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09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九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九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九

  元三武宗至大一则 仁宗皇庆三则 延祐七则 英宗至治二则 泰定帝泰定四

  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二则 顺帝至元五则 至正七则

铨衡典第九卷

铨衡总部汇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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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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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至大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详定铨选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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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 四月辛酉,敕国子监师儒之职,有才德者,不拘品级, 虽布衣亦选用。十二月,中书省臣言:“世祖定立选法, 陞降以示激劝。今官未及考,或无故更代,或躐等进 阶,僭受国公、丞相等职,诸司已裁而复置者有之。今 春以内降旨除官千馀人,其中欺伪岂能悉知,坏乱 选法,莫此为甚。”帝曰:“凡内降旨,一切勿行。” 按《选举 志》:凡怯薛出身受朝命散官,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 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又按志,四年诏: 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为之。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 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 长俱无,则以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又按志,中政 院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由中书省掌之,可 更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降宣敕。” 又按《志》,四年,典 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

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馀相应人内选、考满同 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仁宗皇庆元年诏严翰林铨选其各衙门令译史奏差书吏等依资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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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春正月己未,帝谕省臣 曰:“翰林集贤儒臣,朕自选用,汝等毋辄拟进。人言御 史台任重,朕谓国史院尤重。御史台是一时公论,国 史院实万世公论。”六月己巳,敕李孟博选中外才学 之士,任职翰林。 按《选举志》: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 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 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 发补定例。其已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 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 陞提控案牍,减一资陞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 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 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 馀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 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 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 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 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 收补,别无定夺。 又按《志》: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 差出身,于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 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 上例都目内陞转。 又按志: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 须、藏珍三库,本库库子依太府监库子例,常选内委 用,考满比例迁除,有阙于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 者,考满从本院定夺。若系常选任用者,考满依例迁 叙。 又按《志》: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 通例选取,不许迁叙,候书吏考满,通理叙用。 职官 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馀相应职 官,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 案牍、都吏目内委充职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馀岁贡 儒吏,依“例选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 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 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 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选充,五折 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 系六部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 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 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又按《志》:皇庆元年, 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 史系军司勾当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 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 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 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 司见役令史,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 考之上,典吏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通事, 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 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又按《志》:皇庆元年制,典 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部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 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馀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 府等监,系奉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三年, 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同随朝二品 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 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 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 许自用。”

皇庆二年,更定宣徽院“各投下官及各衙门令译史 司吏等铨叙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宣徽院,皇庆二 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 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又按《志》:二年,诏各 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 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 员。 又按志: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 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 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 相应人补。 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 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 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又按《志》:二年,殊祥院 所辖万圣库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例出身。部 议:如比上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 月于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合于常调籍记 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月为满,于务都监内任用。 自行委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又按《志》,二年,省准, 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 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馀亦合一体。 又按《志》:二年 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 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 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 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 合依已降诏条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 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为一考, 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陞转。其未满受除者,一 体理考定拟。馀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 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 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又按《志》:二年 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 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者,依内宰 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 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又按 《志》: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 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皇庆四年,令各投下员阙。勿冒用常选内人。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皇庆四年:“凡投 下郡邑,令自置达鲁花赤,其为副者罢之,各投下有 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延祐元年定吏人授官及勾补分司仓库子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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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元年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转 官止从七品,在选者降等注授。 按《选举志》:延祐元 年省议“腹里路分司仓库子,于州县司吏内勾补,满 日同旧例陞转。”

延祐二年,敕:“诸王分地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其和林 路总管府司吏及会福院令译史、通事等,选补出身, 各有定例。”

按《元史仁宗本纪》,二年四月辛丑,敕“诸王分地仍以 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 按《选 举志》:“延祐二年,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 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 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牍,沙 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

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

例迁叙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 一资陞转。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 内取补,宣使于常职官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选 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延祐三年,诏“诸王功臣分地中下县,置副达鲁花赤 一员,各衙门令史书吏等俱计资授品。”

按《元史仁宗本纪》,“三年六月乙亥,改诸王功臣分地 郡邑同知县丞为副达鲁花赤,中下县及录事司增 置副达鲁花赤一员。” 按《选举志》:延祐三年,以中下 县主簿录事司录判掌钱粮捕盗等事,不宜减去,并 增置副达鲁花赤一员。 又按志,三年省议,各衙门 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又按志,三年,控 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又按《志》:三 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 出身者,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 于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陞转。 太宗正 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 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 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 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 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又按《志》:三年省准,徽政院所 辖卫候司,奉旨陞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 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卫候司就 用。前卫候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 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 徽政院掌 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 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补,违例补充,考 满本衙门用。”

延祐四年,敕“诸王等分地,仍自辟达鲁花赤,定国子 监官秩及各部院令译史等出身例。”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闰正月,封诸王孛罗为冀王。 二月升蒙古国子监。秩正三品。夏六月。敕诸王驸马 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戊午,置冀王孛罗。 王傅二员。中尉司马各一员。都总管府。秩正三品。 按《选举志》。“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 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 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部令史人等,考满同二品衙 门出身,降等叙,白身者降等,添一资陞转。省部发去 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 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 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 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又按 《志》: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 二年,尚书省札,“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远 酷寒之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 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称海宣慰司 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 于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 夺。其沙州、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 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延祐五年,诏:“安远土丑汉分地,得自辟达鲁花赤,詹 事院官吏随宜选补。”

按《元史仁宗本纪》,五年夏四月庚戌,“敕安远王丑汉 分地隶建宁者七县,汀州者三县,达鲁花赤听其自 辟。” 按《选举志》:“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 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 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于蒙古 字教授及邻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 相”应人补。

延祐六年,诏“云南土官员阙,从本俗权职。”又定各卫 翼都目、提控案牍等铨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六年夏四月壬辰。中书省臣言,云 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 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 俗,权职以行。制曰“可。”十二月己巳。复吏人出身旧制。 其犯赃者止从七品 按《选举志》。延祐六年,枢密院 议,各卫翼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札提控案牍内 铨“注,三考陞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 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 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 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不及两考者,于案牍内铨注, 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 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 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 知事内选用。” 又按《志》:“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 两考者,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陞千户所知 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 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 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二 十月依上陞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 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 代。”

延祐七年,令“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依枢密院、御史 台”等例。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中政院,延祐七 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 御史台等例行之。”

英宗至治元年遣使往铨江浙江西等五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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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元年六月乙丑,遣使往铨江 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省边郡官选。十一月丁亥, 以教官待选者借注广海巡检。 按《选举志》:“至治元 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 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省行台官一同 迁调。”

至治三年三月,敕“医、卜、匠官不得去职致仕。”八月,泰 定帝即位,敕“铨授悉由中书。”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三月丙辰,敕医卜匠官, 居丧不得去职,七十不听致仕,子孙无荫叙,能绍其业者,量材录用。 按《泰定帝本纪》,至治三年八月癸 巳,即皇帝位。九月己亥,敕谕百司,“凡铨授官,遵世祖 旧制。惟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宣徽院得自奏闻,馀 悉由中书。”

泰定帝泰定元年命中书选择守令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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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元年二月庚午,选守令推 官。旧制,台宪岁举守令推官二人,有罪连坐。至是言 其不便,复命中书于常选择人用之。”

泰定二年春正月乙未,敕“御史台选举,与中书合议 以闻。”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泰定三年,定“各万户府司吏铨叙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定三年,枢 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吏有阙,于本翼上千户 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 考转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陞万户府 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 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泰定四年,遣察乃伯颜赴大都铨选,并定《广海官除 授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六月癸未,遣察乃伯颜赴 大都铨选。 按《选举志》:“泰定四年,定广海阙官,于任 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 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

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 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

文宗天历元年定各道廉访司官及太禧院用人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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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九月“甲申,命御史台凡 各道廉访司官,用蒙古二人,畏兀、河西、回回、汉人各 一人,各司书吏十六人,用职官五,各路司吏五,教授 二,乡贡进士四人。本台经历品秩相当者除各道廉 访使,都事除副使,本台译史、通事,考满不得除御史。 冬十月甲辰,晋邸及辽王所辖路府州县达鲁花赤” 并罢免禁锢,选流官代之。 按《选举志》:太禧院,天历 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辖诸 司,则从其擢用。 又按《志》:“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 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 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 验相应,方许入部。”

天历二年,定“入粟补官例。”按文宗于天历二年正月逊位明宗是年八月乃复

“袭位、入粟补官” 事,在四月中,则疑为明宗所行矣。然按《元史》载于《文宗本纪》,而不载于《明宗本纪》,故纲不另立明宗。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夏四月“癸卯,明宗遣武 宁王彻彻秃、中书平章政事哈八儿秃来锡命,立帝 为皇太子。”陕西诸路饥民百二十三万四千馀口,诸 县流民又数十万。先是尝赈之不足。行省复请令商 贾入粟中盐,富家纳粟补官。从之。 按《选举志》。凡入 粟补官,天历二年,河南、陕西等处民饥。省臣议江南、 陕“西、河南等处富实之家,愿纳粟补官者,验粮数等 第,从纳粟人运至被灾处所,随即出给勘合朱钞,实 授茶盐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凡钱谷官隶行省者,行 省铨注,腹里省者吏部注拟,考满依例陞转。其愿折 纳价钞者,并以《中统钞》为则: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 陕西省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其实 授茶盐流官,如不愿仕而让封父母者听。” 陕西省, 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 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 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 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门 闾。 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 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 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一 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 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 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从八品;一千 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 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 上,下等钱谷官。” 凡先尝入粟遥授虚名者,今再入 粟,则依验粮数,照依资品。今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 省:“一千石之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 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 十石上,从九品。 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石之上,从 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 江 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 十石之上,从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 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二 十石之上,从九品。 先尝入粟,实授茶盐流官者,今 再入粟,则依验粮数加等陞职。 陕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 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 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 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钵济饥民者:三百石 之上六字师号,都省出给。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 百石之上二字师号,俱礼部出给。 四川省所辖地 分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补 官例行之。其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江浙、江西、湖 广三省已粜官粮,见在价钞,于此差人赴河南省别 与收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至顺元年九月庚辰罢入粟补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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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至顺二年,立广教总管府,以掌僧尼之政。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二月戊申,立广教总管 府,以掌僧尼之政,凡十六所:曰京畿山后道,曰河东 山右道,曰辽东山北道,曰河南荆北道,曰两淮江北 道,曰湖北湖南道,曰浙西江东道,曰浙东福建道,曰 江西广东道,曰广西两海道,曰燕南诸路,曰山东诸 路,曰陕西诸路,曰甘肃诸路,曰四川诸路,曰云南诸 路。”秩正三品。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府事、判官各 一员。宣政院选流内官拟注以闻。总管则僧为之。

顺帝至元元年令内外官悉循资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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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顺帝本纪》:“至元元年十一月乙酉,伯颜请内 外官悉循资铨注,今后毋得保举,涩滞选法。从之,十 二月壬戌,命四川、云南、江西行省保选蛮夷官,以俟 铨注。”

至元三年夏四月,诏“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部 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四年,诏“内外官父母年老者,就近铨注。”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元四年。春正月丙申。诏内外廉 能官。父母年七十无侍丁者。附近铨注。以便侍养。 至元五年。秋七月戊寅。诏诸王位下官。毋入常选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六年。冬十月辛卯。各爱马人。不许与常选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秋七月癸巳诏选怯薛官为路府县达鲁花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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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七年春,遣使选云南官,试国子生为学正。冬,出 台阁名臣为“郡守、县令。”

按《元史顺帝本纪》:“七年三月乙巳,遣使铨选云南官 员。庚戌,试国子监会食弟子员,选补路府及各卫学 正。冬十二月丙子,以连年水旱,民多失业,选台阁名 臣二十六人,出为郡守、县令,仍许民间利害实封呈 省。”

至正八年夏。诏玉典赤拱卫百户止授佐贰官 按《元史顺帝本纪》。“八年夏四月乙亥。诏玉典赤拱卫 百户。不得授县达鲁花赤。止授佐贰。久著廉能则用 之。”

至正十年,编“吏部《选格》。”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年秋九月壬午,脱脱以吏部选 格条目繁多,莫适据依,铨选者得以高下之,请编类 为成书,从之。”

至正十三年秋七月癸酉,诏“詹事院自行铨注本院 属官。”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四年,诏“义兵立功者权授军职。”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四年春三月,中书定拟义兵立 功者权任军职,事平授以民职,从之。”

至正十五年,诏“各省官员通行迁调。”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五年夏四月壬戌,中书省臣言, 江南因盗贼阻隔,所在阙官。宜遣人与各省及行台 官,以广东、广西、海北、海南三品以下通行迁调,五品 以下先行照会之任,江浙行省三年一次迁调。福建 等处阙官亦依前例。”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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