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8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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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八十五卷目录

 律令部艺文一

  制分           周韩非

  论时政疏         汉贾谊

  谏铸钱疏          前人

  上律令注解奏       晋杜预

  晋泰始三年新律及注律表   张褧

  请刑法画一疏        刘颂

  策秀才文          陆机

  平刑疏           郭璞

  薄代公等补兵议     宋何承天

  丁况等久丧不葬议      前人

  陈满罪议          前人

  尹嘉罪议          前人

  改定刑狱表         谢庄

  请择人习律令奏    南齐崔祖思

  与豫章王嶷笺        张融

  上新定法律表       孔稚珪

  敕报皇太子        梁武帝

  制法则赞          萧统

  愍囚徒疏         简文帝

  甄异张景愿复仇教      同前

  临雍州革贪惰教       同前

  授蔡法度廷尉制       沈约

  为梁公请刊改律令表     任昉

  为王金紫谢齐武帝示太子律序启

                前人

  孔稚珪传赞        萧子显

  大臣不加刑奏      北魏李彪

  父子兄弟连坐请罪奏     前人

祥刑典第八十五卷

律令部艺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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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分》
周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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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 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禄,制则法必严以 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 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人情莫不 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 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 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 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 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 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 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 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 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 相窥其情者也。则使相窥柰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 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 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 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 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夫治法之至明者,任 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而得人之情,境内 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 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 国,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于言 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 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 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 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 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如此,则刑 赏安得不容其二?故实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 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 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 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论时政疏》
汉·贾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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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 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 礼之所为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 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 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然而曰“《礼》云礼云”者, 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渺,使民日迁善远罪而 不自知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毋讼乎!”为 人主计者,莫如先审取舍。取舍之极定于内,而安危 之萌应于外矣。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不可不察也。人主之所积,在于取 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 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 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 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 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秦王之 欲尊宗庙而安子孙,与汤武同。然而汤武广大其德 行,六七百载而弗失,秦王治天下十馀岁则大败,此 亡它故矣。汤武之定取舍审,而秦王之定取舍不审 矣。夫天下,大器也。今人之置器,置诸安处则安,置诸 危处则危。天下之情与器亡以异,在天子之所置之。 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而德泽洽,禽兽草木广裕, 德被蛮貊四夷,累子孙数十世,此天下所共闻也。秦 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无一有,而怨毒盈于世, 下憎恶之如仇雠。请帮助识别此字。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 共见也。是非其明效大验邪?人之言曰:“听言之道,必 以其事观之,则言者莫敢妄言。”今或言礼谊之不如 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 之也?人主之尊譬如堂,群臣如陛,众庶如地。故陛九 级上,帘远地则堂高;陛亡级,帘近地则堂卑。高者难 攀,卑者易陵,理势然也。故古者圣王制为等列,内有 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延 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里 谚》曰:“欲投鼠而忌器。”此善论也。鼠近于器,尚惮不投, 恐伤其器,况于贵臣之近主乎?廉耻节礼以治君子, 故有赐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 离主上不远也。《礼》:“不敢齿君之路马,蹴其刍者有罚; 见君之几杖则起,遭君之乘车则下,入正门则趋。”君 之宠臣虽或有过,刑戮之罪不加其身者,尊君之故 也。此所以为主上豫远不敬也,所以体貌大臣而厉 其节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 之也,古天子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 劓、髡刖、笞㐷、弃市之法,然则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 不泰。迫乎?廉耻不行,大臣无迺握重权大官,而有徒 隶亡耻之心乎?夫望夷之事,二世见当,以重法者,投 鼠而不忌,器之习也。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 敝,不以苴履。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 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 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 系绁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 之,非所以令众庶见也。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 旦,吾亦迺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 贵之化也。夫天子之所尝敬,众庶之所尝宠,死而死 耳,贱人安宜得如此而顿辱之哉!豫让事中行之君, 智伯伐而灭之,移事智伯。及赵灭智伯,豫让衅面吞 炭,必报襄子五起而不中人,问豫子,豫子曰:“中行,众 人畜我,我故众人事之;智伯,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 之。”故此一豫让也。反君事仇行若狗彘。已而抗节致 忠,行出乎列士,人主使然也。故主上遇其大臣,如遇 犬马,彼将犬马自为也;如遇官徒,彼将官徒自为也, “顽顿亡耻。”请帮助识别此字。诟亡节,廉耻不立,且不自好,苟若而可。 故见利则逝,见便则夺,主上有败,则因而挻之矣。主 上有患,则吾苟免而已,立而观之耳。有便吾身者,则 欺卖而利之耳。人主将何便于此?群下至众,而主上 至少也,所托财器职业者,粹于群下也。俱亡耻,俱苟 妄,则主上最病。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 以厉宠臣之”节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 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 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 不职。”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謼之也, 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诃之域者,闻谴 诃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 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 颈盭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 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 子有礼矣。”遇之有礼,故群臣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 节行。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 上者,则非人类也。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 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 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诚死宗庙法度之臣诚死, 社稷辅翼之臣诚死君上守圄捍敌之臣诚死,城郭 封疆。故曰:“圣人有金城”者,此物此志也。彼且为我死, 故吾得与之俱生;彼且为我亡,故吾得与之俱存;夫 将为我危,故吾得与之皆安。顾行而忘利,守节而伏 义,故可以托不御之权,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厉廉耻、 行礼义之所致也,主上何丧焉?此之不为,而顾彼之 久行,故曰“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谏铸钱疏》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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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 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

而殽之甚微,为利甚厚。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今
考证
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

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迺者民人抵罪,多者 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众。夫县法以 诱民,使入陷阱,孰积于此?曩禁铸钱,死罪积下。今公 铸钱,黥罪积下,为法若此,上何赖焉?又民用钱,郡县 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 不立。吏急而一之乎?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胜;纵而 弗呵乎?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苟非其术,何乡而可 哉?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镕炊炭, 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善人怵而为奸邪,愿民陷而 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详,柰何而忽?国知患此,吏议必 曰:“禁之。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令禁铸钱,则钱必 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 禁矣。奸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故铜布于 天下,其为祸博矣。今博祸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为 七福?上收铜,勿令布,则民不铸钱,黥罪不积,一矣;伪 钱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铜铸作者,反于耕田,三矣; 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 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四矣;以作,兵器,以假请帮助识别此字。臣 多少有制,用别贵贱,五矣;“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 奇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六矣;制吾器财,以与匈奴, 逐争其民,则敌必怀,七矣。故善为天下者,因祸而为 福,转败而为功。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祸,臣诚伤之。

《上律令注解奏》
晋·杜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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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 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 所避,难犯则几于刑。厝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名 分,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 石,所以远塞异端,使无淫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 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 直,去析薪之理也。

《晋泰始三年新律及注律表》
张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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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大赦天下,乃颁新律。初,文王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烦杂,陈群、刘劭虽经改革,而科网太密,于是命贾充等定法令,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辩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于益时。其馀未宜除之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锢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 从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二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其后明法掾张褧。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 其政也。是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 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 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 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 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自始及终,往而不 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 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 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 意误犯谓之“过”,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 “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倡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 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 “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 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 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 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 迳射,不得为过,失之近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 谓之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 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因辞所 连似造劾,诸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 为无常之格也。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 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罚十过十四等, 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 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 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 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 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 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常其教。礼乐崇 于上,故降其刑;刑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 义明,九族亲,正道平也。《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 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 中有恶言为恐喝,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 《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 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赇,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 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殴击 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 也。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肢,发于事业。是 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 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 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 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惧,貌 在声色;奸贞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 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 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律》之名例,非 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 谋反者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喝 杀之。贼燔人室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 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殴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 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违法,强取强 乞之数,无“还赃法随例𢌿”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 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 取法,以例求其名也。夫理者,精元之妙,不可以一方 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 罪,或化俗以寻“常,或随事以尽情,或取舍以从时,或 推重以立防,或引轻以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轻 重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者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 之中,采其根芽之微,致之机略之上,称轻重于毫铢, 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夫奉圣典者, 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 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 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 小人也。”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夫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 通,举而错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 是秋凋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五刑成 章,辄相依准”,法律之义也。

《请刑法画一疏》
刘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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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𬱟、刘颂上疏论之。颂疏曰: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 思其忧,谨具启闻。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 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失法者 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 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 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 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 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 于法。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 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 情,苟入于文,则很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又君臣之分, 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平文;理有穷塞,故使 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 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 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 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馀皆以 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 言政。人主执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 法一矣。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 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 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 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 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 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 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 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 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 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 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 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 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 弊,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 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 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 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

轻重,则法常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
考证
不滞,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

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 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 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 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 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 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 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 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 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 法之大概也。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 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 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 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 也。今限法曹,即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 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 局之分。”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 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 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措矣。故观人设教, 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 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 时共,义不可二。令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 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 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 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 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 《无二门》,即“令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按随事以闻也。

《策秀才文》
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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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问:“昔唐虞垂五刑之教,周公明四罪之制,故世叹 清问而时歌《缉熙》。奸宄既殷,法物滋有。叔世崇三辟 之文,暴秦加族诛之律,淫刑沦胥,虐滥已甚。汉魏遵 承,因而弗革。亦由险泰不同,而救世异术,不得已而 用之故也。宽克之中,将何立而可?族诛之法,足为永 制与不?”

《平刑疏》
郭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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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闻上古象刑而民不犯,中古明刑以致刑措。故立 刑以禁刑,立杀以去杀。重之以死,所以求其生;峻之 以刑,所以轻其死。死由于法轻,生存乎法重,此立防 之成标也。然则刑无轻重,用之惟平,非平法之为难, 思在断之为难。是以子皋行戮,刖者忘痛,释之典刑, 民无怨色。何者?积之于诚也。”按《癸酉诏书》之旨,专为 “边城,实之裔土,济当时一切之用,非为经远之法,亦 是中夏全平之时,威御足指控制,故可得行之矣。欲 役无赖子弟,驱不逞之人,聚之于空荒四维之地,将 以捍固牧圉,未见其利也。且滨接鲸猾,密迩奸薮,退 未绝其丘窟之顾,进无以塞其逋逃之门。五流三居, 诚古之犯刑,论之于今,事实难行。且”律令以跨三代, 历载所遵,未易轻改者也。是以刑法不专,则多幸者 兴,政令骤变,则人志无系。子产患其如此,故矫先正 议事之制,而立刑《书》之辟,皆所以弼民心而正群惑 者也。

《薄代公等补兵议》
宋·何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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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劫制》,同籍期亲补兵,大功不在例。妇人三从,既嫁 从夫,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若其叔尚存,制应补谪, 妻子营居,固其宜也。但为劫之时,叔父已没,代公、道 生并是从弟大功之亲,不合补谪。今若以叔母为期 亲,令代公随母补兵,既违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 三从之道。繇于主者守期亲之文,不辨男女之异,远 嫌畏负,以生疑惧,非圣朝恤刑之旨。谓代公等母子, 并宜见原。

《丁况等久丧不葬议》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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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所云“还葬”,当谓荒俭一时,故许其称才,而不求备 丁。况三家数年中葬,辄无棺榇,实繇浅情薄恩,同于 禽兽者尔。窃以为丁宝等同伍积年,未尝劝之以义, 绳之以法。十六年冬,既无亲科,又申明旧制,有何严 切,欻然相纠。或繇邻曲分争,以兴此言。如闻在东诸 处,比例既多,江西淮北,尢为不少。若但谪此三人,殆 无整肃,开其一端,则互相恐动,里伍县司,竞为奸利, 财赂既逞,狱讼必繁,惧亏圣明亨鲜之美。臣愚谓况 等三家,且可勿问。因此附定制旨,若民人葬不如法, 同伍当即纠言,三年除服之后,不得追相告列,于事 为宜。

《陈满罪议》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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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 劾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 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 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微罚可也。

《尹嘉罪议》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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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府宣令普议尹嘉大辟事,称“法吏葛滕签母告子 不孝,欲杀者,许之。”法云:谓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 欲杀,皆许之。其所告惟取信于所求而许之。谨寻事原心,嘉母辞自求质钱,为子还责。嘉虽亏犯教义,而 熊无请杀之辞。熊求所以生之,而今杀之,非随所求 之谓。始以不孝为劾,终于和卖结刑,倚旁两端,母子 俱罪,滕签法文,为非其条。嘉所存者大,理在难申,但 明教爰发,矜其愚蔽。夫明德慎罚,文王所以恤下;议 狱缓死,《中孚》所以垂化。言情则母为子隐,语敬则礼 所不及。今舍乞宥之评,依请杀之条,责敬恭之节,于 饥寒之隶,诚非罚疑从轻,宁失有罪之谓也。愚以谓 降嘉之死,以普春泽之恩;赦熊之愆,以明子隐之宜。 则蒲亭虽陋,可比德于盛明;豚鱼微物,不独遗于今 化。

《改定刑狱表》
谢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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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闻明慎用刑,狱存姬典;哀矜折狱,实晖《吕命》。罪疑 从轻,既前王之格范;宁失弗经,亦列圣之恒训。用能 化致升平,道臻恭已。逮汉文伤不辜之罚,除相坐之 令;孝宣倍深文之吏,立鞫讯之法。当是时也,号令刑 存。陛下践位,亲临听讼,亿兆相贺,以为无冤民矣。而 比囹圄未虚,颂声尚缺。臣窃谓五听之慈,弗宣于宰 物;三宥之泽,未洽于民谣。顷年军旅馀弊,劫掠犹繁, 监司计获,多非其实,或规免咎,不虑国患。楚对之下, 鲜不诬滥。身遭𫓧锧之诛,家婴孥戮之痛,比伍同闬, 莫不及罪。是则一人罚谬,坐者数十。昔齐女告天,临 淄台殒;孝妇冤戮,东海愆阳,此“皆符变,灵祗,初咸景 纬。臣近兼讯,见重囚八人,旋观其初,死有馀罪,详察 其理,实并无辜。恐此不少,诚可怵惕也。”旧官长竟囚 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贱吏,非能异于官 长,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 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 亲临核辩,必收声吞衅,然后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 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 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庶鬻棺之谚,辍叹于终古; 两造之察,流咏于方今。臣学暗申韩,才寡治术,轻陈 庸管,惧乖国宪。

《请择人习律令奏》
南齐·崔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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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律之重,由来尚矣。故曹参去齐,唯以狱市为寄,馀 无所言。路温舒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在,治狱之吏是 也,实宜清置。”廷尉茂简三官寺丞、狱主,弥重其选,研 习律令,删除繁苛。诏狱及两县,一月三讯,观貌察情, 欺枉必达,使明慎用刑,无忝大《易》,宁失不经,靡愧《周 书》。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 人。故张、于二氏,絜誉文宣之世,陈、郭两族,流称武明 之朝,决狱无冤。庆昌枝裔,槐衮相袭,蝉紫传辉。今廷 尉律生,乃令史门户,族非咸弘,庭缺于训,刑之不措, 抑此之由。如详择笃厚之士,使习律令,试简有征,擢 为廷尉僚属。苟官世其家而不美其绩鲜矣。废其职 而欲善其事,未之有也。若刘累传守其业,庖人不乏 龙肝之馔,断可知矣。

《与豫章王嶷笺》
张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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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开报仇之典,以申孝义之情,法断相杀之一,以表 权时之制。谦之挥刃轩冕,既申私礼,系以就死,又明 公法。今仍杀之,则成当世罪人;宥而治之,即为盛朝 孝子。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张绪、 陆澄,是其乡旧,应具来繇。融等与谦之并不相识,区 区短见,深有恨然。

《上新定法律表》
孔稚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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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 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 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伏惟陛下蹑历 登皇,乘图践帝,天地更筑,日月再张,五礼裂而复缝, 六乐颓而爰缉。乃发德音,下明诏,降恤刑之文,申慎 罚之典,敕臣与公卿八座,共删注律。谨奉圣旨谘审。 司徒臣子良,禀受成规,创立条绪,使兼监臣宋躬、兼 平臣王植等,钞撰同异,定其去取。详议八座裁正大 司马臣嶷。其中洪疑大议,众论相背者,圣照元览,断 自天笔,始就成立《律文》二十卷,《录叙》一卷,凡二十一 卷。今以奏闻,请付外施用,宣下四海。臣又闻老子仲 尼曰:“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 杀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是则断狱之职,自古所 难矣。今律文虽定,必须用之,用失其平,不异无律。律 书精细,文约例广,疑似相倾,故误相乱,一乖其纲,枉 滥横起,法吏无解,既多谬僻,监司不习,无以相断。则 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犹结于狱中。今府州郡县,千 有馀狱,如令一狱岁枉一人,则一年之中,枉死千馀 矣。冤毒之死,上干和气,圣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 由,又非但律吏之咎,列邑之宰,亦乱其经。或以军勋 馀力,或以劳吏暮齿,犷情浊气,忍并生灵,昏心狼熊, 吞剥氓物,《虐理》残其命曲,文被其罪冤积之兴,复缘 斯发。狱吏虽良,不能为用,使于公哭于边城,孝妇冤 于遐外。陛下虽欲宥之,其已血溅九泉矣。寻古之名 流,多有法学,故释之、定国,声光汉台;元常、文惠,绩映 魏阁。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良由空勤永岁,不逢一朝之赏;积学当年,终为闾伍所蚩, 将恐此书永坠下走之手矣。今若弘其爵赏,开其劝 慕,课业宦流,班习胄子。拔其精究,使处内“局,简其才 良,以居外任。方岳咸选其能,邑长并擢其术,则皋、繇 之谋,指掌可致,杜、郑之业,郁焉何远?”然后奸邪无所 逃其刑,恶吏不能藏其诈,如身手之相驱,若弦括之 相接矣。臣以疏短,谬司大理。陛下发自圣衷,忧矜刑 网,御延奉训,远照民瘼。臣谨仰述天官,伏奏云“陛所 奏缪允者,宜写律上,国学”,置律学助教,依《五经》例。国 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 以劝士流。

《敕报皇太子》
梁·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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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锐意儒雅疏简刑狱奸吏招权巧文弄法简文为皇太子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帝手敕报之竟弗之从。

顷年以来,处处之役,惟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置繁 细,义同简约,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 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

《制法则赞》
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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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斯法则,信如四时。严此刑政,刑轻罪疑。霜威以振, 民不敢欺。

《愍囚徒疏》
简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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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明慎三典,宽简八刑,宸鉴每以垂心,国诰是焉 攸切。臣以此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 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以 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𠍴目不异,而甲付 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于辛为剧;郊坛六处,在役 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 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 金书去取,更繇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

《甄异张景愿复仇教》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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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理感禽鱼,道均荆棘,亦有乡因行改,江以“孝移。”张 景愿自缚到郡,称其父为韦法所杀,今于公田渚斩 法级,祭墓讫,束身归官。昔沂泽抚剑,河南执戟,远符 古义,实足可嘉。防广刃仇,赦其桎梏之罪;丁兰雪耻, 擢以大夫之位。

《临雍州革贪惰教》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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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夫疲于擐甲,匹妇劳于转输,藜藿难充,转死沟壑。 春蚕不暖,寒肌冬收,不周夏饱,胡宁斯忍,复加裒削? 伤盗抵罪,遂为十一之资;金作赎刑,翻成润屋之产。

《授蔡法度廷尉制》
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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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下:“民命所悬,系乎三尺,止杀除残,实由乎此。是以 皋陶作士,正刑惟明;于张莅官,世无冤狱。”且汉代律 书,出乎小杜。吴雄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郭恭以律 学通明,仍业司士。爰及晋氏,此风未泯。叔则、元凯,并 各名家。自兹厥后,斯尚渐薄。迄至于今,损弃顿尽。衣 冠士子,耻复用心;州郡奸吏,恣其取舍,舞文弄法,非 “止一涂。朕膺天受命,为兆民主,每一念此,忘寝与食。 尚书删定左曹郎中蔡法度,少好律书,明晓法令,世 之所废,笃志不怠。至于章句蹐滞,名程乖碍,莫不斟 酌厥衷,允得其门。方欲寄以国刑,开示后学,拔才取 士,岂有定方。自世道浇流,浮伪云起,量计多少,辩校 锥刀。若遵往从旧,守而勿失,岂所以轨仪上世,垂风 于后。宜加褒擢,弗系常阶。可守廷尉卿,主者施行。”

《为梁公请刊改律令表》
任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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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闻淳源既远,天讨是因,画衣象服,以致刑厝,草缨 艾韠,民不能犯。及淳德下衰,运距浇季,汤刑禹政,不 足禁奸;九法三章,无以息讼。所以赭衣塞路,圄犴成 市,凝脂已疏,秋荼未苦,奸吏为市,生杀并用,可为恸 哭,岂徒一绪。夫肖貌天地,禀灵川岳,受体爱敬,发肤 为重,流矢影风,顾有忧色,而当妄加刳斮,金衣为伍? 且夫刻木不对,画地不入,畏避若是,而动贻非命,王 道为亏,良在于此。法开二门,为政之蠹,生杀多绪,谁 其适从?

《为王金紫谢齐武帝示太子律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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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

臣闻化澄上业,草缨垂典;教清中世,艾服惩刑,自礼 失宗,周俗反炎汉,张、冯导其迹,贾、杜浚其流,仲舒之 得情,孔子之博约,故以义该往哲,尽美前王。而年世 浸远,篇牍讹误,朽编落简,见诬前淑,舞文擅议,取弊 后昆。立不倚衡,遂均鸿毛之殒;伤足居忧,忘贻发肤 之痛。岂所以临河永叹,含育最灵者也。伏惟陛下施 博天地,泽深禹、汤。温舒之策,优游虚授;卫、展之议,宁 失弗经,削《秋荼》之法,解凝脂之网

《孔稚珪传赞》
萧子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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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臣曰:“刑礼相望,劝戒之道,浅识言治,莫辩后先。故 宰世之堤防,御民之羁绊。端简为政,贵在画一,轻重 屡易,手足无从。律令之本,文约旨旷,据典行罚,各用 情求。舒惨之意既殊,宽猛之利亦异。辞有出没,义生 增损。旧尹之事,政非一途,后主所是,即为成用,张弛 代积,稍至迁讹。故刑开二门,法有两路,刀笔之态深舞弄之风起,承喜怒之机隙,挟千金之奸利,剪韭复 生,宁失有罪,抱木牢户,未必非冤。下吏上司,文簿从 事,辩声察色,莫用矜府。申枉理谳,急不在躬,案法随 科,幸无咎悔。至于郡县亲民,百务萌始,以情矜过,曾 不待狱,以律定罪,无细非愆。盖由网密宪烦,文理相 背。夫惩耻难穷,盗贼长有,欲求猛胜,事在或然,扫墓 高门,为利孰远?故《永明》定律,多用优宽治物,不患仁 心见累于弘厚。为令贵在必行,而恶其舛杂也。

《大臣不加刑奏》
北魏·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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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之不廉,乃曰“簠簋 不饰”,此君之所以礼贵臣不明言其过也。臣有大谴, 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室而请死,此臣之所以知 罪而不敢逃刑也。圣朝宾遇大臣,礼同古典,自太和 以降,有负罪当陷大辟者,多得归第自尽。遣之日,深 垂隐愍,言发凄泪,百官莫不见,四海莫不闻,诚足以 感将死之心,慰戚属之情,然恩发至衷,未著永制,此 愚臣所以敢陈末见。昔汉文时,人有告丞相周勃谋 反者,逮系长安狱,顿辱之,与皂隶同。贾谊乃上书极 陈君臣之义,不宜如是。夫贵臣者,天子为其改容而 体貌之,吏人为其俯伏而敬贵之。其有罪过,废之可 也,赐之死可也。若束缚之,输之司寇;榜笞之,小吏詈 骂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及将刑也,臣则北面再 拜,跪而自裁。天子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 矣。上不使人抑而刑之也。”孝文深纳其言,是后大臣 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孝武时,稍复入狱。良由孝文 行之当时,不为永制故耳。伏惟圣德慈惠,岂与汉文 比隆哉!今天下有道,“庶人不议”之时,臣安可陈瞽言 于朝,但恐万世之后,继体之主,有若汉武之事焉。夫 道贵长久,所以树之风声也;法尚不亏,所以贻厥孙 谋也。焉得行恩当时,而不著长世之制乎?

《父子兄弟连坐请罪奏》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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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称父子之道天性。《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二 经之旨,盖明一体而同气,可共而不可离者也。及其 有罪,罪不相及者,乃君上之厚恩也。至若有惧,惧应 相连者,固自然之恒理也。无情之人,父兄系狱,子弟 无惨惕之容;子弟逃刑,父兄无愧恧之色。宴安荣位, 游从自若,车马仍华,衣冠犹饰,宁是同体共气,分忧 “均戚”之理也。昔秦伯以楚人围江,素服而示惧;宋仲 子以失举桓谭,免冠而谢罪。然则子弟之于父兄,父 兄之于子弟,惟其情至,岂与结盟相知者同年语其 深浅哉?二圣清简风俗,孝慈是先。臣愚以为父兄有 犯,宜令子弟素服肉袒,诣阙请罪;子弟有坐,宜令父 兄露板引咎,乞解所司。若职任必要,“不宜许者,慰勉 留之。如此足以敦厉凡薄,使人知有所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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