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九十九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九十九卷目录
迁擢部汇考二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十则 成宗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
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三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四则 孝宗
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十七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七则〉
铨衡典第九十九卷
迁擢部汇考二
编辑元
编辑元定《百官迁擢之制》。
按《元史选举志》:“凡迁官之法,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 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 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 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 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筭论月日,迁转 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 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 率一考陞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 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陞一等,或三 考陞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 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 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以上,遇陞则借陞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凡选 用不拘常格,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 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 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 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 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陞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 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陞等,或内陞等,或外 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 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 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 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 来,封驳之良法也。
世祖至元四年定荫官迁转之例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四年,“诸荫 官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 上,选自特旨。”
至元六年,定百官计考陞转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随朝职官,至 元六年格,一考陞一等,两考通陞二等。止六部侍郎, 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左右司郎中、员 外郎、都事考满陞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 月考满陞一等,两考通陞二等。” 凡官员考数,省部 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 八;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 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 陞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 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 陞三品。
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陞擢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台宪选用,至 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 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顾权势,弹 劾非违,及利国便民,别议陞除,或有不称者,酌量铨 注。”
至元九年,定巡检及提控案牍等任满迁转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九年,部议, 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 叙。” 又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 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 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员多阙 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陞转资考,从九三任陞从 八,正九两任陞从八。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 九从九,再历三考陞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 依已拟提领案牍,权拟六十月正九,再历两任,通理 一百二十月升从八。”较之陞转资考,即比巡检,庶员 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 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陞无阙,止注 本等职名验理陞转。
至元十一年。春正月庚寅。初立军官以功陞散官格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壬子,定“内外官以三年为考,满 任者迁叙,未满者不许超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定“巡检及提控案牍陞转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二十年,议 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 又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陞九品。”
至元二十一年,定税务官升转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升转, 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 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 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
都监,历三界陞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
理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领历三界,受省札。钱谷官 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并杂职任用, 各处就 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 以上,及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
至元二十五年,定司吏陞转之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二十五年, 部拟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陞都目,历一 考陞提控案牍,两考陞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 目,历一考与都目,馀皆依上陞转。”省议:“江南提控案 牍,除各路司吏比附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 准定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 考者,再添资迁除。”
至元三十年,定提控案牍官迁叙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三十年,省 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陞转资品,不相争悬,如已历 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成宗大德二年令上都应昌仓官以二周岁陞一等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于应
编辑得资品上拟陞一等。
大德四年,定“腹里、江南都吏目及提控案牍陞转之 例。”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四年,中书 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陞转通例: 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 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 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淮九十 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 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陞 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 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 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 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 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 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馀 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 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 目,两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 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馀皆依上陞转。”江南提控 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 “准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 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 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刱 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六年,定库官升转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六年,部议 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与外路一体,二周岁为满。 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陞转。 万亿四库 知事,例陞一等,提控案牍,减资迁转。”
大德七年,定“巡检仓官升转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七年,议各 处所委巡检,自立格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 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十月,方 许出职迁转。 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代,永盈仓例 陞一等,其馀六仓任回,拟减一资陞转。”
武宗至大三年定税务官升转法
编辑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升转, “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锭之下,院务官分为 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札,大使 一员受部札。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 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俱受部 札,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陞副使, 又”四界陞大使,又三界陞提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 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各添两界陞转,仍 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陞转出身人员 内定夺,不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部札,“提领于大使 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一十二界,至大 三年例后,刱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 孙,亦依先例陞转,不须添界外。其馀杂进之人,依今 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陞转。”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令“广西等处军民官以三载减 资陞阶,上都仓官以二周岁陞一等。”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二月庚子,命广西静江、 融州军民官镇守三载无虞者,民官减一资,军官升一阶。著为令 按《选举志》:至大四年,“部议上都两仓 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陞一等,历过月日,今后 比例通理。”
仁宗皇庆元年令上都库官以二周岁减资陞转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皇庆元年。部议 上都平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陞转。”
延祐四年定司吏仓官迁叙陞转之法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延祐四年,部议, 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 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五万石 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 湖广行省仓官, 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 史,一考陞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 依例”陞转。
英宗至治三年春正月辛酉敕常调官不次铨用者但陞以职勿陞其阶
编辑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敕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冬十月甲午,中书省臣 言,“旧制,朝官以三十月为一考,外任则三年为满。比 年朝官率不久于其职,或数月即改迁,于典制不类, 且治绩无从考验,请如旧制为宜。”敕:除风宪官外,其 馀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明
编辑明定“文武官迁转之制。”
按“《明会典》,凡亲王讲读官,用翰林院检讨二员,待诏 二员,侍书二员,检讨于进士内侍书用,中书舍人于 举人、监生内各选用,待诏于教官内升用。” 推陞旧 制:陞必满考,若员缺当补,不待考满者曰推陞。类推 上一人,单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祭酒,廷 推上二人。阁臣、吏兵二部尚书,会大九卿五品以上 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请自上裁
凡一品、二品官,考满、“赐羊酒、钞锭。” 尚书都御史,《六》
年考满,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有 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内阁三、六 九年考满,应升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满,或 赐宴,或赐敕奖励,及诰命荫子等项,俱出特恩,或奉 旨查例议拟奏请。 又按《会典》,凡将官升职,如各边 将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应外,若都指挥堪任 主将,拟陞五府堂上官署职。若指挥堪任偏将,拟陞 都司堂上官署职,以便行事。后有战功该陞,仍从祖 职加陞。其有遇例,俱不在实授之例。各都司掌印佥 书及内地参、游总兵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屡经保荐 者,虽遇缺亦不许推用。已推署职者,非有军功大劳, 虽遇恩典,亦不准实授。
太祖洪武三年定外官考满升迁之制
编辑按《明会典》、“凡外官考满升迁。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 一考无过者,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者,升知州;县丞 一考无过者,升知县。”
洪武十四年、定仓官升转法。
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守支 俸给支三分之一,守支毕日,未入流陞从九品,已入 流陞正九品。”
洪武十六年,定“远方官考满陞调之例。”
按《明会典》:“凡远方官考满,洪武十六年奏准,两广所 属有司官,地有瘴疠者,俱以三年升调;虽系两广而 无瘴疠者,仍以九年为满。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郴州, 江西龙南、安远二县,地亦瘴疠,一体三年升调。”
宣宗宣德五年令国子监官考满有学行端悫者加翰林史职按明会典凡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宣德五年令学行
编辑端悫者,“量加《翰林史职》,仍理教事。”
英宗天顺元年定部寺属官升迁之例
编辑按《明会典》,“凡部、寺属官,天顺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 理寺评事历俸未及两考、员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 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职,满考后,奏请实授。又 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书舍人、太常博 士、各衙门司务陞署郎中,员外郎及五府经历升郎 中,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经历,通政司知事陞经历,都” 察院检校陞照磨者、俱九年考满实授。
宪宗成化四年定中书舍人考满升官之例
编辑按《明会典》:“成化四年奏准,中书舍人九年考满称职, 系进士举人出身者,升员外郎;监生出身,升主事;乞 恩报效出身,升寺副等官。”
成化七年,令“外官考满听吏部推擢。”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七年四月,命外任考满应选 用风宪者,悉听吏部推擢,著为令。”
成化十四年,定译字、通事等官考满升迁之例。 按:《明会典》,“成化十四年,令译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 考满,无相应员缺者,升授别衙门职事带俸,仍于本 衙门办事。” 又按《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陞,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卫指挥功陞都指挥者,俱改注都司,在 内者仍旧。”又奏准,在外卫所千户功陞指挥者,比与 指挥陞都指挥流官不同。俱令于该卫原系带俸、并 带俸管事者、量与军馀四名不许列衔公座。若考选 军政者、不在此限
成化十六年,定“带俸官考满升补之例。”
按《明会典》:“凡各带俸官考满,成化十六年题准本衙 门查有相应员缺,照该陞品级升补;如无,亦陞别衙 门相应职衔,仍带俸管事。”
孝宗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满陞级之制
编辑按《明会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满,不分前 任后任,但事繁历俸日多者陞二级,事简历俸日多 者陞一级。”
弘治八年,定鸿胪寺及在外卫所官升补之例。 按《明会典》,“凡鸿胪寺随堂办事,于堂外额官,预选各 衙门官及本寺鸣赞序班堪任者,以原职随堂办事, 三年称职,得推补寺丞;如不称,仍供原职。弘治八年 题准于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内选用。正德以后,止于 鸣赞序班内拣选。” 又按《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陞。 弘治八”年题准、各卫指挥使功陞都指挥佥事,注原 卫带俸,照例于本卫拨馀丁六名以为“道”从。其才谋 操履出众、考选军政时、量授都司军政杂差。
弘治十五年,定“吏部、科道、及行太仆寺、苑马寺等官 升用之例。”
按《明会典》、“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给事中 有缺,于左右给事中内;左、右给事中有缺,于给事中 内具奏升用。 令考察行太仆寺、苑马寺官,不必会 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体推举陞 用。”
弘治十六年、令抚按等官、访察属官廉能干济者、具 奏升用
按《明会典》:“弘治十六年,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官, 访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升用。”
武宗正德十六年定五府都督迁转法
编辑按《明会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 指挥积累军功,勋庸显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锦衣卫 亦必由军功及异能者,方许陞授。”
世宗嘉靖四年定布按二司推陞之例
编辑按《明会典》:“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 转左不用陪外,其馀例推二员,请旨点用。”嘉靖四年 题准:“查照旧例,佥事递陞副使,按察使参议递陞参 政,布政使就于本省及附近省分迁转,不必骤更数 易,以致奔走废事。”
嘉靖五年、“令府州县官政迹卓异,六年加职,九年升 擢。”
按《明会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县 历任六年,果政迹卓异者,加陞职衔,照旧管事,九年 考称,从加职上不次陞擢。若加陞后丁忧起复等项 到部,径从加职除授。”
嘉靖六年,令参政副使缺,于参议佥事内升补。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以布政按察二司官资浅递陞, 不无偏重。”令今后参政副使缺,查参议、佥事内有资 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升补。
嘉靖八年,定王府官迁叙之例。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嘉靖八年议准,任满九年,听该 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称、曾经抚按旌举者,与别衙门 官一体叙用。”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及科举等出身官 超擢之例。”
按《明会典》:“凡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嘉靖九年题准,九 年考满,无过止陞职衔,照旧办事。果有才识可用,操 履无玷者,量陞品级。”相近衙门, 凡科举、岁贡荐举 出身官,“嘉靖九年诏许三途并用,但有真才实德者, 不拘资格,一体超擢。”
嘉靖十年令“兵部左右侍郎、必以按历边陲、练达军 务者推陞。”
按《明会典》,凡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 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嘉 靖十年题准:“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历边陲、练达 军务,或曾任兵备等官,有将略才望者,疏请简用,遇 有警报,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嘉靖十四年,定“巡抚都御史等官推陞之例。”
按“《明会典》,凡巡抚都御史缺,旧例在内地者会户部, 在边方者会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会 推。 凡两京国子监祭酒缺,旧例吏部题推,嘉靖十 四年,令照巡抚都御史例会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 掌印官缺,俱从内阁推补。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 部具奏行翰林院,从内阁推补。 凡两京国子监监 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嘉靖十四年,令于教官 内升用。 凡鸿胪寺鸣赞序班,嘉靖十四年题准、历 六年两考贤能称职者,照例叙迁。知县、县丞果有礼节闲熟,才识过人,曾经保举者,遇该寺堂官员缺、亦 与拣选。
嘉靖二十年、令推陞内外官文凭、发缴注销。各有定 制
按《明会典》:“凡推陞内外官文凭,嘉靖二十年题准:南 京者,类发兵部车驾司顺赍南京吏部。各省者,类发 都察院,转行各该巡按转发。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 凭类缴注销。”
嘉靖二十一年,定“两京钦天监等属官考满升迁之 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两京钦天监、太常寺、 太医院属官,及译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满,有应陞之 缺者,照例陞职;无应陞之缺而原缺见在者,升俸二 级,仍以旧职办事,原缺不补。若系额外冗员,并无见 缺可陞,而原缺又已补者,照例搭选,不许牵合,比例 添注带俸。若译字通事例难改选者,候挨次照缺陞” 补。
嘉靖二十四年,定王府长史及教授等缺升补法。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王府长史有缺,于进 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于各府、 州、县学训导内推选升补。”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 官素有才识者、奏请调补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年,定苑、仆二寺及运司官考满擢用法。 按《明会典》,“凡苑、仆二寺及运司官,嘉靖三十年题准 行太仆寺、苑马寺卿及少卿,推选才望素著者升补 牧事,底绩进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满,不次擢用。” 嘉靖三十一年,定督抚官考满升迁,及边方司道官 陞转之制。
按“《明会典》,凡督抚官考满三年,六年满日,移咨到部, 具奏复职,仍行本官知会。”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宣、大、 蓟、辽、保定、山、陕、延、宁、甘肃各边巡抚,系佥都御史,三 年升副都,即照三品例荫子。再考陞侍郎,加从二品 俸。系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荫子外,升侍郎加正二 品俸级服色;再考陞部院正官,即与二品应得诰命。 “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书、总督三年考满者,侍 郎陞右都御史,《右都御史》陞尚书,尚书量加宫保。再 考,各于前官上递陞一等”,即给与应得诰命,俱要实 历边俸。及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转行兵部“查无 地方失事或虽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题请。其有 未及考满别以军功蒙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满而各 项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凡边方司道等官,嘉靖 三十一年题准,“山陕布、按二司及宣、大、辽东、北直隶 沿边兵备管粮守巡等官,并边方知府,艰劳倍于腹 里。其有裨益边方者,三年以上,参政、参议径转布政, 参政、副使、佥事径转按察使,副使、知府径转参政。其 任浅者,两司互转知府”陞副使,比之腹里,量减年资, 仍留边方管事。
嘉靖三十二年令、“中书舍人、系官恩生儒士出身者, 考满陞寺副”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及文华、武 英两殿办事,中书舍人系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 满,升寺副,带俸办事。”
嘉靖四十二年,令“中书舍人系内阁荫官出身者,考 满陞礼部主事。州县官缺,以岁贡出身教官升补。”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系内阁荫 官出身者,九年考满,升礼部各司主事,照旧带俸办 事。” 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州县正官缺,将岁 贡出身教官,会经荐举及考语优者升补。”
嘉靖四十三年,定佥都、副都荫子陞品等制。其山西、 保定、陕西三边,止与题请陞职。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佥都三年荫子,副都 三年升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赠,俱要兵 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经赏赉者,临时酌拟,上请 定夺。其山西、保定、陕西三边,较之七边不同,止与题 请陞职以上恩典,虽曾以别项军功蒙恩相等者,亦 准重加。”其历俸月日中间,如带有别俸通理者,必须 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题请
嘉靖四十四年,定中书舍人及教官升迁之制。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中书舍人系监生儒 士出身,九年考满,升光禄寺署正,带俸办事。 凡教 官,嘉靖四十四年议准,有贤能卓异,抚按官同提学 御史保荐到部,与进士、推官、知县一体优擢。”
穆宗隆庆二年定内外官升职加级等制
编辑按《明会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庆二年题准历 俸至六年以上者,访其才识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 府;才识稍次,量陞各运司同知。如果官箴无玷,仍许 荐陞至运使及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少卿等官。 凡 官员久任,隆庆二年令在京各官,与衙门政体相宜, 在外各官,与地方人情相宜,虽资序当陞,照例加级仍管原务。以后迁转,即从加级上扣算。”又题准:两京 太常、太仆、光禄等衙门堂上官,量才授任,即就本衙 门积资待迁,不复轮转。其户、刑、工三部司属,无故不 得轻调。若在职勤慎,公论已孚者,与礼、吏、兵三部一 体叙迁。 又题准:“南北督抚果于地方相宜,就彼加 职,从佥都可递加至尚书、宫保、布按二司”参议,久者 即陞参政佥事,久者即陞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 议准、两京府尹久任责成,候积有年劳,径陞户部侍 郎职衔,仍管府事。
隆庆四年,定“郎中、都给事中陞转法。”
按《明会典》,“隆庆四年议准:除吏部员外郎左右给事 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应外补者,随时擢用外,其 郎中、都给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绩酌陞内外 职任,不许仍前,但挨资次定为岁例陞转。其南京科 道及两京各部司属,资俸相应政绩卓异者,一体陞 转京堂。”
隆庆五年,定太仆苑马卿、运使等推补陞转法。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行太仆苑马卿、运使员缺, 必以廉谨有才望者推补。其阶格,卿视布政司参政, 使视按察司副使,得一体陞转,如更优异,超等擢用。”
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
贰首领中有才守者升补。
隆庆六年,定“御史、给事中”陞转之制。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议准都、左右给事中得迁太常、 太仆少卿、尚宝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陞太仆少 卿、大理寺丞、光禄寺少卿等官。南京给事中、御史若 资俸相等,亦得视在京陞转。”
神宗万历元年令考满官应陞不得自拟职任其两殿中书官升五品而止
编辑按《明会典》:“万历元年令,以后各官考满,例该陞级者, 止许开具应陞缘由,以俟朝廷裁予,毋得辄自定拟 职任。” 题准:“两殿中书官升至五品而止,再有年劳, 止许加陞服俸。”
万历二年,更定“内外官升转法。”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令吏部将科道官量其才力资 俸内外一体陞转不必拘一年两次及多寡之数。 令今后官生有行能卓异者与科贡二途俱照例一 体擢用。 题准:王府奏荐堪陞长史者不问曾否加 陞服俸与出身资格俱止案候。必候抚按荐到方许 陞授。 题准:今后守令大约以两考为期。知府历俸 六年上下,乃得升迁。政成之日,果历三考,得陞布政、 按察使;不及九年者,升参政、副使。
万历三年,定“漕运把总等官保荐推陞之制。”
按《明会典》,“凡漕运把总等官,万历三年题准:把总官 运粮三年以上,果廉能干济,依期完粮,许各该衙门 据实保荐,准令于实职上陞一级。其运官依期过淮 过洪完纳,巡仓御史据实奖荐,即行赏赉,仍拟陞署 职一级。过洪后期完纳依期者,通候三年,准陞署职 一级。凡经荐举运官,兵部即行纪录,候升迁日破格” 优叙。若先犯降级,不系侵欺挂欠,许将所陞职级,准 复原降之数。若见有漂流未掣通关者,不得滥举。 万历四年令抚按官查王府官贤否,送部递陞。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行各抚按官将王府长史 等官,查访贤否,并各员缺,送部,查年劳递陞。
万历五年、令三边宣大总督廷推,不会五府。
按《明会典》,“凡总督陕西三边宣大都御史缺,会五府、 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蓟辽两广总督缺,亦令 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不会五府。”万历五年题 准,三边宣大总督,亦照蓟辽例,不会五府。
万历六年,令“鸿胪寺少卿年久推补寺卿。”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令鸿胪寺卿缺。仍于本寺少卿 年久练熟者推补。不必另选。”
万历九年、令二司及知府有才望者推补寺卿 按《明会典》:“万历九年议准陕西各寺卿、少卿有缺,查 访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补。”
万历十一年,定两京部寺及布按二司推陞法。 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题准:两京部寺注选题差司 属官员,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满事完,即查其在差有 无功过,应否照旧供职,分别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 命下之日,随咨本部,以便推陞。其在差未满者,员外 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员外郎,寺副亦得推寺 正,不”妨以陞职管差,俱候差满通考 议准布按二 司官推陞,止各用本司职衔,不必互相兼摄。其边方 兵备若非一时无人可代,亦不必加衔占缺。
万历十二年、令提学官升迁、委各道署管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各直省提学官升迁,得 选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署委官遇起贡期近,及科 举年分,得考校遴选,但不得帮补入学。 万历十三年,令巡抚官年久方许推陞。”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令各处巡抚官历任年久方 许推陞,不得骤迁数易,以滋烦扰。 又令通政司官一体量才陞擢,毋得偏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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