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第067卷

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六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六十七卷
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六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六十七卷《目录》。

 《科举部·汇考三》

  宋二。仁宗天圣五则 景祐三则 宝元二则 庆历四则 皇祐一则 至和一则

  嘉祐二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三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三则 元符一则 征宗

  崇宁四则 大观二则 政和一则 宣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

  十七则 孝宗乾道五则 淳熙七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三则 开

  禧二则 嘉定六则

《选举典》第六十七卷。

科举部汇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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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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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圣元年诏议添试诸科策问不果锁厅试落者免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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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天圣初,晏殊言: “唐明经并试策问,参其所习,以取材识短长。今诸科 专记诵,非取士之意,请终场试策一篇。”诏近臣议之, 咸谓诸科非所习,议遂寝。旧制,锁厅试落辄停官,至 是,始诏免罪。

按《玉海》:“天圣元年,诏两制与孙奭详定科场条目。 天圣四年,诏礼部诸科通三经者特荐,并准前后敕 条考试。”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九月庚申,诏礼部贡院,诸科 通三经者荐擢之。”

按《玉海》:天圣四年五月诏:“得人之盛,汉业斯隆。多士 以宁,周文载郁。令礼部准前后敕条考试。”

天圣七年,诏增诸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闰二月壬子,复制举六科,增 高蹈丘园沉沦草泽茂才异等科,置书判拔萃科。 按《选举志》:仁宗初诏曰:“朕开数路以详延天下之士, 而制举独久不设,意者吾豪杰或以故见遗也,其复 置此科。”于是增其名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博 通坟典明于教化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详明吏 理“可使从政科,识洞韬略运筹帷幄科,军谋宏远材 任边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举及起应选者。又制 书判拔萃科,以待选人。又制高蹈丘园科,沉沦草泽 科,茂材异等科,以待布衣之被举者。其法:先上艺业 于有司,有司较之,然后试秘阁,中格,然后天子亲策 之。”按《盛度传》,度加集贤院学士。初,度谪洪州,请建 复贤良方正科,又请建四科以取士,曰:“博通坟典达 于教化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军谋宏远堪任将 帅科,明晓法律能按章覆问科。”既而用夏竦议,置六 科,其议亦自度始。

按《玉海》:天圣七年,夏竦执政,请复制举,广置科目,以 收人才。上从之。闰二月二十三日壬子,上御延和殿, 谓宰臣曰:“近夏竦奏,自古得贤则治,失贤则乱。汉、唐 间多选贤良文学之士,以条时政得失。朕亦欲天下 之英豪皆登于朝,宜广科目,以收贤才。”乃下诏曰:“朕 缅稽古道,懋进群髦。尚虑魁礨之英沉于下位,卓异 之秀,贲于中林。式广搜扬,俾皆登进,并咨大对,庶协 所长,皆考士节之无瑕,采乡评之共许。”于是置贤良 方正直言极谏科,博通坟典明于教化科,才识兼茂 明于体用科,详明吏理可使从政科,识洞韬略运筹 决胜科,军谋宏远才任边寄科。应内外朝官不带台 省馆阁职事,不犯赃罪及私罪轻者,许少卿监以上 奏举,或于逐处及阁门进策论十卷,每卷五道,下两 制看详,词理优长者,召赴秘阁,试论六首,合格试制 策一道。又置书判拔萃科,应选人除流外人,如实有 才业者,不犯赃罪及私罪,情理轻者,并于逐处及南 曹投状,乞应先录判词三十首为三卷,于流内铨或 附递投纳。本铨差官“看详,词理优长者召试,判十道, 共限二千字以上,合格即就御试。又置高蹈丘园、沉 沦草泽、茂材异等,通为十科,并许白衣举人、非工商 杂类、本路转运司长吏奏举,或于本贯投状,乞应仍 投策论十卷五十道,差官看详,委有文行可称,封送 礼部选择召试。”十月六日,有司奏《拔萃条例》。

天圣八年。更定试明法例晏殊请试明经策不果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天圣八年。诏治书 易者分场考明法。以七同以上为合格。言者以明法 止取六同。书少易习。请益以一经。故更定之。八月癸 已。晏殊请明经试策一篇。不果行。

天圣九年,试“身言书判及拔萃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天圣九年二月十 二日,学士盛度试身言书判人,引见;庚寅,授顾详等 官。四月二十五日壬寅,命度及知制诰郑向等试拔 萃科于秘阁。”

景祐元年罢书判拔萃科停送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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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十月乙未,罢书判拔萃 科。按《选举志》:景祐初,诏诸路别头试封弥、誊录如 礼部。初,贡士踵唐制,犹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 佣人书之。景德中,尝限举人于试纸前亲书家状,如公卷及后所试书体不同,并驳放,其假手文字,辨之 得实即斥去,永不得赴举。贾昌朝言,自唐以来,礼部 采名誉,观素学,故预投公卷。今有封弥、誊录法,一切 考诸试篇,则公卷可罢。自是不复有公卷。

按《玉海》:“景祐元年二月乙未,罢书判拔萃科,更不御 试,其六科许京朝太常博士以下应之。是年,江休复 等中拔萃,自是拔萃科遂罢。”

景祐三年,章得象上《科场条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景祐三年六月己 酉。学士承旨章得象等。上科场条例。

景祐四年,诏“制策登科人试策论。”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景祐四年四月丁 未。“诏制策登科人。学士院并试策论。”

宝元元年诏定各科试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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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宝元元年六月己 丑。“诏贤良方正博达坟典、才识兼茂及茂材异等四 科并同试策题。吏理、韬略、军谋三科各为策题。” 宝元 年诏有司议行李淑条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元中,李淑侍 经筵,上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后,俾以故事对。淑对 曰:“唐调露二年,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以进士试策 灭裂,请帖经以观其学,试杂文以观其才。自此沿以 为常。”至永隆二年,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试 策。天宝十一年,进士试一经,能通者试文赋,又通而 后试策五条,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赵赞请试以《时务 策》五篇,箴、论、表、赞各一篇,以代诗赋。太和三年,试帖 经,略问大义,取精通者;次试论、议各一篇。八年,礼部 试以《帖经》口义,次试策五篇,问经义者三,问时务者 二。厥后变易,遂以诗赋为第一场,论第二场,策第三 场,帖经第四场。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为贵, 得取士之实矣。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校, 而每场辄退落,士之中否,殆系于幸不幸。愿约旧制, 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 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诏有司议相施 行焉。

庆历四年更定科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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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乙亥,诏天下州县立学, 更定科举法。按《选举志》:范仲淹参知政事,意欲复 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诏近臣议。于是宋祁等 奏,“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有 司束以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参考众 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 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乃诏州县立学 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旧尝充赋者百日而 止,试于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亏行、冒名等。禁 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 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 皆异。是冬,诏罢入学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众,以为 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污漫难知,祖宗以来莫之有 改,且得人尝多矣。天子下其议,有司请如旧法。乃诏 曰:“科举旧条,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 令悉罢。”会张方平知贡举,言:“文章之变与政通,今设 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道义积于中,英华发于外,然 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言而不 度,则何观焉?迩来文格日失其旧,各出新意,相胜为 奇。朝廷恶其然,屡下诏书戒饬,而学者乐于放逸,罕 能自还。今赋或八百字,论或千馀字,策或置所问,而 妄肆胸臆,漫陈他事,驱扇浮薄,重亏雅俗,岂取贤敛 才备治具之意邪?其增习新体,澶漫不合程式,悉已 考落。请申前诏,揭而示之。”初,礼部奏名,以四百名为 限,又诸科杂问大义,侥幸之人,悉以为不便。知制诰 王珪奏曰:“唐自贞观讫开元,文章最盛,较艺者岁千 馀人,而所收无几。咸亨、上元增其数,亦不及百人。国 初取士,大抵唐制。逮兴国中,贡举之路寖广,无有定 数。比年官吏猥众,故近诏限四百人,以惩其弊。且进 士明经义,先经而后试策,三试皆通为中第,大略与 进士等。而诸科既不问经义,又无策试,止以诵数精 粗为中否,则其专固不达于理,安足以长民治事哉? 前诏诸科终场问本经大义《十道》《九经》《五经》科止问 义而不责记诵,皆以著于令言者以为难于遽更,而 图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轻易焉。” 庆历五年,诏礼部《贡举科举法》并复旧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三月癸亥。诏礼部贡举。 按《玉海》,或言新制非便。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进士 诸科经义并如旧制。考之。

庆历六年,诏“制科随礼部贡举。”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唐肃传》:“肃子询,用翰林 学士吴育荐为御史,未至,丧母。服除,育方参政事。宰 相贾昌朝与询有亲嫌,育数与昌朝言询用故事当 罢御史。昌朝欲留询,不得已以知庐州。凡官外徙者

皆放朝辞,而询独不用。比入见,中丞张方平乃奏留
考证
询,育争不能得,询由是怨育而附昌朝。昌朝雅不善

育”,询希其旨上奏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茂才异等 科,汉、唐皆不常置。若天见灾异,政有阙失,则诏在位 荐之,不可与进士同时设科。若因灾异,非时举擢,宜 如汉故事,亲策当世要务,罢秘阁之试。”育亦奏言:“三 代以来,取士之盛,莫如汉、唐。汉诏举贤良文学直言 极谏之士,非有灾异而举。唐制科之盛,固不专于灾 异也。况灾异之出,或弥年所无,则此举奚设?或频岁 而有,则于是太烦。令礼部进士数年一举,因以制科 随之,则事与时宜,又从而更张之,使遗材绝望,非所 以广贤路也。”仁宗是育言,诏礼部自今制科随进士 贡举,其著为令。时育由制科进,帝以为得人,故询力 肆排诋,意在育不在制科也。

按《玉海》。庆历六年六月十八日。“诏制科须近臣论荐。 毋得自举。”

庆历八年,诏“礼部《贡举条制》并如旧。”

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三月甲辰。诏礼部贡举 按《玉海》。庆历八年四月丙子。诏科举旧条。先朝所定。 宜一切无改。

皇祐五年诏宗室通一经者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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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皇祐五年五月二 十六日。诏宗室通一经者试之。

至和二年礼部删定贡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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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至和二年十月己 亥。礼部上删定贡举条十二卷。

嘉祐二年增明经试法罢说书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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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嘉祐二年十二月,置明经科,罢说 书举人。按《选举志》:“二年诏增设明经试法,凡明两 经或三经、五经,各问大义十条,两经通八,三经通六, 五经通五,为合格,兼以《论语》《孝经》策时务三条,出身 与进士等,而罢说书举。”

按:《玉海》,嘉祐二年,诏“举贤良而下九科,亦令采察文 行。”

嘉祐三年,诏礼部贡举裁定制科进士恩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三月甲戌,诏礼部贡举。闰十 二月诏裁定制科及进士高第人恩数。按《选举志》: “时以科举既数,而高第之人骤显,欲稍裁抑,遂诏曰: ‘朕惟国家之取士与士之待举,不可旷而冗也。故立 间岁之期以励其勤,约贡举之数以精其选者为定 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尝不次而用。若循旧比,终 至滥官,甚无谓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与进士第一, 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代还,升通判,再任满, 试馆职。制科入第四等,与进士第二第三,除两使幕 职官,代还,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与进士第四 第五,除试衔知县,代还,迁两使职官。锁厅人视此。若 夫高才异行,施于有政而功状较然者,当以异恩擢 焉’。”仁宗之朝,十有三举,进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 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后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 已。

神宗熙宁四年始改词赋以经义取士立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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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朔,罢诗赋及明经 诸科,以经义策论试进士。八月庚申,复《春秋》三传明 经取士。”按《选举志》:“神宗笃意经学,深悯贡举之弊, 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选,遂议更法。王安石谓古之 取士,俱本于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 行废罢,取明经人数,增进士额。迺诏曰:‘化民成俗,必 自庠序,进贤兴能,抑繇贡举。而四方执经艺者专于 诵数,趋乡举者狃于文辞,与古所谓‘三物宾兴,九年 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国,招徕隽贤,其教育之方,课 试之格,令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馆杂议 以闻’。”议者多谓变法便。直史馆苏轼曰:“得人之道在 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责实。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 廷有责实之政,则胥史皂隶,未尝无人。虽用今之法, 臣以为有馀。使无知人之明,无责实之政,则公卿侍 从,常患无人,况学校贡举乎?虽复古之制,臣以为不 足矣。时有可否,物有兴废,使三代圣人复生于今,其 选举亦必有道,何必由学乎?且庆历间尝立学矣,天 下以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仅存。今陛下必欲 求德行道艺之士,责九年大成之业,则将变今之礼, 易今之俗。又当发民力以治宫室,敛民财以养游士, 置学立师,而又时简不帅教者,屏之远方,徒为纷纷, 其与庆历之际何异?至于贡举,或曰乡举德行而略 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举唐故事,采誉 望而罢“封弥,或欲变经生帖墨而考大义。”此数者皆 非也。夫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 以表俗。若欲设科立名以取之,则是教天下相率而 为伪也。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上以廉 取人,则弊车羸马,恶衣非食。凡可以中上意者,无所 不至。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 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 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近世文章华丽,无如杨亿,使亿尚在,则忠清鲠亮之士也。通经学古,无 如孙复、石介,使复、介尚在,则迂阔诞谩之士也。矧自 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 必欲废之!”帝读轼疏曰:“吾固疑此,得轼议释然矣。”他 日问王安石,对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异论 纷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 则贡举法不可不变。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 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 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 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既而中书门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 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才皆足以有为于世。今欲追复 古制,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 得专意经术,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 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以复古矣。”于 是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士各占治《易》《诗》《书》《周礼》《礼 记》一经,兼《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 凡十道。后改《论语》《孟子》义各三道,次论一首,次策三 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 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 而已。取诸科解名十之三,增进士额。京东西、陕西、河 北、河东五路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 而为进士者,乃得所增之额以试,皆别为一号,考取 益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常慕向改业也。又立新 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所以待诸科之不能 业进士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 士自第三人以下”试法。或言:“高科任签判及职官,于 习法岂所宜缓?昔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今朝廷 推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 乃诏悉试。帝尝言: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吴充曰:“汉 陈宠以法律授徒,常数百人,律学在六学之一,后来 缙绅,多耻此学。旧明法科徒诵其文,罕通其意。近补 官”,必聚而试之,有以见恤刑之意。又按《志》,神宗以 进士试策,与制科无异。遂诏罢之。试馆职则罢诗赋, 更以策论按此条年月史志不载因是年始改经义故附载之按《陈师锡传》:“师 锡为监察御史时,诏进士习律,师锡言:‘陛下方大阐 学校,用经术训迪士类,不应以刑名之学乱之。夫道 德,本也;刑名,末也,教之大本,人犹趋末,况教之以末 乎?望追寝其制,使得悉意本业。用事者谓倡为诐说, 出知宿迁县’。”

按《文献通考》:“熙宁二年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 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 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 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预 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按此条文献通考原本作二年但按本纪以熙宁四

年改经义试士,乃置明法一科,以待不能改试进士者,则其为四年可知矣。况《通考》本文中有云“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明法。” 夫果二年下令立新科明法,则不当云五年前也。其非二年,更较著矣。据此,则“二年” 当是“四” 字之讹,故编次于此。

按《玉海》,“熙宁四年二月,罢明经科,进士罢诗赋、帖经、 墨义,令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论、孟之学,试以 大义,殿试策一道,诸科令改应进士科。”其后诏诸科 举人试法为新科明法科。

熙宁五年,诏以四场试进士,许宗室应举。

按《宋史神宗本纪》。“五年六月癸亥。诏以四场试进士” 按《文献通考》,五年诏宗室非袒免亲许应举。

熙宁六年,诏“进士、诸科并试明法注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七年五月辛亥,罢贤良方正等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十年,始定宗子试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年始立宗 子试法,凡祖宗袒免亲已命者,附锁厅试,非袒免以 外,例许应举。国子监、礼部皆别试,别取十人,取五试 者虽多解毋过五十人。廷试策问与进士同,而别考 累举不中,年及四十以闻,而录用之。”

元丰元年御史请勿以讲官充考官及宽口授传义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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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元丰元年,御 史黄廉言。“朝廷多用讲官考试。诸生在学熟知其平 时议论趋向。则试文易投其好。而远士往往见黜。考 官毋用监学讲授人。”诏差官日取裁。知谏院黄履言: “诸科旧试记诵,故口授为传义,重其法禁。今大义须 文。岂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𬪩立告赏。证左又皆其 徒。虑有诬枉,请改立法。”从之。

元丰二年,诏以“经义、论试宗室。”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玉海》。元丰二年。命知制 诰张璪。光禄丞陆佃。于秘阁考试宗室。

元丰四年春正月,诏试进士加《律义》。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升朝官举经明行修之士设十科举法置春秋科====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夏四月,诏遇科举,令升 朝官各举经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与升甲。七 月辛酉,设十科举法。”

按《燕翼贻谋录》:“国朝因唐制,取士只用词赋,其解释 诸经者,名曰明经,不得与进士齿。王安石罢去词赋, 惟以经义取士。元祐元年十一月,立经义词赋两科, 用侍御史刘挚之言也。”

按《玉海》,元祐元年闰二月二日,“裁定取士法,礼部请 置《春秋》博士。侍御史刘挚请进士增试赋,复置贤良 茂才科,新科明法兼经大义,减其额。”诏集议进士罢 试律义,八月,置春秋科。

元祐二年。禁主司于老庄《列子》内命题。复制举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春正月戊辰。诏举人程试。主 司毋得于老庄《列子》书命题。夏四月丁未。复制科 按《选举志》。元祐元年复制科奏上。而次年奏论六首。 御试策一道。召试除官推恩。略如旧例。按复制科本纪作二年志

作“元年” ,盖奏复在元年,而举行在二年也。

按《玉海》。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复置贤良方正能直言 极谏科。十一月十二日。诏礼部立诗赋式。”

元祐三年,知贡举苏轼言:“试官祇须选有词学者,不 必分词赋、经义。”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苏轼本集。元祐三年三 月。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轼札子奏“伏见近日礼部立 法。今后科场差试官三人者一人。诗赋二人。经义差 两人者诗赋经义各一人。臣谓此法不可施行。凡差 试官务在选择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则治《易》及第。不 害其能问《春秋》经义入官。不害其能考诗赋若不得 人。正用本科,不免错缪。顷自声律变为经义,则诗赋 之士便充试官,何曾别求经义及第之人,然后取士? 若必用本科,各考所试,则经义、诗赋、策论四场,文理 不同,亦须各差试官一人而后可。”此本言者私忧过 计,而有司不察,便为生出。此条自有科场以来,无此 故事。今后每一试院,分两头项试官,问“经义者,则主 虚浮之文;考诗赋者,则贵声病之学。纷纭争竞,理在 不疑。自此科场,日有词讼,为害不小,了无所益。今来 朝廷既复诗赋,又立此条,深恐天下监司妄意朝廷 必欲用作诗赋之人为试官,不问有无词学,一例差 充。其间久离场屋之人,或已废学,若用虚名差使,显 不如经义及第有文之人。欲乞特赐指挥,今后差试 官,不拘经义诗赋,专务选择有词学之人。其礼部近 日所立条贯,更不施行。”

元祐四年,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增置《春秋》博 士。

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立试进士四场法。 按《选举志》:时方改更先朝之政,礼部请置《春秋》博士, 专为一经。尚书省请复诗赋与经义兼行,解经通用 先儒传注及己说。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 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旧明法最为下科,然必责 之兼经,古者先德后刑之意也。欲加试《论语》大义,仍 裁”半额,注官依科目次序。诏近臣集议。左仆射司马 光曰:“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 又当先于词采。神宗专用经义论策取士,此乃复先 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 令天下学官讲解,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 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 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四年,乃立经义、 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凡诗赋进士于《易》《诗》《书》《周礼》《礼 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初试本经义二道,《语》《孟》义 各一道,次试赋及律诗各一首,次论一首,末试子史 时务策二道。凡专经进士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 《左氏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穀梁》《仪礼》为中经,《左氏 春秋》得兼《公羊》《穀梁书》《周礼》得兼《仪礼》,或《易》《礼记》《诗》, 并兼书,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初试本 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次试本经义三道,《孟子》义一 道,次论策如诗赋科。并以四场通定高下,而取解额 中分之,各占其半。专经者用经义定取舍,兼诗赋者 以诗赋为去留,其名次高下,则于《策论》参之。自复诗 赋,士多乡习,而专经者十无二三。诸路奏以分额,各 取非均。其后遂通定去留,经义毋过通额三分之一。

按《上官均传》,“元祐初,复为监察御史,议者请兼用。”

诗赋取士,宰相遂欲废经义。均言:“经术以理为主,而 所根者本也;诗赋以文为工,而所逐者末也。今不计 本末,而欲袭诗赋之弊,未见其为得也。”

元祐六年,诏复通礼科,添知举官,增置点检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六年夏四月乙未,复置通礼科。 按《选举志》:六年诏复通礼科。初,开宝中改乡贡《开元 礼》为通礼,熙宁尝罢,至是始复。凡礼部试添知举官 为四员,罢差参详官,而置点检官二十人,分属四知 举,使协力通考。诸州点检官专校,杂犯,亦预考试。

====绍圣元年以上舍生附春榜罢经律通礼科及十科举士法罢制科试策复改置宏词科====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三月庚辰,诏太学合格 上舍生推恩免省试,附科场春榜。夏四月丙寅,罢五 路经律通礼科。闰四月癸酉,罢十科举士法。五月甲 寅,罢进士习试诗赋,令专二经,立宏词科。九月庚戌, 罢制科。按《选举志》:绍圣初,哲宗谓制科试策对时 政得失,进士策亦可言。因诏罢制科。既而三省言,“今 进士纯用经术,如诏诰、章表、箴铭、赋、颂、赦敕、檄书、露 布、诫谕,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阙,且无以兼收 文学博异之士。”遂改置宏词科,岁许进士及第者诣 礼部请试,如见守官则受代乃请。率以春试上舍生 附试,不自立院也。试章表、露布、檄书用骈俪体,颂、箴、 铭、诫谕、序记用古体或骈俪,惟诏、诰、赦敕不以为题。 凡试二日四题,试者虽多,取毋过五人,中程则上之 三省,覆试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词艺超异者奏 取旨命官。帝既亲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学校科举 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祐之功,不许改。绍圣初,议者 益多,乃诏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廷对仍试策。初,神 宗念字学废缺,诏儒臣探讨,而王安石乃进其说,学 者习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

按,《文献通考》:“绍圣元年,礼部以御试三题条约至三 月诏仍试策。又诏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仍除去字 说之禁。”

按《玉海》:“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绍圣元年九月十二 日庚戌罢之。”

绍圣二年,试宏词科举人。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丙午,立宏词科。三月 己未,试宏词黄符等五人,各循一资。”

按:《玉海》宏词科二年正月二十八日,立试格九条,四 题,分两场。

绍圣四年。诏集内外试题为籍,以防复出。罢春秋科 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二月庚辰,罢春秋科。按《选 举志》:四年诏礼部,凡内外试题悉集以为籍。遇试颁 付考官,以防复出。罢春秋科。凡试优取二礼两经,许 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既而复立《春秋》博士, 崇宁又罢之。

元符元年秋七月丁卯令学官试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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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秋七月辛亥罢春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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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三年,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十一月丁亥,诏取士并由学 校,罢发解及省试法,科场如故。按《选举志》:徽宗设 辟雍于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临幸加恩博士弟子 有差。然州郡犹以科举取士,不专学校。崇宁三年,遂 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 法并罢。自此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

崇宁四年。赐上舍生及第。仿《周官》大比为岁贡制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九月乙卯。赐上舍生。三十五 人及第。

按:《玉海》四年仿《周官》“大比”为岁贡之制。

崇宁五年,诏:“大比岁参用科举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诏:“大比岁 更参用科举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远士即闻之。” 时州县悉行三舍法,得免试,入学者多当官子弟,而 在学积岁月,累试乃得应格,其贫且老者甚病之,故 诏及此,而未遽废科举也。

大观元年三月立八行取士科冬十月诏士有才武绝伦者岁贡准文士上舍上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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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四年,立词学兼茂科,行内外学官选试法,更行 科举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五月甲寅,立词学兼茂科,八 月丁亥,行内外学官选试法。按《选举志》:大观四年 五月,星变,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养士既有 额,而科举又罢,则不隶学籍者遂致失职。天之视听, 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职如此,疑天亦谴怒。愿以 解额之归,升贡者一二分不绝,科举亦应天之一也。” 遂诏更行科举一次。臣僚言:“场屋之文,专尚偶丽,题 虽无两意,必欲釐而为二,以就对偶,其超诣理趣者, 反指以为淡泊。请择考官而戒饬之,取其有理致而 黜其强为对偶者,庶几稍救文弊。”

按《玉海》,“大观四年五月十六日,改立词学兼茂科,于 旧试格内除去檄书,增入制诏内二篇,以历代史故 事为题。”

政和元年定进士闻喜宴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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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礼志》:赐贡士宴,名曰闻 喜宴。《政和新仪》:押宴官以下及释褐贡士,班首初入 门,《正安之乐》作,至庭中望阙位立,乐止。预宴官就位, 再拜讫,押宴官西向立。中使宣曰:有敕”,在位者皆再 拜讫。中使宣曰:赐卿等闻喜宴。”在位者皆再拜,搢笏 舞蹈,又再拜。次引押宴官稍前谢坐再拜,在位者皆再拜。若赐敕书,即引贡士班首稍前,中使宣曰“有敕”, 贡士再拜。中使宣曰“赐卿等敕书。”班首稍前,搢笏跪, 中使授敕书讫,少退,班首以敕书加笏上,俛伏,兴,归 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凡预宴官分东西升阶就坐。 贡士以齿。酒初行,宾兴,贤能之乐作。饮讫、食毕,乐止。 酒再行,于乐《辟雍》之乐作。酒三行,乐育“《人材之乐》。作 酒四行,“《乐且有仪之乐》。作酒五行,《正安之乐》作,再坐 酒行,乐作,节次如上仪,皆饮讫食毕,乐止。押宴官以 下俱兴就次,赐花有差。少顷,戴花毕,次引押宴官以 下并释褐贡士诣庭中望阙位立,谢花,再拜,复升就 坐。酒行,乐作,饮讫、食毕,乐止。酒四行讫,退。次日,预宴 官及释褐贡士入谢如常仪。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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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二月乙酉,罢天下三舍按 《选举志》。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 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 举仍自发解。

钦宗靖康元年夏四月己未复以诗赋取士禁用庄老及王安石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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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复立明法科定诗赋经义取士除私习诗赋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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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癸巳,复明法新科。五 月丙戌,命参酌元祐科举条制,立诗赋经义分试法。”

按《选举志》:“二年,定诗赋经义取士第一场诗赋各”

一首:习经义者,本经义三道,语、孟义各一道,第二场 并论一道,第三场并策三道。自绍圣后,举人不习诗 赋,至是始复。遂除政和令官私相传习诗赋之禁。 按《玉海》,建炎二年正月八日癸巳,大理少卿吴瓌奏, 复立明法科。

绍兴元年复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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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复贤良方正直 言极谏科。”

绍兴二年复制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甲午,诏复置贤良方 正直言极谏科。”

按《玉海》,“绍兴二年正月甲午,诏考西汉元光之诏,宪 本朝制举之文,复置贤良直言科。”

绍兴三年秋七月己未,复置博学宏词科。十一月乙 亥,复《元祐十科取士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玉海》。宏词科。绍兴三年 七月己未。从工部侍郎李擢之请。改今名。试十二体 古今杂出六题。分三场。

绍兴五年,定试川、陕进士及特奏名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冬十月,特奏名进士命宣抚 选官试时务策”按《选举志》:“五年川陕进士止试宣 抚司,特奏名则置院差官试时务策一道,礼部具取 放分数、推恩等第颁示之。”

绍兴六年,诏:“牒试应避者,令长官委保。”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旧法随侍见任 守倅等官,充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试官内外 有服亲及婚姻家曰‘避亲,馆于见任门下曰门客。是 三等许牒试,否则不预。间有背本宗而窜他谱,飞赇 而移试他道者,议者病之。六年,诏牒试应避者,令本 司长官、州守倅县令委保,诡冒者连坐’。”

绍兴七年,命行在职事官并宗子,并于行在赴国子 监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命行在职 事釐务官并宗子应举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国子 监试。始命各差词赋、经义考官。”

绍兴十一年,诏:“制科不拘三年有合召试者,举官即 以名闻,罢注疏。”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一年初,制科 取士必以三年。诏自今有合召试者。举官即以名闻。 明年春,李谳言:“贤良之举,本求谠言以裨阙政。未闻 责以记诵之学。使才行学识如晁、董之伦。虽注疏未 能尽记。于治道何损。”帝以为然。乃复罢注疏。高宗正 博学宏词科,凡十二题,制、诰、诏、表、露布、檄、箴、铭、记、赞、 颂、“序内杂出六题,分为三场,每场体制,一古一今。遇 科场年,应命官除归明、流外、入赀及犯赃人外,公卿 子弟之秀者皆得试。先投所业三卷,学士院考之,拔 其尤者召试,定为三等。上等转一官,选人改秩,无出 身人赐进士及第,并免召试,除馆职;中等减三年磨 勘,与堂除,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下等减二年磨勘; 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并许召试馆职。南渡以来,所 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按宏词科改正十二体内杂出六题据本纪玉海俱

作绍兴三年事。此因更定不拘三年即以“名闻” 之制,故并及从前试法等第耳,非十一年始定也。

绍兴十三年,复兼试经义诗赋,立科举试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春正月乙巳,复兼试进士 经义诗赋。二月庚辰,立太学及科举试法。按《选举志》:十三年,国子司业高闶言,“取士当先经术。请参合 三场,以本经《语》《孟》义各一道为首,诗、赋各一首次之, 子、史论一道、时务策一道又次之,庶几如古试法。”又, 《春秋义》当于正经出题。并从之。初,立同文馆试,凡居 行在去本贯及千里已上者,许附试于国子监。按 《高闶传》:“闶召为国子司业,时兴太学,闶奏宜先经术。 帝曰:‘士习诗赋已久,遽能使之通经乎?闶曰:先王设 太学,惟讲经术而已。国初犹循唐制用诗赋,神宗始 以经术造士,遂罢诗赋。又虑不足以尽人才,乃设词 学一科。今宜以经义为主,而加诗赋。帝然’”之。闶于是 条具以闻。

绍兴十四年七月丙寅,立明法科兼经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五年,分经义、诗赋为二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春正月己未,分经义、诗赋 为两科取士。”

绍兴十七年,申明程文之禁。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七年申禁程 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颂及佛书全句者。皆不考。

按文献通考作十三年事此又申明其制耳

按:《文献通考》:十三年,太学博士王之望言,“举人程文, 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或歌颂及用佛书全句, 旧式皆不考。建炎初,悉从削去,故犯者多。”诏申严行 下。

绍兴十九年,诏禁用程说。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九年:“自神宗 朝程颢、程颐以道学倡于洛,四方师之,中兴盛于东 南,科举之文,稍用颐说。谏官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 加禁绝。秦桧入相,甚至指颐为专门。侍御史汪勃请 戒饬攸司,凡专门曲说,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请选 汰用程说者,并从之。”

绍兴二十二年,以习《周礼》《礼记》者少,命州郡招延,优 加诱进。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二年,以士 习《周礼》《礼记》较他经十无一二,恐其学寖废,遂命州 郡招延明于二礼者,俾立讲说,以表学校,及令考官 优加诱进。”

绍兴二十五年,诏“举人有权要亲族,并令覆试。”弛道 学禁。

按:《宋史高宗本纪》。权要亲族覆试载在二十六年按《选举志》:“初,秦 禬专国,其子熹廷试第一,桧阳引降第二名。是岁,桧 孙埙举进士,省试、廷对皆首选,姻党曹冠等皆居高 甲,后降埙第三。二十五年,桧死,帝惩其弊,遂命贡院 遵故事,凡合格举人有权要亲族,并令覆试,仍夺埙 出身,改冠等七人阶官并带右字,馀悉驳放。”程王之 学,数年以来,宰相执论不一。赵鼎主程颐,秦桧主王 安石。至是,诏:“自今毋拘一家之说,务求至当之论”,道 学之禁稍解矣。

按《文献通考》:二十五年,上谓辅臣曰:“往年秦埙对策, 皆桧、熹语,有司拟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与寒士 争。今可举行祖宗故事,应礼部举人内有权要亲族 者,并令覆试。”

绍兴二十六年,更定《科举格式》。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立六科以 举士。六月戊寅,复权要亲族中第覆试法。乙酉,诏取 士毋拘程颐、王安石一家之说。秋七月,诏进士因事 送诸州军听读,特放逐便,仍许取应。八月,革正前举 登第秦埙、曹冠等九人出身。以淮南提举常平朱冠 卿言,“秦桧挟私废法,埙等皆其子孙亲戚门下憸人。” 于是有官应试者,所授阶官易左为右;白身者驳放, 占用省额,复还后科。十二月癸丑,万俟卨上《重修贡 举敕命格式》。按权要中第覆试弛程王二家之说驳放秦埙曹冠出身据选举志通考俱作

二十五年事,与《本纪》互异。在《本纪》挨年纪事,不应有误,而《志》及《通考》又确有“年” 可据,故于上年书本纪,载在二十六年,而以《本纪》仍编次于此。

绍兴二十七年,试《诗赋》复行兼经,诏台省亲戚省试, 合格者命覆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二月丁酉朔,复兼习经 义诗赋法。按《选举志》:自经赋分科,声律日盛。帝尝 曰:向为士不读史,遂用诗赋,今则不读经,不出数年, 经学废矣。二十七年,诏复行兼经如十三年之制,内 第一场大小经义各减一道,如治二礼,文义优长,许 侵用诸经分数。时号为四科。

按《玉海》。“绍兴二十七年。诏两省台谏侍从有服亲,省 试合格。命后省覆试。”

绍兴三十一年,复分经义、诗赋两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二月乙丑,诏分经义诗 赋为两科。按《选举志》:三十一年,礼部侍郎金安节 言,“熙宁、元丰以来,经义诗赋,废兴离合,随时更革,初 无定制。近合科以来,通经者苦赋体雕刻,习赋者病 经旨渊微,心有弗精,智难兼济。又其甚者,论既并场, 策问太寡,议论器识无以尽人士守传注,史学尽废此后进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请复立两科, 永为成宪。”从之。于是士始有定向,而得专所习矣。既 而建议者以为两科既分,解额未定,宜以国学及诸 州解额三分为率,二取经义,一取诗赋。若省试则以 累举过省中数立为定额而分之。诏下其议,然竟不 果行。

孝宗乾道二年诏制科权罢注疏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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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乾道二年六月七日,臣僚言,“欲权于经史诸 子正文出题,其僻书注疏不得以为问目。”礼部侍郎 周执羔等议,仿国初之制,用侍从荐举,或守臣、监司 解送,及权罢注疏出题,从之。

乾道三年八月癸亥,诏“给、舍讨论考课旧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四年,裁定牒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裁定牒试 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 除监察御史以上,馀并不许牒试。”

按《文献通考》:臣僚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 多,漕司数宽,士往往舍乡贯而图漕牒。乞申严诈冒 之禁,立为中制。”从之。

乾道七年,准“归正人别立号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虞允文 请辛巳以来归正人,依仿祖宗陕西、河北赴南省试, 别立号取人。从之。

乾道八年,礼部始上贡籍。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礼部尚 书胡沂、郎官萧国梁造成贡籍上之。凡诸道举人。乡 贯治经、三代年甲。举数悉备。

淳熙四年罢同文馆试令帘外官亲故亦如帘内避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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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罢同文馆 试,又命省试帘外官同姓异姓亲若门客,亦依帘内 官避亲法,牒送别院。”

淳熙六年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试法。壬午,诏“宗室有 出身人得考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增试刑法官经义。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六月“壬寅,诏试刑法官增试 经义。”

按《文献通考》:“淳熙七年,秘书郎李𪩘言:‘汉世仪律令 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傅以古义。祖宗朝,诏学 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 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 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 书。谓宜使习大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宜 如所奏。”乃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 三道;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试 《刑统》律义五道。

淳熙八年,定断案试格。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诏断案三场, 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 已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复铨试旧法,罢试《杂文》。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一年,博士倪思请重策论,以通史学。从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一年十月太 常博士倪思言:“举人轻视史学。今之论史者独取汉 唐混一之事,三国六朝五代为非盛世而耻谈之。然 其进取之得失,守御之当否,筹策之疏密,区处兵民 之方,形势成败之迹,俾加讨究,有补国家。请谕春官, 凡课试命题,杂出诸史,无所拘忌。考核之际,稍以论 策为重,毋止以初场定去留。”从之。

淳熙十四年,学士洪迈请贡举文字各遵体格,以返 浑淳。朱熹作《贡举私议》,不果上。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熙十四年,翰 林学士洪迈言:“贡举令,赋限三百六十字,论限五百 字。今经义论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赋一篇几六百言, 寸晷之下,唯务贪多,累牍连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 体格,以返浑淳。”时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 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以格物致知为 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反”为 大成。今《乐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 废其一。经之为教已不能备,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 难而就其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馀。若诸子之学同 出于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 可阙者,而学者一旦岂能尽通?若合所当读之书而 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 《诗》《书》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 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 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 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 唐书》《五代史》为一科,时务、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 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各守家法, 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 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史,而皆可用于 世矣。其议虽未上,而天下诵之。

光宗绍熙三年饬文弊始命避亲者分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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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三年六月辛丑朔,下诏戒饬 士为文浮靡。按《选举志》:“旧命官锁厅及避亲举人 同试,三年始令分场,以革假入试艺者。”于是四蜀皆 然。

宁宗庆元二年台臣上章论列伪学凡语涉道学者皆不豫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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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甲辰,右谏议大夫刘 德秀劾留正引用伪学之党。八月丙辰,以太常少卿 胡纮请权住进拟伪学之党。按《选举志》:宁宗庆元 二年,韩𠈁胄袭秦桧馀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和 之,上章论列。刘德秀在省,闱奏请毁除语录。既而知 贡举、吏部尚书叶翥上言,“士狃于伪学专习语录诡 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适进卷,陈傅 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令太学及州 军学各以月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 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学官、提学司 之罪。是举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

庆元四年,始以《本经》合题试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以经义多 用套类,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务实学,遂命 有司六经出题,各于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者,合 为一题,以杜挟册售伪之计。”

按《文献通考》:四年,言者云:“今之诗赋虽未近古,然亦 贯穿六艺,驰骋百家,拘以骈俪之制,研精覃思,始能 成章。惟《经义》一科,全用套类,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 言只字,不脱毫分,溢箧盈箱,初无本领,旅进场屋,鲜 有出于揣拟之外,天下士子谁务实学哉!望今有司 所出《六经》题目,各于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者,合 为一题,庶几实学得尽已见,而挟册授伪者,或可退 听。”从之。

嘉泰元年四川置教官试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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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元年己亥,初置教官试于四 川。按《选举志》: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 三弊:一曰沮折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又多置下陈; 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寘首选;三曰国史、 实录等书,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窃窥, 冒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发为策 问,寒士无繇尽知。命自今诗赋纯正者寘之。前列。春 秋唯卓异者寘高等。馀当杂定。策题则必明白指问。 嘉泰三年。夏四月辛酉。诏宰执台谏子孙毋就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立“试《刑法避亲格》。”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元年定试士上中下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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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开禧元年,诏礼 部考试,以三场俱优为上,二场优次之,一场优又次 之,俱劣为下,毋以片言只字取人。编排既定,从知举 审定高下,永为通考之法。”

开禧二年。命礼部御史台参对诸道解试文卷字画。 御药院内侍照应廷试字画不同者。别榜驳放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年。以举人奸 弊滋多。命诸道漕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 卷姓名。类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 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廷试。字画不同者。 别榜驳放。

嘉定二年二月丁亥罢法科试经义复六场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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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属,颇难其 人,狱案来上,致多差舛,其原在于习法之不精,试法 之不详也。自昔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内断案五场,各 以刑名八件计四十通,律义一场计十通,断案以试 其法令,律义以试其文理。自后有欲便其所习,始增 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各居其一,断案止三场 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金科玉条,琐密繁碎,自非终 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牵于程文,以移其功。”考试主文, 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 科之设,正欲深明宪章,习熟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 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 于片言之间。政和、绍兴案题字不过“五七百,多不满 千。比年不求题意之精密,专务繁冗以困人,敷衍支 离,动止二千字,自朝至于日中昃,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进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 选。刑法考官,不过在朝,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 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臣以为宜罢去经 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所问法题, 稍简其字数而求精于法。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 或主文临期点定。如是,则谳议得人矣。”从之。

嘉定六年夏四月甲午,复“法科试经义法,杂流进纳 人不预。”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六年,议者云:“今止试《刑统》,是尽废义理 而专以法律为事,杂流进纳之人皆得就,又可径除 职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缀也。请复试经义一场, 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与《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 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造。杂流入赀人毋得 收试。”

嘉定八年三月辛巳,应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九 月甲申,罢四川法科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诏“武举人毋复应文举。”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二年,命国子牒试禁假托宗枝者。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二年,“命国子 牒试,禁假托宗枝迁就服属,犯者必寘于罚。”

嘉定十五年,诏禁有司出题强裂破碎。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五年,秘书郎 何澹言:“有司出题,强裂句读,专务断章,离绝旨意,破 碎经文。望令革去旧习,使士子考注疏而辨异同,明 纲领而识体要。”从之。

按《文献通考》:“秘书郎何澹言,祖宗旧制,诸科举人问 大义十道,能以本经注疏对,而加之以文辞润色者 为上;或不指明义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为麤。其不 识本义,或连他经文义乖戾、章句断绝者否?夫经本 注疏,则学有源流;文先义理,则士有器识。而今之时 文,束于命题之短长,狃于立说之关键。而有司强裂 句读,专务断章,是在我者已先离绝旨意,破碎经文, 则何以责其尽合于大义哉望诏有司革去旧习,使 士子去机巧而深义理,考注疏而辨异同,明纲领而 识体要,则实学之士出矣。”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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