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70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六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七十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七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七十卷目录

 酒部汇考二

  唐二睿宗景云一则 先天二则 元宗开元七则 天宝六则 肃宗至德一则 干

  元二则 宝应一则 代宗广德一则 大历一则 德宗建中二则 贞元二则 宪宗元

  和六则 穆宗长庆二则 文宗太和四则 武宗会昌一则 昭宗一则

  后梁太祖开平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一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辽太祖神册一则 圣宗一则 圣宗太平二则 兴宗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道宗清

  宁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雍熙一则 端

  拱一则 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六则 天禧六则 乾兴一

  则 仁宗一则 仁宗天圣二则 庆历二则 嘉祐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六

  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一则 政和二则

  重和一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食货典第二百七十卷

酒部汇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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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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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景云二年四月壬寅大赦赐民酺三日八月乙卯大赦赐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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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睿宗本纪》云云。

先天元年大赦赐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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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睿宗本纪》:“先天元年正月己丑,大赦,改元曰 太极,赐民酺五日。辛卯,幸安福门,观酺三日夜。五月 辛巳,大赦,改元曰延和,赐民酺五日。八月庚子,立皇 太子为皇帝,以听小事,自尊为太上皇,以听大事。甲 辰,大赦,改元,赐民酺五日。”

先天二年,追作“元年酺。”元宗听政,禁酤酒。

按《唐书睿宗本纪》,二年二月,追作“先天元年酺六日 七月诰归政于皇帝。”

按《旧唐书严挺之传》:“挺之为右拾遗,睿宗好乐,听之 忘倦,元宗又善音律。先天二年正月望,胡僧婆陁请 夜开门燃百千灯,睿宗御延喜门观乐,凡经四日。”又 追作“先天元年大酺,睿宗御安福门楼观百司酺宴, 以夜继昼,经月馀日。挺之上疏谏曰:微臣窃惟陛下 应天顺人,发号施令,躬亲大礼,昭布鸿泽。孜孜庶政, 业业万机。盖以天下之心为心,深戒安危之理,此诚 尧舜禹汤之德教也。奈何亲御城门,以观大酺,累日 兼夜,臣愚窃所未谕。夫酺者,因人所利,合醵为欢,无 相夺伦,不至糜弊。且臣卜其昼,史册攸存;君举必书, 帝王重慎。今乃暴衣冠于上路,罗妓乐于中宵,杂郑 卫之音,纵倡优之乐。陛下还淳复古”,宵衣旰食,不矜 细行,恐非圣德所宜,臣以为一不可也。谁何警夜,伐 鼓通晨,以备非常存之善教?今陛下不深惟戒慎,轻 违动息,重门弛禁,巨猾多徒,傥有跃马奔车,流言骇 叫,一尘听览,有累宸衷,臣以为二不可也。应尚有三不可原本 亦遗“且一人向隅,满堂不乐;一物失所,纳隍增虑。陛下 北宫多暇,西墉暂临,青春日长,已积尘埃之弊;紫微 漏永,重穷歌舞之乐。傥令有司跛倚,下人饥倦,以陛 下近犹不恤,而况于远乎?圣情攸闻,岂不懔然祇畏”, 臣以为四不可也。且元正首祚,大礼频光,百姓颙颙, 咸谓业盛配天,功垂旷代。今陛下恩似薄于众望,酺 即过于往年。王公贵人,各承微旨,州县坊曲,竞为课 税,吁嗟道路,贸易家产,损万人之力,营百戏之资,适 欲同其欢,而乃遗其患,复令兼夜,人何以堪?臣以为 五不可也。《书》曰:“罔咈百姓,以从己之欲。”况自去夏霖 霪,经今亢旱,农乏收成,市有腾贵,损其实,崇其虚,驰 不急之务,扰方春之业。前代圣主明王,“忽于细微而 成过患,多矣,陛下可效之哉!伏望昼则欢娱,暮令休 息,要令兼夜,恐无益于圣朝。”上纳其言而止。

按:《册府元龟》:“元宗先天二年十一月,禁京城酤酒,岁 饥故也。”

元宗开元五年大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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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五年 三月,“以辛景初女封为固安县主,妻子奚首领饶乐 郡主大酺。”

开元十一年十一月戊寅有事于南郊大赦赐天下 酺三日京城五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十三年。十一月壬辰。大赦。赐天下。酺七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年十一月庚申如汾阴祠后土大赦赐民 酺三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三年。正月乙亥。耕籍田。大赦。赐民酺三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按《旧唐书张守珪传》:“守珪开元二十一年为营州都 督、河北节度副大使,俄加河北采访处置使。先是,契丹及奚连年为边患,契丹衙官可突于骁勇有谋略, 颇为夷人所伏。及守珪到官,频出击之。二十三年春, 守珪诣东都献捷,会籍田礼毕,酺宴,便为守珪饮至 之礼,上赋诗以褒美之。”

开元二十六年七月己巳,大赦,赐民酺三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七年二月己巳,群臣上尊号曰《开元圣文 神武皇帝》,大赦,赐民酺五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三载十二月癸丑祠九宫贵神于东郊大赦赐民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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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六载。正月戊子。有事于南郊。大赦。赐民酺三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七载五月壬午,群臣上尊号曰《开元天宝圣文 神武应道皇帝》,大赦,赐民酺三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八载,大赦,赐酺。

按《唐书元宗本纪》八载:“闰月丙寅,谒太清宫,加上元 元皇帝号曰圣祖大道元元皇帝,增祖宗帝后谥。群 臣上尊号曰开元天地大宝圣文神武应道皇帝,大 赦,赐酺三日。”

天宝十载。正月甲午。有事于南郊。大赦。赐酺三日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十三载,大赦,赐酺。

按《唐书元宗本纪》:十三载“二月甲戌,群臣上尊号曰 ‘开元天地大宝圣文神武证道孝德皇帝,大赦,赐民 酺三日。五月壬戌,观酺于勤政楼’。”

肃宗至德二载十二月戊午大赦赐民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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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乾元元年初禁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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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唐初无酒禁,干 元元年,京师酒贵,肃宗以禀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 期以麦熟如初。”

按《册府元龟》元年三月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 农工在务,廪食未优。如闻京城之中,酒价尢贵。但以 麹糵之费,有损国储;游惰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 沽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后,任依常式。”

乾元二年,复禁酤。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饥,复禁酤。 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宝应元年代宗监国以泰陵建陵发引诏禁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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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代宗广德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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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广德二年,定天 下酤户以月收税,建中元年罢之。”

按:杜佑《通典》: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 随月纳税,除此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大历十四年德宗即位罢贡酒及榷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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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 于太极殿。闰月癸未,罢剑南贡生春酒。七月辛卯,罢 榷酤。”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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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云云。

建中三年正月辛未,复榷酤。

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建中三年。复禁 民酤以佐军费。置肆酿酒。斛收直三千。州县总领醨 薄私酿者论其罪。寻以京师四方所凑。罢榷”

按:杜佑《通典》:“三年制,禁人酤酒,官司置店自酤,收利 以助军费。”

贞元二年榷酒钱以免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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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贞元二年,复禁 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钱百五十,免其徭 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麹而巳。”

按:《旧唐书本纪》,二年十二月,“京城畿内榷酒,每㪷榷 钱一百五十文,蠲酒户差役。”从度支奏也。

贞元十四年,诏除榷酒钱。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十四年春 正月壬午朔“庚寅,诏诸道州府,应贞元八年至十一 年两税及榷酒钱在百姓复内者,总五百六十万七 千贯,并除放。”

宪宗元和二年禁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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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元和二年正 月制“酤酒及杂榷率并同禁断。”

元和 年,侍御史孔戣条上榷酤弊。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孔巢父传》:“巢父子戣为 侍御史,条上四事:一、多冗官,二、吏不奉法,三、百姓田 不尽垦,四、山泽榷酤为州县弊。宪宗异其言。”

元和六年,罢酤肆权榷酒钱。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罢京师酤 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元和十二年,敕配户出榷酒钱处,不得更置官酤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二年户部 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得更置官店榷 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沽请 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麹时价收利,应额足 即止。

元和十四年,赦“榷税,罢官酤。”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十四年秋 七月,群臣上尊号曰“元和圣文神武法天应道皇帝。 是日御宣政殿受册礼毕,大赦天下。京畿今年秋税 榷酒等钱每贯量放四百文。”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先是,官 酤代百姓纳榷,岁月既久,为弊滋深。伏望许令百姓 自取酤登旧额,仍许入两税,随贯均出,依旧例折纳 轻货送上都。”许之。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权宜榷酒等钱。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十五年五 月,“诏以国用不足,应天下两税榷酒等钱,兼诸道杂 榷税等,应合送上都。八月,兵部尚书杨于陵总百寮 钱货轻重之议,取天下两税榷酒等,悉以布帛任土 所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见 免贱卖匹段。请中书门下、御史台诸司官长重议施 行。”从之。

按《册府元龟》: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闰正月, 浙西观察使窦易直奏:“当道旧例,官酤酒代百姓纳 榷。去年湖州刺史李应奏请罢当州官酤,代百姓纳 榷,庶戎镇易为安抚,疲人免输榷利。敕曰:‘不酤官酒, 有益疲人’。管内六州,皆合一例,宜并准湖州敕处分。” 议者是李应而非易直。

穆宗长庆元年禁断已配榷酒钱处又置官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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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正 月制榷酒钱有已分配百姓处,又置酒店官酤。并诸 色榷率,切宜禁断。”按通考载元和十二年事与此同疑或有误姑并存之 长庆三年,罢“榷酒”之罪。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三年王仲舒 出为江西观察,奏罢犯榷酒之罪。以官钱三万贯代 贫户输税。”

文宗太和四年韦词奏停榷麹准榷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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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太和四年七 月,湖南观察使韦词奏,前使王公亮奏请榷麹,收其 赢利,将代上供。臣到州察访,自停加配,闾里稍安,人 户逃者,亦渐归复。但藏挟颇易,挂陷颇多。兼当州土 宜少有麹麦,州司远处求籴,般运甚难。伏请却停榷 麹,任商旅将至当州州司准榷酒元敕及洪州、鄂州 流例,于州县津市官酤,以代人户配额。”可之。

太和五年,裴谊奏停官酤。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五年正月,江 西观察使裴谊奏,当道从。太和元年,观察使李宪以 军用不足,奏请禁百姓造酒,官中自酤,吏缘为奸,酒 味薄恶,老病生产,尽不堪任,公开幸门,私谤盈路。臣 叨膺重寄,合务便人,请停官酤,任自酝造。臣请诸色 方圆节俭,冀使军用济便,人无怨咨。可之。六月,谊又 奏,‘洪州每年合送省榷酒钱五万贯文。旧例百姓酝 造,其钱依前例,随百姓两税贯头均纳。当管洪州停 官店酤酒,其钱已据数均配讫,并不加配业户’。”从之。 太和七年,诏令国忌日禁饮酒。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太和八年,罢“京师榷酤。”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遂罢京师 榷酤,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馀缗,而酿费居 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

按《册府元龟》八年二月诏:“京邑之内,本无榷酤,属贞 元用兵之后,费用稍广,始定店户等第,令其纳榷。况 万方所聚,私酿至多,禁令既不可施,榷利自无所入, 徒立课额,殊非惠人。其长安、万年两县见征榷酒钱 一万五千一十贯八百文,若先欠者,并宜放免。其榷 酒钱起今亦宜停。”

武宗会昌六年置官店酤酒纳榷钱私酤者不许连累严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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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会昌六年九 月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麹,并置官店酤酒,代百 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榷许限。扬州、陈许、 江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麹,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 酤酒。如闻禁止私酤,过闻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 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后,如有私酤酒及买 私”麹者,但许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纵,任据罪处分。乡 井之内,如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其所犯之人,任用重 典,兼不得没入家产。

昭宗   年复榷酒遽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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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昭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昭宗世以用度 不足,易京畿近镇麹法,复榷酒以赡军。凤翔节度使李茂贞方颛其利,按兵请入奏利害,天子遽罢之。”

后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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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开平元年赐东都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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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太祖本纪》:“开平元年夏四月甲子,皇帝即 位,戊辰,大赦,改元国号梁。封唐主为济阴王,升汴州 为开封府,建为东都,以唐东都为西都,废京兆府为 雍州,赐东都酺一日。”

后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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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天成三年诏诸道州府任百姓纳麹钱自造私麹酝酒供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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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三年 七月诏曰:“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 七月后,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麹钱五文足陌,一任 百姓自造私麹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征纳。其京都 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麹酒户,便许 自造曲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逐户 计算都买麹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 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馀诸色人,亦 许私造酒曲供家,却不得就里私卖酒。如有固违,便 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一任酤卖,不在纳 榷之限。其麹敕命到后,任便踏造。如卖麹酒户中,有 去年曾卖麹,今年因事不办买麹,住开店者,则与出 落。如睹《新敕》,有情愿开店投榷者,则不计旧户,便令 依见纳钱中等户例出榷。以后酒户中有无力开店 卖酒,亦许随处陈状。其旧纳麹钱,并宜停废。应诸处 麹务,据见管麹,亦仰十分减八分价钱出卖,不得更 请官本踏造。”

时孔循以《麹法》杀一家于雒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 ,故行之。

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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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显德四年诏改诸道州府榷酒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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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显德四年 七月诏曰:“诸道州府麹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 卖麹,逐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麹 数依时踏造,候人户将价钱据数给麹,不得赊卖抑 配与人。应乡村人户今后并许自造米醋及买糟造 醋供食,仍许于本州县界就精美处酤卖。其酒曲法 条依旧施行。”先是,自晋汉已来,诸道州府皆榷,计麹 额,置都务以酤酒,民间酒醋例皆醨薄。世宗知其弊, 故令改法。

太祖神册元年赐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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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太祖本纪》:“神册元年三月丙辰,以迭烈部夷 离菫曷鲁为阿庐朵里于越,百僚进秩颁赉有差,赐 酺三日。”

圣宗   年命头下军州酒税赴纳上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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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圣宗时,各部大 臣从上征伐,俘掠人户。自置郛郭为头下军州。凡市 井之赋。各归头下。惟酒税赴纳上京。此分头下军州 赋为二等也。按《地理志》。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 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 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馀不得建城 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 以本主部曲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 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

太平五年幸燕赐酺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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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圣宗本纪》:“太平五年,燕民以年谷丰熟,车驾 临幸,争以土物来献。上礼高年,惠鳏寡,赐酺饮。至夕, 六街灯火如昼,士庶嬉游,上亦微行观之。”按《食货 志》:“太平初幸燕,燕民以年丰,进土产珍异。上礼高年, 惠鳏寡,赐酺连日。”

太平 年,诏“辽东新附地仍不榷酤。”

按《辽史圣宗本纪》:太平九年八月“己丑,东京舍利军 详稳大延琳僭位,号其国为兴。辽年为天庆。十年八 月丙午,擒延琳,渤海平。”按《食货志》:“先是辽东新附, 地不榷酤,而盐麹之禁亦弛。冯延休、韩绍勋相继商 利,欲与燕地、平山例加绳约,其民病之,遂起大延琳 之乱连年,诏复其租,民始安靖。”

兴宗   年禁诸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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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兴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兴宗即位,遣使 阅诸道禾稼。是年通括户口。诏曰:“朕于早岁习知稼 穑,力办者广务耕耘,罕闻输纳。家贫者全亏种植,多 至流亡。宜通检括,普为均平。禁诸职官不得擅造酒 糜谷有婚祭者,有司给文字始听。”

重熙九年十二月辛卯诏诸职官非婚祭不得沉酗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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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十年十一月庚辰诏南京不得非时饮酒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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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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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货造酒曲律====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建隆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户私造,差定其罪。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代汉初,犯麹 者并弃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 私麹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馀 论罪有差。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 麹之禁,户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 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 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 人,其地一石弃市。”

乾德四年诏减建隆酒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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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乾德四年,诏比 建隆之禁第减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百斤 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 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轻而犯者鲜矣。”

开宝九年太宗即位诏榷酤用开宝八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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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开宝九年“冬十月癸丑,帝即皇帝 位。庚申,诏茶盐榷酤用开宝八年额。”

按:《文献通考》:“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即开宝九年诏:“先是,募 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 商旅不行,致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 道。今后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冬十月辛巳初榷酒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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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宋榷酤之法,诸 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 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 以取。陈滑、蔡、颍、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旧皆不榷。太 平兴国初,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所在,置官吏局 署,取民租米麦给酿,以官钱市薪槱及吏工奉料,岁 计”获无几,而主吏规其盈羡,及酝齐不良,酒多醨薄, 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岁俭物贵, 殆不偿其费。

太平兴国七年,以榷酤非便,仍旧卖麹。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川峡承旧制,卖 麹价重,开宝二年,诏减十之二,既而颇兴榷酤,言事 者多陈其非便,太平兴国七年罢,仍旧卖麹。自是惟 夔、建、开、施、泸、黔、涪、黎、威州、梁山云安军,及河东之麟、 府州,荆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兴化军,广南 东西路不禁。自春至秋,酤成即鬻,谓之“小酒”,其价自 五钱至三十钱,有二十六等。腊酿蒸鬻,候夏而出,谓 之“大酒”,自八钱至四十八钱,有二十三等。凡酝用秔、 糯、粟、黍、麦等及《麹法》《酒式》,皆从水土所宜。诸州官酿, 所费谷麦,准常籴以给,不得用仓储。酒匠、役人当受 粮者给钱。凡官麹麦一斗为麹六斤四两。卖麹价,东 京、南京斤直钱百五十五,西京减五。

雍熙二年六月戊子复榷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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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两浙旧募民掌 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酿,岁蠲其禁。其榷酤岁课如麹 钱之制,附两税均率。二年,诏曰:“有司请罢杭州榷酤, 乃使豪举之家坐专其利,贫弱之户岁责所输,本欲 惠民,乃成侵扰。宜仍旧榷酒,罢纳所均钱。”

端拱二年令民买麹酿酒酤者县镇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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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淳化五年罢榷酤募民自酿输官钱减于常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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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五年九月己未,罢诸州榷酤。 按《食货志》:“五年诏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 二,使其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赀产,长吏及大姓 共保之,后课不登则均偿。是岁取诸州岁课钱少者 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麹收其直。”其后民 应募者寡,犹多官酿。

真宗咸平三年春正月庚寅罢缘边二十三州军榷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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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咸平五年,增陕西酒榷课,以助边费。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陕西虽榷酤,而 尚多遗利。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增课以 助边费,乃岁增十一万馀贯。”按《李溥传》:“溥与李士 衡使陕西,增酒榷缗钱岁二十五万。”

景德四年赐酺诏中外榷酤不得更议增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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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四年二月甲戌,幸上清宫,诏 赐酺三日。甲申,御五凤楼观酺,召父老五百人赐饮 楼下。”按《食货志》: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钱,颇为 烦刻。景德二年,诏毋增榷,自后制置使不得兼领酒 榷。四年,又诏中外不得更议增课,以图恩奖。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规,宜令计 司立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复议增课。”时承平日久, 掌财赋者法禁愈密,悉笼取遗利,凡较课以祖额前 界递年相参。景德初,榷务连岁有羡,三司即取多收 者为额,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诏增额皆奏 裁

大中祥符元年大赦赐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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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大赦, 改元,赐京师酺。二月壬辰,御乾元门观酺。冬十月癸 丑,御朝觐坛之寿昌殿,受群臣朝贺,大赦天下,赐天 下酺三日。”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辛未,赐京城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四年,赐酺定酒价。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壬戌,赐天下酺三日,乙 丑,观酺。三月己丑,御五凤楼观酺。九月癸巳,御乾元 殿观酺。冬十月丁巳,定江淮酒价。有司虑失岁课,帝 曰:“苟便于民,何顾岁入也。”

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己酉,赐京师酺五日。二月戊 辰,观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春正月庚戌,御均庆楼,赐酺三日。冬 十一月壬辰,御乾元门观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夏四月丙申,赐“天下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二月壬申御正阳门观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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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二年九月庚辰,御乾元门观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 年,停废“乡村酒户”年额。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禧初,著作郎 张师德使淮南,上言乡村酒户年额少者,望并停废, 从之。”

天禧四年,赐酺,增酒课。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九月壬申,赐京城酺。冬十月 壬午,幸正阳门观酺。按《食货志》:四年转运副使方 仲荀言“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贯,遗利尚多。乃岁增 课九万八千贯。”

天禧五年二月丙寅,赐天下酺。三月辛巳,御正阳门 观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 年,增榷课铜、铁钱及卖麹钱。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至道二年,两京 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馀贯,铁钱一 百五十六万五千馀贯,京城卖麹钱四十八万馀贯。 天禧末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馀贯,铁钱 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馀贯,麹钱增二十九万一千 馀贯。”

乾兴元年诏乡村不得增置酒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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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下承平既久, 户口寖蕃,为酒醪以靡谷者益众。乾兴初,言者谓诸 路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 之义。遂诏乡村毋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 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主者自欲增课,委官吏 度异时不至亏额负课,然后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 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

仁宗   年诏酒税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后勿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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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仁宗时,河北 酒税务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复遣官比视岁课,寖以 侵民,诏禁之。既而又请场务岁课三千缗以上者,以 使臣监临。帝曰:“岁入不多而增官,得无扰乎?”乃诏岁 课倍其数,乃增使臣。时天下茶盐酒税,岁课有比年 不登者,诏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后虽羡溢,勿复增。

天圣七年禁酒户抑配多售犯者听人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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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圣七年,诏民 间有吉凶事酤酒,旧听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荆湖、两 浙酒户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严禁 止,犯者听人告,募人代之。”

天圣 年,北京官售酒曲,皆画疆界。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圣以后,北京 售麹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画疆界,戒相侵越,犯皆 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与宋初同,唯增永兴军大通 监,川峡之茂州富顺监。

庆历 年三司请较监临榷酤增课者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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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庆历初,三司言, “陕西用兵。军费不给。尤资榷酤之利。请较监临官岁 课增者第赏之。”继令萧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庆历五年,酒课比《景德会计录》增三数倍以上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张方平曰:“庆历五 年,诸路盐酒岁课比《景德会计录》增三数倍以上。” 又按《玉海》,“景德中,酒课收四百二十八万缗,庆历五 年,收一千七百一十万。”

嘉祐 年诏酒税场务毋得苛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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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祐初又诏 酒税场务毋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求羡馀以希赏

英宗治平四年诏蠲酒户逋麹钱禁酒场强率人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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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纪》,治平四年春正月辛亥,蠲京师逋 麹钱。按《食货志》:“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 或伍保输钱以充其数。嘉祐、治平中数戒止之。治平 四年,手诏蠲京师酒户所负榷钱十六万缗。又江南 比岁所增酒场,强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曲岁 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 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 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百万七百六 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江南近复村酒场抑民市酒者 罢之。”

神宗熙宁二年蠲被水州军酒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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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二年秋七月壬午,振恤被水 州军,仍蠲竹木税及酒课。”

熙宁三年,禁诸郡节序以酒相馈。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诸郡遇 节序毋得以酒相馈。初,知渭州蔡挺言,“陕西有酝公 使酒交遗,至逾二十驿,道路烦苦。”诏禁之。至是,都官 郎中沈行复言,“知莫州柴贻范馈他州酒至九百馀 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并诸路禁焉。

熙宁四年,减麹数以增酒价。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三司承买 酒曲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以禄吏。六月,令式所 删定官周直孺言。“在京麹院酒户鬻酒亏额。原于麹 数多则酒亦多。多则价贱。贱则人户损其利。为今之 法。宜减数增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患。 而官额不亏。请以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闰年增十五 万斤。旧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为数。后增为二 百百,用省数以便出入。

熙宁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酿。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诸郡旧不 酿酒者。许酿以公使钱,率百缗为千石,溢额者以违 制论。”

熙宁九年,诏“预给糯米钱,俟成稔输官,供在京酒户 岁用。”未几,诏勿行。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在京酒户,岁用 糯米三十万石。九年,江浙灾伤,米直腾贵,诏选官至 所产地预给钱,俟成稔折输于官。未几,诏勿行,止以 所籴在京新米与已籴米半用之。”

熙宁 年,天下诸州酒课岁额各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熙宁十年以 前天下诸州酒课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成都二十八务:

三十万贯以上, 开封三十五务,秦十八务,杭十务。 二十万贯以上, 京兆二十三务,延二十务,凤翔二 十五务,渭十三务,苏七务。

十万贯。以上 西京二十三务,北京二十七务,齐二 十六务,郓十一务,徐七务,许十三务,沧二十三务,真 定八务,定六务,华十务,庆十三务,镇戎六务,太原十 一务,亳十二务,鄜六务,宿十三务,楚五务,泗七务,真 八务,越十务,湖六务,婺九务,秀十七务,江宁六务,常 九务,江陵十五务,绵十四务,汉十九务,邛十九务,果 二务,梓十八务,阆四十二务。

五万贯。以上 南京九务,青十务,密五务,莱四务,淄 七务,淮阳四务,兖九务,济六务,单四务,濮七务,襄八 务,邓八务,孟五务,蔡二十二务,陈六务,颍七务,郑八 务,澶九务,冀十四务,瀛七务,博十四务,棣十三务,德 十六务,恩十一务,滨八务,相七务,邢十二务,洺十一 务,深五务,赵七务,河中七务,陕十五务,同十一务,耀 五务,邠五务,宁八务,环二十五务,保安二务,泾六务, 陇十务,阶六务,德顺。通远。晋十二务,仪七务,绛 八务,隰八务,汾四务,扬九务,泰八务,寿十六务,庐三 务,舒十九务,无为十务,润六务,明五务,温七务,台八 务,衢四务,睦七务,宣七务,信八务,潭八务,鄂八务,鼎 五务,眉十六务,蜀八务,彭八务,嘉三务,遂四务,合九 务,兴元三十六务,建十三务。

五万贯以下: 沂六务,潍三务,曹四务,光化一务,汝 十务,滑四务,永静六务,怀十务,磁十二务,卫五务,祁 三务,保一务,通利六务,解四务,虢六务,商八务,坊四 务,凤五务,岷干七务,忻二务,岚四务,保德一务,岢 岚一务,石二务,海四务,通四务,蕲八务,和五务,光七 务,黄八务,涟水一务,高邮三务,太平六务,江六务,洪 七务,饶九务。在城五县石头景德兴利兴国三务,安五务,澧二务, 岳四务,简十五务,资十六务,怀安十二务,剑三务, 二万贯以下, 广济一务,随二务,金一务,均三务,郢 三务,唐五务,莫四务,雄一务,乾宁二务,灞四务,安肃 一务,永宁二务,广信一务,顺安一务,丹三务,北平一 务,熙一务,成三务,潞十务,府一务,代七务,威胜军八 务,平定军四务,泽五务,宪一务,慈三务,辽三务,滁六务,濠七务,处八务,歙六务,南康四务,广德二务,虔十 三务,池六务,抚一务,筠一务,临江三务,建昌三务,衡 六务,汉阳三务,陵井监二十务,永康八务,荆门一务, 昌四务,普四十三务,荣六务,渠一务,广安三务,利六 务,南剑十五务,三泉一务,蓬七务,兴一务,洋五务, 一万贯以下 登一务,信阳二务,信安一务,保定一 务,房三务,庆成二务,宁化军一务,南安二务,吉九务, 袁四务,永三务,邵二务,峡一务,归一务,雅七务,泸一 务,巴十四务,邵武四务,文一务。

五千贯以下 原十一务,《开宝监》:火山军一务,道 一务,郴一务,全一务,桂阳六务,戎三务,富顺监一务, 龙三务,集二务,璧三务,大宁监一务,渝四务,万一务, 忠一务。

无定额。 莱芜监,利国监河,康定军,沙苑监,太平监, 司竹监,大通监,麟丰永平监,辰沅淯州监,黎茂威,剑 门关。

无榷 夔、黔、达开、施、涪、云安、梁山、福、汀、泉、漳、兴化、广 南东西两路州军。

右《会要》所载熙宁以前天下酒课岁额,以大数为之 第等,如此,内大郡课多者,除钱之外,又有总绢布之 类,不悉录。

元丰元年增在京酒户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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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丰元年,增在 京酒户麹钱,较年额损麹三十万斤,闰年,益造万斤。 元丰二年,定在京麹额及价,其酒户负糟糯钱,限期 带输。”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诏“在京鬻 麹岁以百二十万斤为额,斤直钱二百五十。俟鬻及 旧额,令复旧价。酒户负糟糯钱更期以二年带输,并 蠲未请麹数十万斤。”先是,京师麹法自熙宁四年更 定后,多不能偿,虽屡阁未请麹数,及损岁额为百五 十万斤,斤增钱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负。至是,命毕仲 衍与周直孺讲求利病,请“损额增直,均给七十店,令 日输钱周岁而足,月输不及数,计所负倍罚。其炊酝 非时擅益器量及用私麹,皆立《告赏法》,悉施行之而 裁其价。”

元丰三年,诏宽麹直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带输旧 麹钱及倍罚钱。仍宽以半岁。未经免罚者蠲三之一。” 元丰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许于旧宫院寄酝。增诸酒 场酒户糟糯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外居宗室 酒止许于旧宫院尊长及近属寄酝。增永兴军乾祐 县十酒场酒户负糟糯钱,更令三年之内增月限以 输,并除限内罚息,其倍罚麹钱已蠲三之一,下户更 免一分。”

哲宗元祐元年删监司鬻酒及三路馈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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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元祐七年,罢监酒税务及南京榷酒。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七年八月“丙辰,罢监酒税务 增剩给赏法。十一月癸巳,罢南京榷酒。”

绍圣二年诸郡酿酒并复熙宁之数边郡非帅府亦酌定酿酒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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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圣二年。左司 谏翟思言诸郡酿酒非沿边。并复熙宁之数。诏熙宁 五年以前诸郡不酿酒。及有公使钱而无酒者。所酿 并依熙宁编敕数。仍令诸郡所减勿逾百石。旧不及 数者如旧。毋得于例外供馈。又以陕西沿边官监酒 务。课入不足。乃令边郡非帅府。并酌条制定酿酒数。 诸“将并城砦止许于官务寄酿。”

徽宗崇宁二年诏增诸路官酒钱以充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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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崇宁二年十月, 诸路官盐酒直上者升增钱二,中下增一,以充学费, 馀裨转运司岁用。”

大观四年立额比较鬻糟钱又诏榷酒处并遣官卖醋仍禁越郡城五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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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观四年,以两 浙转运司之请,官监鬻糟钱,别立额比较。又诏诸郡 榷酒之地,入出酒米,并别遣仓官卖醋,毋得越郡城 五里外。凡县镇村,并禁其息悉归转运司,旧属常平 者如故。”

政和二年杭州增设酒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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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政和二年,淮南 发运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务甲于诸路,治平前 岁课三十万缗,今不过二十万,请令分务为三,更置 比较务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请本路诸郡并增务比 较。”从之。

政和四年,增酒务及糟酵钱。立“选充酒匠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两浙转运 司亦请置务比较定课额。酿酒收息以增亏为赏罚。 诏酒务官二员者分两务。三员者复增其一员。虽多毋得过四务。内有官虽多而课息不广者听如旧。是 岁以湖南路诸务糟酵钱分入提举司。令斤增钱三。 为直达粮纲水工之费。立酒匠阙。听选试清务厢军 之法。“清务者,本州选刺,供踏麹爨蒸之役,阙则募人 以充。”

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诏罢添酒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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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二年定假用米麹及耗官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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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宣和二年,公使 库假用米麹及因耗官课者。以坐赃罪之。监官移替。” 宣和三年。诸路皆增榷酤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发运使陈 遘奏“江淮等路官监酒直,上者升权增钱五,次增三, 为江浙新复州县之用。”其后尚书省请令他路悉行 之。诏如其请,所收率十之三以给漕计,馀输大观库。 宣和五年,罢夔路榷酤,旋复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罢夔路榷 酤,未几复旧。以转运司言“新边城砦藉以供亿故也。 宣和六年,禁在任抑坊户转鬻及置肆以鬻者。诸路 增酒钱,如元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在任官以 奉酒抑卖坊户转鬻者,论以违制律。先是,政和末,尝 诏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并禁之。诸路增酒钱,如元 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毋入转运司。”

钦宗靖康元年以陈公辅监合州酒务罢增两浙路酒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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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六月“乙巳,左司谏陈公 辅以言事责监合州酒务。”按《食货志》:“元年,两浙路 酒价屡增,较熙丰几倍,而岁稔,米麹直贱,民规利,轻 冒法,遂令罢所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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