钦与优给。”随即于御前附写“钦与优给” 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开写岁数至某年住支。或 奉特旨陞等优给、及流官特与世袭。亦须随即明白 注写。通行抄出缘由立案行移锦衣卫作数放支。其 征进阵亡伤故病故、总小旗儿男、一体引奏定夺。 凡整点军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卫所军士队伍, 俱有定数。如是奉旨差人点视,填给勘合户由。于内 明写收军来历缘由,除开设衙门原有旗军外,其续 后调到补伍军士,必须穷究原伍旗军下落明白,庶 不迷失军伍。如是伍内空歇未填勘合,亦须咨呈该 府,著令勾补,以凭填给。其新收军人应关户由者,一 体照户出”给勘合户由。 凡声息,洪武二十六年定, 腹里边境险要去处,或有啸聚者,飞报声息到部,火 速入奏,毋得迟滞。 又按《会典》:各镇烽堠,洪武二十 六年定,边方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务必时加 提调整点,广积秆草,昼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 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机声息。
又按《会典》。“凡声息,洪武年定,各边飞报,一应声息。”
具奏,行移堤备。其有重大贼情,应出师征剿,及地方 军马数少,应调兵策应,奏请定夺。 凡卫所额军,洪 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卫所军士俱有定数。大率以五 千六百名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名为一百户所。其有卫分,军士数多,千百 户所统则一。每一百户所设总旗二名,小旗一十名。 管领钤束。大小相维,以成队伍。管军官员,操练抚绥, 务在得宜,毋致紊乱空歇。 凡收补军士。洪武二十 六年定,凡遇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勾解内外卫 所逃故军人正身并户丁到部,审实明白。逃军照例 断发。有能自首者,免罪复役。其补役户丁,如在京卫 分,填给勘合,差人送发该卫交割。在外卫所,送赴该 府,通类差人押送,取收管回照,仍行移各卫收役。年 老残疾,发回兑换壮丁。其幼小户下无丁者,年十三 四以上,送卫操练;七八岁以下,或发在营,或发原籍, 依亲行移该卫纪录,候长成勾补。其有奸顽故推老 疾,不将壮丁补役者,问罪如律,仍勾壮丁。若长解不 行用心管解,以致脱逃,依“律责限发回根捕,受赃脱 放,送法司问罪。其有民人首报投军,并远年歇役军 丁首报著役,无卫分者,照发外卫;有原卫者,就发充 军。仍行原籍官司体勘。若有规避,提送法司问罪。” 又令:内外卫所军人,或有死亡户绝,或有陞调,或为 事起发等项,缺下队伍,须要行移卫所保勘明白,许 令除豁,即于“多馀军内拨补。若死亡止有幼丁,许令 本卫纪录,在伍作数。其在逃未获,务要根勾正身,俱 各不许拨补。” 定有陈告一户,或为垛集首报收集, 或为事问发在京在外卫所,重役充军。二名三名者, 须行各卫著落当该官吏保勘明白,及揭照黄册,果 系同户别无人丁,具奏定夺。其有为事免罪充军正 身并丁多者不准。如有隐瞒丁口,朦胧陈告者,问罪。 如律 定有“陈告本户系是民籍,止与故军同名同 姓,被里甲人等卖放正军,朦胧冒解者,发回合干有 司提对,曾经府县呈告不理,著令所管上司衙门归 问。”若俱不理,必须给批,差人先提当该吏典,并事内 干问人数,送法司对问。其有干问府县“官员,具奏取 问。若被在卫军人供指,就便送法司对问。果系故军, 生前妄报,坐名勾取者,揭照《黄册》是实,改正发回为 民。仍行原卫,著落亲管官旗,挨勾应补正军。” 二十 六年定,凡内外卫所军人,或征进工作伤残,或患痼 疾,及年老不堪征操者,须要保勘相验是实,许令户 下壮丁代役。若无少壮,止有幼小人丁,许令该卫纪 录操练,仍令老疾随营。如果户绝无人,揭籍查勘明 白,具奏除豁,听令随营,或依亲还乡、缺下军伍,于《多 馀军》内拨补。 凡开设卫所: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 要冲及边方去处。奉旨“刱立卫所,即便行移礼部铸 印作缺入奏,请旨。除调官员,仍行所在官司开设,拨 军守御。” 定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 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 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提督,或遇所司呈禀设置巡检 司,差人踏勘,果系紧关地面,奏闻准设,行移工部盖 造衙门,吏部铨官,礼部铸印,行移有司,照例于丁粮 相应人户内,佥点弓兵应役。 凡巡检司不系紧关 应裁革者,具奏,行移吏部,削除官制,礼部拘销印信, 弓兵发回有司当差。 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 者,即验文引。 凡各“处巡检司纵容境内隐藏逃军, 一岁中被人盘获十名以上者,提问如律。” 凡运粮 马快商贾等船,经由津渡,巡检司照验文引。若豪势 之人不服盘诘,听所司拏送巡河御史郎中处究治。
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
观者,必须擒拏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 者同罪。 凡弓兵》,“在京五城兵马司,在外府州县及 巡检司,俱一年更替。其湖广辰州西关”渡口巡检司, 沅州晃州巡检司,贵州都匀卫独山镇巡检司,四川 黄平安抚司、重安渡口巡检司,福建福清县壁头山 巡检司,系原拨囚人充当者,事故,勾丁补役。 凡各 处巡检司弓兵,并老人里甲人等,获解内外卫所逃 军,及囚徒无引人,并贩卖私盐犯人等项,到部审问 明白,一次二次。在逃囚军,本部照例刺字,依律杖断。 原伍旧军,并馀丁,照例刺字。若系在京军人,调发外 卫。在外卫所军人,仍发原卫著役随营。盐徒,编发充 军。私盐进纳,载盐船只,驴匹入官。原捕弓兵人等,照 例给赏。其有征进在逃,并三次在逃军人,及囚徒无 引等项,俱送法司,并原问衙门,查照发落。 又按《会 典》,凡守卫军士食钱,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 卫守卫随驾军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钱钞三百文。先 期一日,令各卫将军名数目手本报进内府。兵部官 一员,攒类军名并该支钞锭“总数,送礼科关钞,令该 管守卫官领去给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数、食钱明白 扣除,不许将军人顶替冒支。”又定:随驾官员力士、校 尉,须凭牌面守卫。其牌面,内府印绶监掌管轮直官 员人等,于簿上明白附写花名画字给领。如遇下直, 务要交割明白勾销,庶无差失。其在外新设卫所,申 索守御夜巡铜牌,须要定夺数目,编置字号,行移礼 部铸造,送该部给发。 又按《会典》,“力士校尉随从直 驾。”洪武二十六年定,于民闲丁多,相应人户,佥点有力精壮、无过犯、体气之人,应当皆拨锦衣旗手等卫 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户佥补。如解到部,照依 所补姓名,送发该卫。果系在逃正身,就送该卫发落。 若正身不获,解到户丁,照地方发遣充军,仍挨勾正 身。后为定例。初,力士隶旗手卫,后亦隶锦衣及腾骧 四卫,惟校尉锦衣卫如故。 又按《会典》,勘合惟兵部 最重,中有调军、勾军及出关之号。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兵部应有行移并催摄一应公务,须将出事缘由, 开写手本,赴内府关填勘合,照会各布“政司,札付直 隶府州,务要将坐去事件施行,作急回报。每遇年终 查理,但有未完事件,将各司府州承行官吏具奏提 问,务要完结。” 又定:每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各给《勾 军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本,都司收勘合并底簿一本, 一本发布政司。直隶府州凡遇勾军都司填写勘合, 差人赍赴各该官司,比对字号,著落有司勾发。所差 人员不许下乡。若迁延占吝,罪坐有司。直隶卫分,一 体编置。年终都司卫所,将本年勘合、分豁已未完数, 造册进缴。若赍无勘合文书,勾军及有司承行者,依 不比对关防勘合例治罪。其在京卫分,俱在兵部关 给。
洪武二十七年令官舍比试,分别年岁定袭。其云南 土官免比试。又定《武臣给养例》,《皇城守卫禁约》及《开 伍之令》。
按《明会典》,“凡内外袭替官舍比试,本部行移中军都 督府,会同内外官,于大教场内,令官舍跪听圣谕毕, 给事中点定对数,锦衣卫官校看守。每驰马,越一墙 一沟,开弓发矢,凡三射毕,两人相向驰马使枪,箭俱 中枪,不避利便者,鸣锣二声为双收,一声为单收,不 鸣者为不中,查例施行。”洪武初,令应袭子弟送都督 府比试,骑射闲习,始许袭替。若年幼者,纪名候长比 试,然后袭替。洪武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岁者 袭职,至年二十乃比试,年及即与试。初试不中,袭职 署事,食半俸。二年后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 军。 又按《会典》,凡免比试者,洪武二十七年,令云南 土官袭替免比试。 又按《会典》,凡优给优养总例。洪 武二十七年重定。武职官员在任亡故,及征伤失陷 者,自指挥至镇抚妻,并给米五石,终身无子孙者,亦 如之。为事亡故,无承袭者,俱不准给发。近例不同。 又按《会典》,“凡守卫,国初置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后又 以亲军诸卫分番守卫,而改都镇抚司为留守五卫。 每卫设指挥五员,关领内府”,铜符,日轮二员点闸,守 卫官军,夜亦如之。洪武二十七年《圣旨榜例》:“自古到 如今,各朝皇帝差军守卫皇城,务要本队伍正身当 直,上至头目,下至军人,不敢顶替。这等守卫是紧要 的勾当。若是顶替,干系利害,拨散队伍守卫,尢其利 害。且如论队伍守卫,拨那所军,若用军多,尽本所守 卫;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务要整百户守卫。 若军别无事故,各各见在卫所,其当该管军人员不 行仔细检点,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卖放,或闲居 在卫所,或私自纵放,不在卫所。点视不到,定将本管 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各杖一百,指挥降千 户调边远,千户降百户调边远,百户降总旗调边远, 卫镇抚降所镇抚调边远,总旗降小旗调边远,小旗 降做军调边远。”如是受财卖放,以致队伍不全,系是 围宿重事,不问赃多少,处以重罪。 一当直之时,不 问全所,或一百户上直,必定无全伍。何故无全伍?且 如父母妻子,或死丧,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 公差,或因事被监,或种植蔬菜五谷,“看守果木,或妇 人产难,此数等皆是军人有妨上直之时,理合明白 开写,是数事内何等妨占,自此等别无虚冒,难以问 罪,理合逐件准说。 一、若本无前条数事,倚法为奸, 妄称数事内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该管容纵”,罪坐 本军杖一百,流烟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财冒为此 事,不拘赃多少,处以重罪。 一、军人在京卫分近处, 不出百里之外,死丧庆吊,许告假行。本卫亲管官旗 首领官吏即时准告放行,以通人情。敢有留难,笞五 十,上官罚俸一月。 一、凡当直之日,务要各千户差 调本管百户,各帅本队伍旗军一名一名,务要著实, 不许顶替。若有事故,尽有事故,开除见在,不问多少, 从实当直。若“将本队伍一百户军调做三四次当直, 或一旗一直,两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 不等,拆散队伍,处以重刑,家迁化外。” 一若死丧、亲 姻、疾病、产难,随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时放行,毋得刁 蹬留难。若有刁蹬留难,即时亲身赴御前陈告。若当 直之时,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归营所,请医 “调治,或看视迟慢,放回犹豫,致令病甚,亲管小旗杖 一百,总旗杖九十,百户住俸一月,其病军食钱带去, 不必琐碎来奏。” 一若军人别无馀丁,家有父母,或 父或母,一时染病,不能痊可,似这等军,许不当直告 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么十日五日,半月
一月,不拘几时,直待父母痊可,才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无病,诈称有病,闸验是实,治以重罪,轻则流入烟瘴。 一、军人单夫只妻者,若妻有病,本军许 不上直,看覰妻室病痊之后,才方上直。设或无病,称 病、病痊不直,闸验是实,调入烟瘴。 一、若官旗首领 官吏,不畏法度,擅将上直军人拨散队伍,许本队伍 内不问军旗人等,赴御前陈“奏,闸验是实,赏钞五十 锭。作弊官吏,处以重刑。 一、凡点大军病疾,不许扛 抬赴点。幼军自十三赴点,十二以下皆不赴点,止点 视于营中。” 一、凡一应关请,有孕妇女不许入内。违 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会,若孕私入者, 罪坐本妇。 一、凡当直之时,守卫何门。本日外人于 内办事,事毕仍于本门回还。若自本门入,不自本门 出,不问是何等人,却被别门擒拏,虽系国戚,亦当即 时奏闻区处。将所入之门守直官旗军人,俱各处以 重刑擒拏之。门《直守军旗受赏》。 一、凡整点大军,本 管官旗私自纵令正军不入队伍。临点之际却乃雇 觅他人代替点视者,官旗与雇觅之人俱各处以重 刑,有能“首告者,赏钞一百锭。官首告,升一阶。总旗首 告,升百户。小旗首告,升百户。军人首告,升百户。仍赏 钞一百锭。本管官旗自行觉举者,不在陞赏之例。 一、在京军人户下壮丁多者,或弟兄子侄,或见赘在 户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许轮流代替,不轮者听。 若遇出征,调遣正军亲行,正军软弱,户下壮丁愿随 行代替者亦听。本管官旗首领官吏敢有刁蹬者,杖 一百罢职。总小旗首领官吏,边远充军。” 一、遇朝参, 先放直日,都督将军、散骑带刀人员及应直带刀指 挥千百户卫所镇抚进,然后百官进朝,不许搀越混 杂。 一、守卫官员,凡遇当直,须待朝后辰时,方许交 班。违者问罪。 一、凡内官内使《小火》者“出入各门,守 门官军务要搜检精细,揣捏交裆,或将带金银段疋 衣服等项,须凭勘合放出。或有公出干办事务,明白 附写前去某处公干,及辨验身上衣服是何颜色,见 数明白,随即附记,事毕回还,依数点进。但有点对不 同,即时奏闻。” 一、内官内使须要比对铜符,依前搜 检放出。若内官内使出门,本无铜符及有铜符,不行 比对明白,辄便放出者,守门官军治以重罪。 一、各 “处进纳官物长解及内府做工诸色人等,误带钞贯 等入门,守门官军务要用心搜检,止当寄放,方许进 门。若进门之时,搜验洁净,比候出门搜出有带出物 件,即时拏奏。” 一、官员军民人等入奏事务,守卫官 军人等不许问其缘故、所将文书、亦不许开看、随即 径直引奏。若擅问缘故、及将文书开看者、依律论罪
凡各卫分定地方、皇城四门、自午门左、至阙左门。
“东第五铺,午门右至阙右门西第五铺,端门左至承 天门左桥南端门右至承天门右桥,南长安左门至 外皇城以东第六铺,长安右门至外皇城以西第十 一铺。以上该旗手,济阳、济州府军、虎贲左、金吾前、燕 山前、羽林前八卫官军,分守 东华门左尽左第十 一铺,东至东上门左,东华门右尽右第一铺东至东 上”门右、东安门左,外尽左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 门左,东安门右,外尽右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 右,以上该金吾左、羽林左、府军左、燕山左四卫官军 分守。 西华门左尽左第一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左, 西华门右尽右第九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右、西安门 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乾明门左、西安门右,外尽 右第七铺。内至乾明门右,以上该金吾右、羽林右、府 军右、燕山右四卫官军分守。 元武门左尽左第五 铺。北至北上门、北上西门以左,元武门右尽右第四 铺。北至北上门、北上东门以右,北安门左外尽左第 十二铺。内至北上西门外以左。北安门右,外尽右第 八铺。内至北上东门外以右,以上该金吾后、府军后、 通州大兴左四卫官军分守。 凡各门守卫官、照依 地方、各领铜符、收掌守卫。承天门“承”字号、东安门“东” 字号、西安门“西”字号、北安门“北”字号,俱阴文右比。 留守卫巡城官领“承”字等四号铜符、俱阳文左比。 凡各门守卫官员,遇夜、各领令牌、赍执巡警。午门领 “申”字一号至四号、长安左、右门及东华门领“申”字五 号至八号,西华门领“申”字九号至十二号,北安门领 “申”字十三号至十六号。 凡皇城每日轮都督一员 带刀,千百户一员领“申”字十七号令牌于内直宿,仍 点各门守卫军士。后都督裁革,改令五府佥书、侯、伯 每夜一员轮直。 凡内皇城四围四十铺,设铜铃四 十一个。每更初,自阙右门发铃,传递至阙左门第一 铺止,次日纳铃于阙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 外皇 城四围七十二铺,铜铃七十八个,每更初,自长安右 门发铃,传递至长安左门止,次日纳铃于长安右门 第一铺,夜递如初。 凡内皇城左右,每夕轮坐更将 军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内皇城四门,设走更官 八员于内府给领簿籍。每更,各门官交互往来,于簿 上用印一颗为信。东华门官南至阙左门,北至元武 门。西华门官北至元武门,南至阙右门。其三门官吏更赴东华、西华二门亦如之。 凡官员人等出入四 门无牙牌者,附写水牌。 凡外皇城各门设马直百 户十八员,各领全伍,以备随驾。 又按《会典》,“凡开伍 免勾。”二十七年、令、武职充军病故、子孙袭原职者、开 伍
洪武二十八年,定“总小旗并枪补役例,及设皇城四 门恩军。”
按《明会典》,凡总小旗并枪,洪武二十八年,令异姓并 枪,得胜者授役年月从本身始;不胜者,总旗子降小 旗,小旗子降充军。异姓者,不分总小旗名下,俱充军, 但不胜者俱不许再并。 凡例免并枪。洪武二十八 年,令阵亡失陷伤故残疾出海运粮覆没者,补役免 并枪。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厨房,洪武二十八年, 各设恩军,为守卫军士做造饭食。长安左右门厨房 “二所,恩军二百二十五名,管军百户二员,金吾前卫 镇抚司带管。东安门厨房一所,恩军九十七名,管军 百户一员,羽林左卫镇抚司带管。西安门厨房一所, 恩军一百一十名,管军百户一员,金吾后卫镇抚司 带管。”
洪武二十九年定获贼陞赏之例,并令幼军开伍。 按:《明会典》,凡倭贼,洪武二十九年,令各卫指挥千百 户,获倭船一艘及贼者,升一级,赏银五十两,钞五十 锭。在船军士,生擒杀获倭贼一人者,赏银五十两;陆 地交战,生擒杀获一人者,赏银二十两。 又按:《会典》, “凡开伍免勾。”二十九年,令垛集军有幼男在伍者,免 勾丁。生员应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试成效者,开伍发 回。《读书。不成者》,照旧补役。
洪武三十年,定武官军役数额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年四月,谕征西将军长兴侯耿 炳文等,于川陕两界之地,招谕蕃汉良善者,付所司 编管为军。命兵部考定武官军役数额,不许私役逾 制。上裁指挥使、同知、佥事四人,千户三人,百户卫所 镇抚二人,皆于正军伍内取用,轮番更直,三日一易, 下直则归队伍操练。凡卫所直厅六人,守门二人,守” 监四人,守库一人,止老军充役,一年一更。
洪武三十一年,选诸王府精锐防边。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一年五月戊午,敕左军都督杨 文为总兵,往北平,选北平都司行都司并燕、谷、宁三 府护卫精锐马步军士,从燕王往开平防边,毋有疑 志。又敕武定侯郭英总兵往辽东,选精锐军马,随辽 王屯住开平迤北险要地防边,仍听燕王节制。十二 月,尽释刺面军及徒,还乡里。”
惠宗建文元年置千户所于戎县
编辑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二年。”〈建文元年〉三月,敕都督宋忠率 兵三万及燕府护卫健卒屯开平六月,置千户所于 戎县。
建文二年,置“威武中卫。”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三年。”〈建文二年〉十月,置威武中卫,募 健武充卫壮士。
建文三年,置“镇海卫。”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四年。”〈建文三年〉十二月,置神武中锦 川、镇海卫。
建文四年,定《垛集军更代法》及《头功奇功陞赏格》。复 设大宁、营州、兴州三卫,又选军备宿卫。
按:“《明会典》、凡勾补军士。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定垛集 军,正军贴户造册,轮流更代。贴户止一丁者免役,当 军之家免一丁差役。 又按《会典》,凡头功奇功官军 人等,有计谋膂力过人,众所推信者,编入行伍。当先 破贼,斩首数多不能挟持者,听从。征军官保结,抚按 核实,名为“头功奇功。”不必看验首级,量贼之多寡,捷 之大小,具奏,超格陞职。有“世袭”字样,准与世袭。洪武 三十五年、令、官军对敌之际、能立奇功者、陞二级。头 功、陞一级、次功不陞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复设大宁、营州、兴州 三卫,命五军、三十卫,选身长五尺以上者充将军,备 宿卫。十二月壬戌,定垛集军更代法。壬申,掌北平布 政司户部尚书郭资奏:“北平、保定、永平之民应募在 伍者,乞籍记其名,放还耕种,候有警急,仍复征用。”从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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